警方提醒,駕駛任何車輛包括電單車,都需要留意周遭交通情況,並時刻保持警覺性。如果駕駛期間使用流動電話或電訊設備,會令駕駛者對路面的注意力下降,容易釀成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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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重申,根據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42G條,汽車移動時,司機本人不得以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訊設備或它們的任何附件,違者可被罰款港幣2,000。另外,司機駕駛時不專注,亦有機會干犯「危險駕駛」。根據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被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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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駕駛任何車輛要時刻保持警覺性。資料圖片
警方8日晚在元朗拘捕一名13歲男童,涉及危險駕駛、無牌駕駛等7宗罪名,現正被扣留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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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早前留意到網上片段,顯示一名男童在上星期五先後兩次在元朗區駕駛一輛懷疑電單車,分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及水車館街行駛,並在馬路及行人路上穿插。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行駛時,車上亦載有另一名男童。經調查後拘捕這名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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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重申,危險駕駛屬嚴重交通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及停牌至少6個月。警方將會繼續加強執法,打擊道路上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以確保道路暢順及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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