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十五年而亡,縱使在歷史舞台上曇花一現,卻留下深刻的烙印。數千年來,秦速亡之因與秦始皇的是非功過都是史學界中千古不衰的話題,而學者們對始皇帝的評價也是久經起落,但總括而言,「暴政亡秦」的認知至今在史學界中仍是根深蒂固。不少學者依然視始皇為暴君,認為秦亡漢興是「順民心者昌,逆民心者亡」的歷史必然性。不過其實有沒有可能所謂的「暴政」其實內有乾坤?
1. 有歷史淵源的秦法
傳統史料中,漢代儒生對秦始皇的批評普遍集中在「嚴刑峻法」。比如陸賈在中就有指出始皇帝仁義不施,以至於「舉措暴眾」,但其實漢初對秦始皇的批評並不能盡信。因為漢儒對秦的否定很多時候是帶有政治目的, 即帶有明顯罵秦頌漢的色彩。當中可以看出賈誼忽略了時代背景及現實考量,僅從儒家「仁義」的角度出發去批評秦朝。除了是崇儒抑法外,也頗有站於道德高地責人之嫌,所以不管是評價中的意識形態還是情感因素都為史實本身籠上迷霧。事實上,秦法雖嚴,但還是有跡可尋的。
在《雲夢睡虎地秦簡》中,秦法的刑罰體系能大體歸納為生命刑、族刑及肉刑。秦朝的重刑主義通常是輕罪重刑,偷一頭羊可能就要坐一年的牢飯。不過這處罰不能說是苛刻,因為在秦朝一頭牛羊的價錢就已經等同現今一輛卡車了。就連在十七世紀的英國,偷羊也是要被吊死的。另外, 秦法的另一特徵就是是牽連甚廣。例如五人共盜一錢以上,就要「斬左趾」。有見及此,正常人都會忍不住斥責秦法。然而,在《漢書.刑法志》有提及過中國肉刑其實始於夏、商、周的三典五刑之說,即是說嚴苛的秦法其實是萌芽於奴隸制社會的,而肉刑當中的墨、劓、刖刑和宮刑甚至沿用到漢文帝時期。所以說,如果我們沒有批評漢法之嚴苛,就不該隨意指摘秦法。不過秦國刑罰的野蠻性還是有據可依的,只因秦朝慣於把兩至三種刑罰疊起來用,而不同的刑罰組合便一下子為秦法添上後世所言的殘酷色彩。
2. 撲朔迷離的焚書坑儒
很多人把焚書和坑儒相提並論,但其實焚書與坑儒是兩件獨立歷史事件。焚書是控制輿論及思想控制的手段,帶有一定的必然性;坑儒更多是事件偶然性,需要一定誘因。大家有想過焚書坑儒坑殺的真的是儒生嗎?
焚書坑儒一事始於當時以侯生、盧生、韓眾等為首的方士們尋找仙人無果,因怕始王怒火而開始逃亡。只是方士們逃亡失敗,并因反責始皇為人「剛戾自用」和「貪於權勢」而引來秦始皇的追究。因此,被坑殺的對象理應是方士, 而非莘莘學子。只是在漢朝著書而成的《秦始皇本紀》卻把方士變成了「文學方術士」,而把「文學」作為修飾語,大有隱晦強調方士的另一種身份——博學善文的儒學之士。後來,「文學方術士」在下半段更直接改成「諸生」,甚至連扶蘇也以「諸生皆誦法孔子」為由替方士們求情。從上可觀,被害者中方士的奸狡成份逐漸被淡化,反倒更貼近儒生無辜的形象。直到如今,始皇坑殺的是方士還是儒生眾說紛紜。若是前者,作為老百姓被騙,也會嚎哭耍潑;那麼作為千古一帝,坑屠方士還是可理解的。加上,始皇坑儒的原意是「以懲後」,而非學士們習儒。換句話說,如果始皇的本意是「坑儒」,那扶蘇就不可能以「習儒」為由去求情。
如其說始皇帝坑儒,比較貼切的是坑殺成份不佳的讀書人,或是政見不合者。確實不是滿腹經論就等同於志存高遠,胸懷蒼生。就如秦檜久居相位十七年,雖飽讀詩書,卻並沒有恩濟天下的想法。不但為人奸詐,更常結黨營私。而侯生等人貪生怕死,對於儒學更只是習得皮毛,故此坑儒行為背後的道德爭議點很多。
再論,《劍橋中國秦漢史》有提及比起焚書,秦朝儒學教材損失更多是因為戰亂。焚書實際損失未有想像中之多除了是因為從伏生成功藏書於壁一事便可知秦朝的執法力度有限外,還因為秦代的博士都積極參與教學,比如而《禮記》中的《經解》、《學記》等篇章就是在秦朝完成的作品。
「殘暴」是一個非常主觀的概念,在不同階級、角度都能有不同的定義。在六國沒落的貴族看來,他們失去社會特權,從不勞而獲到自食其力,那麼對於他們來說秦政必然是邪惡殘暴的;但在關中農民看,秦政解放生產力,使關中農業富庶,那麼秦政未必然是惡貫滿盈。在階級社會中,人們會歌頌反壓迫的英雄行為,但我們也不能忽視陳勝吳廣的揭竿起義并非傳統意義的農民起義。它更像秦統一戰爭後的一種延續形式,除了因為陳勝本身就不是農民,他的口號「大楚興」更不是為了解放農民。本質上他自立為王後,社會還是回到六國鼎立的情況,所以要說揭竿起義是反暴政的體現,倒不如說是分裂政權到皇權專制的一個過渡階段。因為漢朝學者耳儒目染之下,大家對秦朝「暴政」之名都深信不疑,但實際上當中難免有被誇大的成份。秦政中不免有野蠻與殘忍性,但仍有一定的必要性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