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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修例風波男生管有玻璃錘判囚3個月 上訴失敗維持原判官指證據充分

政事

涉修例風波男生管有玻璃錘判囚3個月 上訴失敗維持原判官指證據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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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修例風波男生管有玻璃錘判囚3個月 上訴失敗維持原判官指證據充分

2022年06月28日 13:23 最後更新:13:34

2019年11月13日荃灣多處被示威者佔據及以雜物堵路,25歲男學生被搜出一把玻璃槌,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成,判囚3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黃崇厚法官認為定罪穩妥並有充分證據支持,認為本案不見有弄錯身分或涉案背囊的可能性,今駁回其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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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官在書面判詞中指出,上訴人雷震霆在案發當日頭戴黑色帽和黑色口罩,身穿白上衣,黑短褲,褲袋內有一‍雙勞工手套,警方截停上訴人時他一直孭着背囊,警方在背囊內搜到一‍件黑T恤和一‍個紅色玻璃錘,搜查完畢後把搜到的物件放回背囊並拉上拉鍊,背囊一‍直由上‍訴‍人保管,掛在他右肩。原審裁判官劉淑嫻推斷上‍訴‍人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玻璃錘,以摧毁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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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質疑控方證人證詞的可信性,認為警察有可能弄亂了不同人的背囊,亦認為證人證詞及紀錄有異,但黃官指這些可能性流於揣測,而法庭可根據承認事實作出推論,但不能就沒有承認的事情作出揣測,故不認為裁‍判‍官錯誤判斷。黃官認為裁‍判‍官細心地考慮了案中證據,亦認為裁判官判斷合情合理,沒有充分理由要干預裁‍判‍官對控方證人證詞的可信性評估的裁斷。

2019年11月13日荃灣多處被示威者佔據及以雜物堵路。 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13日荃灣多處被示威者佔據及以雜物堵路。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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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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