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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為剖釋中國全過程民主:「整體利益黨」可帶領人民長遠發展 香港不應作文明衝突的前哨

博客文章

張維為剖釋中國全過程民主:「整體利益黨」可帶領人民長遠發展 香港不應作文明衝突的前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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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為剖釋中國全過程民主:「整體利益黨」可帶領人民長遠發展 香港不應作文明衝突的前哨

2022年07月01日 18:44 最後更新:18:52

在香港回歸25周年之際,復旦大學中國研究院院長張維為6月29日透過Zoom連線,在香港外國記者會(FCC)發表演說,從一個文明國家的角度,探討了民主和善治的意義,「以及它對中國與西方政治關係的未來和進入一國兩制下一階段的香港可能產生的影響」。

張維為。影片截圖

張維為。影片截圖

張維為首先簡單解釋了甚麼是文明型國家。他指,中國是一個文明型國家,是一個沒有中斷的五千年古老文明和一個超大型的現代國家結合在一起,而文明型國家主要的特徵是四個「超」:超大型的人口規模,超廣闊的疆域國土,超悠久的歷史傳統,超豐富的文化積澱。

就超級悠久的歷史傳統,張維為提到,從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後,中國多數時間內都是統一的執政集團,這是保持國家完整和統一的重要前提。如果中國採用西方那種部分利益黨制度,國家好快就會四分五裂。事實上,中國在辛亥革命的時候就嘗試過美國模式,結果變成了軍閥混戰。

他認為,對於不同的政治模式,應當鼓勵大家互相競爭,讓人民評判那一種模式更夠實現良政善治。

提到香港,他表示,一個文明的國家允許「一國兩制」,但是這種多樣性是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如果一方試圖推翻另一方,那就是顏色革命的行為,自然必須訴諸於法律。中國是絕不會允許烏克蘭的悲劇發生在中國的任何一個地方,這代表了大多數人的最佳利益。

張維為認為,香港應當成為一座橋樑,而不是文明衝突的前哨,「這也讓我想起了今天烏克蘭的悲慘命運」。頒布《香港國安法》是一個重要的轉折,把香港從悲慘命運中挽救出來。

FCC主席Keith Richburg. 影片截圖

FCC主席Keith Richburg. 影片截圖

FCC主席Keith Richburg在問答環節就挑機問張維為,在西方政治制度裡,不同的政黨會有辯論、探討,為甚麼他認為一黨制能解決所有問題?

張維為解釋中國是實行「全過程民主」制度,他由歷史分析講起,說中國從公元前221年起,就一直實行一黨制,依靠「選拔」和「選舉」結合的方式,來凝聚所有統治力量。

此外,一黨制度並非一成不變,而是不斷在革新。張維為舉例,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政策同鄧小平推行的改革開放政策,說明了中國共產黨黨內執政思路的重大轉變,可以說是遠超美國共和黨和民主黨的差異,而這種轉變確確實實是在中國共產黨作為唯一執政黨的制度下發生的。

反觀西方的多黨制,人們反覆在各種大小議題上爭論,耗費了巨大的精力和時間,他坦言「這是無效的民主」。

張維為把西方政治描述為黨派利益的政黨之爭,而中國共產黨是一個整體利益黨(Holistic interest party),而代表整體利益的政黨可以克服既得利益的阻礙,這是部分利益黨則做不到的。

換言之,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而民心代表的正是一個國家整體和長遠的利益。在一個行之有效的選賢任能制度下,統一的執政黨不斷自我革新進步,反而能夠克服西方盛行的短期主義,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為下一代做出長遠的規劃,帶領國家向前發展。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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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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