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男文員涉於去年6月4日,以雷射筆照向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屈麗雯今(20日)於觀塘法院裁決指,不能排除有其他人在案發地點出現過,而犯案人或在警方抵現場前已離開,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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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官指,控方沒有證供反駁被告曾以雷射筆射向喜華樓,報案人亦不能看清犯案人的外貌。另外,沒有證供指被告曾在被指發出光源的樓層出現,加上被告被捕位置並非是報案人所指發出光源的樓層,被捕時間亦距離光源消失後過了20分鐘。控方不能排除案發至被告被捕期間,是否有其他人於現場出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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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官續指,報案人不能肯定光源是否由同一人發出,但被指發出光源的21樓及24樓均有通道供人進出,犯案者可能於警方到達前已離開。雖然被告在案發地點出現又承認曾用雷射筆照射喜華樓是自招嫌疑,但不能肯定被告就是用雷射筆照射宿舍的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被告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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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宋光達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被告宋光達脫罪。

被告宋光達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