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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荃葵青遊行期間非法集結及藏鐳射筆 3青年罪成押下月10日判刑

政事

涉荃葵青遊行期間非法集結及藏鐳射筆  3青年罪成押下月10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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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荃葵青遊行期間非法集結及藏鐳射筆 3青年罪成押下月10日判刑

2022年07月27日 18:33 最後更新:18:36

2019年8月底「荃葵青遊行」期間,當區有多人集結。其中3 名青年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另1名青年另控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兩罪,3人否認全部控罪,案件今(27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指案中有證供證明3名被告是直接參與集結,遂判處3人全部罪名成立,並將案件押後至8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報告,期間3名被告還押。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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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官強調案件嚴重,稱2019年是社會公共秩序受到破壞的高峰,而此案的集結並非小規模事件,3名被告又有環境證供證明他們直接參與事件,但為第一及第三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第二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屈官表示,法庭要考慮整體案情,可以看到3名被告被截停及拘捕的時間十分接近,且當時的非法集結接近尾聲,3名被告裝束與在場其他示威者接近,可見環境證供足以排除被告只是路過出現,而且能夠證實「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3名被告都在其中參與非法集結,並為在場人士提供支持,遂裁定3名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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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另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即鐳射筆,屈官認為控方不需證明該鐳射筆有用過,只需證明第二被告有意圖使用及傷害他人。對於第二被告表示鐳射筆是日常生活用品,屈官指鐳射筆有特別用途,而他攜帶的鐳射筆是高功率裝置,能對眼睛造成傷害,且將鐳射筆放在腰間伸手可及的位置,可見他有意圖帶鐳射筆到現場,遂裁定第二被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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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官續質疑辯方證人供詞,認為第一被告及其女朋友徐女士稱第一被告當時是為了保護徐而攜帶護目鏡、面具等裝備是不合邏輯,遂不接納其供詞。屈官亦指第二被告供詞「荒謬」,雖聲稱是急救員但並未有穿反光衣證明身分,認為他說法與做法矛盾,因此不認為第二被告有講出真相。屈官又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均能清楚一致指出案情,因而接納他們的證供。

3名被告依次為22歲建築工人陳港榮、25歲工程助理岑子軒及24歲工程助理葉仲德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嘴道參與非法集結。岑子軒另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名被告左起:陳港榮,葉仲德及岑子軒。

3名被告左起:陳港榮,葉仲德及岑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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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三人罪成還押27日判刑

2024年02月08日 17:31 最後更新:17:32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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