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前港隊代表兼教練疑在去年7月中代人到馬頭圍邨一單位上門追債,警員截停他後搜出2個打火機及2支熱熔膠,他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案件1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指稱警員在案發當日有毆打被告的情況、在警署會面期間亦無向被告說明其有聘請律師的權利、甚至迫使被告妥協簽署會面紀錄,而警員11日接受盤問時多次表示「不記得」和「不清楚」。裁判官梁雅忻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案件將在9月13及14日繼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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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3459郭梓峰(音譯)今早作供時表示,案發當日對被告搜身時,在場警員並沒有詢問當場有無閉路電視系統,亦無同僚在當場說「我話你聽你做錯咩嘢」和毆打被告,更沒向被告表示他「好多嘢都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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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下午盤問為被告錄取會面紀錄的警員24409符傲齊(音譯)時,當場表示符最後一次落口供的目的旨在加強指控,並非調查,符回應「不同意」,辯方又盤問符為何在一些犯案細節無向被告仔細詢問,例如如熱融膠如何能夠滴入門鎖、有Blue Tape 時為何要使用熱融膠黏貼大字報等問題,符均表示當時並無仔細思考,只作紀錄,又表示當時自己亦只是學習錄口供的階段,並不太熟悉如何處理。辯方續指,符並無詢問過被告當時需不需要請律師、過程間更無給被告足夠的思考時間,又向他表示「咁細件事都唔應」、「你自己答辯,你要推翻自己錄過嘅口供」、「認一條輕嘅,都係守行為了事」等語句,致使被告只能妥協同意會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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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霍褀昌被控於去年7月16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邨夜合樓管有2個打火機及2支熱熔膠,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毀屬於房屋委員會的財產即1422室的門鎖。

被告霍褀昌。

被告霍褀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