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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眼教師」認非法集結 法庭拒接納減刑理由判囚9月

政事

「爆眼教師」認非法集結 法庭拒接納減刑理由判囚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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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眼教師」認非法集結 法庭拒接納減刑理由判囚9月

2022年08月15日 17:08 最後更新:17:56

曾任教拔萃女書院通識科的「爆眼教師」楊子俊疑在2019年「612」金鐘反修例衝突現場遭催淚彈射中右眼,至今年4月中被控兩項非法集結罪。楊15日午於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辯方求情指楊因參與涉案集結導致視力永久受損,右眼留下殘影,並一直明白自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故選擇在第一時間認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反駁,被告當日在場目睹事態轉壞仍不離開,他稱事前抱著參與「和平」集結的說法已說不通,縱任何人在案發情況下受傷的確令人遺憾,但不接納此作為減刑理由。判他入獄9個月。

「爆眼教師」認非法集結 法庭拒接納減刑理由

「爆眼教師」認非法集結 法庭拒接納減刑理由

嚴官判刑時指,首項控罪發生之時,被告與其他人搬動鐵欄,顯然是要給予在場人士支持,或會激發暴力行為,甚至漠視警方警告,故以12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及至次項控罪發生時,被告已經戴上頭盔,現場環境氣氛高漲,前方有人跑出辱罵警員挑釁警方,但被告依然選擇逗留現場,並再次搬動鐵欄,明顯是想延續非法集結,認為15個月監禁屬適合起點。法庭拒納被告在事件中受傷及失去教藉作為減刑因素,考慮到被告認罪,且明白辜負家人期望,事後積極更生,酌情扣減後就兩罪判處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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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眼教師」認非法集結 法庭拒接納減刑理由

曾任教拔萃女書院通識科的「爆眼教師」楊子俊疑在2019年「612」金鐘反修例衝突現場遭催淚彈射中右眼,至今年4月中被控兩項非法集結罪。楊15日午於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辯方求情指楊因參與涉案集結導致視力永久受損,右眼留下殘影,並一直明白自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故選擇在第一時間認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反駁,被告當日在場目睹事態轉壞仍不離開,他稱事前抱著參與「和平」集結的說法已說不通,縱任何人在案發情況下受傷的確令人遺憾,但不接納此作為減刑理由。判他入獄9個月。

「爆眼教師」認非法集結 法庭拒接納減刑理由

嚴官判刑時指,首項控罪發生之時,被告與其他人搬動鐵欄,顯然是要給予在場人士支持,或會激發暴力行為,甚至漠視警方警告,故以12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及至次項控罪發生時,被告已經戴上頭盔,現場環境氣氛高漲,前方有人跑出辱罵警員挑釁警方,但被告依然選擇逗留現場,並再次搬動鐵欄,明顯是想延續非法集結,認為15個月監禁屬適合起點。法庭拒納被告在事件中受傷及失去教藉作為減刑因素,考慮到被告認罪,且明白辜負家人期望,事後積極更生,酌情扣減後就兩罪判處9個月監禁。

「爆眼教師」認非法集結 法庭拒接納減刑理由

同日中午時分,警方展開驅散行動,示威者繼續設置路障,並投擲鐵枝等硬物,當時約有數百名示威者於解放軍駐港部隊大廈外聚集,被告約於下午4時許連同幾十名示威者移動鐵馬。示威者與警方激烈對峙間,有人挑釁警員「開火」,但片段所見,被告依然站在前線,不久後警員發射催淚彈令其頭盔飛脫,他即時後退。稍後時間,被告因右眼受傷到伊利沙伯醫院求醫,惟沒有向醫生解釋受傷原因。此外,被告當日曾受訪稱右眼被射傷,事後又就警員是否有權披露識別編號提呈司法覆核,當中官方文件已確認他在關鍵時間均在現場。

法庭拒接納楊子俊提出的減刑理由。

嚴官聽畢求情陳詞後,認為辯方呈上的案例雖與本案同日發生,但本案程度較為嚴重,被告由早上逗留至下午,參與時間更長,「睇住成件事點樣變得嚴重」。即使片段顯示現場前方有警員,後方有示威者,惟認為被告「如果要走,係有路可走」。而且,被告稱當日抱著參與和平集結的心態到場,但當日下午現場「一啲都唔和平」,這種信念已是說不通。就著當刻情況,警方不可能繼續令事件惡化,無可避免地採取行動,任何人受傷都會令人遺憾,但法庭拒納此為減刑因素,不過認同被告在過往3年努力重整生活。

案情指,2019年6月9日起,學生組織「學生動源」呼籲市民佔領政總一帶,要求撤回逃犯條例。案發當日早上開始,戴上口罩頭盔的黑衣示威者於夏慤道聚集,並以鐵馬、雨傘等堵路,令該處所有行車線受阻。儘管警方多次警告,並施放胡椒噴劑,但示威者繼續衝擊警方防線。及後暴力升級,期間戴上眼罩、手套的被告身處於數百名示威者之中,並被拍到曾向著警方防線搬動鐵馬。

「爆眼教師」認非法集結 法庭拒接納減刑理由

「爆眼教師」認非法集結 法庭拒接納減刑理由

同日中午時分,警方展開驅散行動,示威者繼續設置路障,並投擲鐵枝等硬物,當時約有數百名示威者於解放軍駐港部隊大廈外聚集,被告約於下午4時許連同幾十名示威者移動鐵馬。示威者與警方激烈對峙間,有人挑釁警員「開火」,但片段所見,被告依然站在前線,不久後警員發射催淚彈令其頭盔飛脫,他即時後退。稍後時間,被告因右眼受傷到伊利沙伯醫院求醫,惟沒有向醫生解釋受傷原因。此外,被告當日曾受訪稱右眼被射傷,事後又就警員是否有權披露識別編號提呈司法覆核,當中官方文件已確認他在關鍵時間均在現場。

辯方求情指,被告原為通識科老師,深受學生歡迎及同事欣賞,並獲一眾師生、家長撰寫求情信。他明白為人師表理應以身作則,且其所行使的權利有界線。事發至今3年間,被告雖過著看似與一般人無異的生活,但其實已經承擔後果,包括被起底、家人受電話滋擾等,甚至右眼失明,事後未免任教的學校遭受輿論壓力而選擇辭職。他深知自己無法繼續教育事業,惟面對種種打擊依然沒有離港,並藉由開設出版社另一種方式貢獻社會,更於一個月內完成出版一本關於烏克蘭的書籍,將40萬元版稅全數捐贈予當地難民,希望透過教育文字造福下一代。

「爆眼教師」認非法集結 法庭拒接納減刑理由

「爆眼教師」認非法集結 法庭拒接納減刑理由

嚴官聽畢求情陳詞後,認為辯方呈上的案例雖與本案同日發生,但本案程度較為嚴重,被告由早上逗留至下午,參與時間更長,「睇住成件事點樣變得嚴重」。即使片段顯示現場前方有警員,後方有示威者,惟認為被告「如果要走,係有路可走」。而且,被告稱當日抱著參與和平集結的心態到場,但當日下午現場「一啲都唔和平」,這種信念已是說不通。就著當刻情況,警方不可能繼續令事件惡化,無可避免地採取行動,任何人受傷都會令人遺憾,但法庭拒納此為減刑因素,不過認同被告在過往3年努力重整生活。

現年32歲的楊子俊報稱出版人,承認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和添華道交界、香港政府總部外,以及在夏慤道、添華道及紅棉路交界、中國解放軍駐港部隊大廈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拒接納楊子俊提出的減刑理由。

法庭拒接納楊子俊提出的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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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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