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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暴動罪脫並離港9人上訴 上訴庭倡邀法庭之友處理

政事

律政司就暴動罪脫並離港9人上訴 上訴庭倡邀法庭之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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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暴動罪脫並離港9人上訴 上訴庭倡邀法庭之友處理

2022年08月17日 12:21 最後更新:12:37

前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早前裁定14名被控暴動罪的男女被告罪名不成立,律政司針對脫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惟其中9名罪脫男女已離開香港,未能成功送達法庭文件。案件17日於高等法院提訊,上訴庭建議在不少於四個月後律政司邀請法庭之友,處理案件呈述上訴申請及有關法律條文詮釋。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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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罪脫男女張浩輝、胡凱富、陳子斌、蘇美莉、李盈莉、余德穎、簡家康、莫嘉睛、梁雁彬,分別涉及8.31暴動案及10.1暴動案。根據入境處出入境紀錄顯示,9人已經離開香港,故法庭未能成功送達律政司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的通知文件。上訴庭今建議邀請法庭之友處理有關上訴,主要處理案件呈述申請及有關法律條文詮釋兩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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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如律政司司長可在無罪裁決作出後七整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在申請提出後可應在內庭向其提出的申請,發出致予警務人員的手令,指示將答辯人逮捕和帶到其席前,並可將答辯人押交監獄以待上訴的處置或可准予其保釋。

上訴庭倡邀法庭之友處理有關上訴。資料圖片

上訴庭倡邀法庭之友處理有關上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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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包圍立法會 赴台進修回港被捕認罪囚26個月

2024年03月21日 15:22 最後更新:16:09

2019年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一名28歲男子在台灣修畢學業,2022年回港後因涉案被捕起訴,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監26個月。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現職室內設計師,警方曾主動撤回被告保釋要求,被告因此離港進修,學成回港後再被捕,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沒有在警方推進時退後,是以被動方式攔阻,非主動衝擊警方防線。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表示,包括被告在內曾參與暴動的年輕人,以違法方式表達改變社會的理念,害人害己,本案為預先計劃,參與人數最高峰有過千人,暴動規模大而持續,被告涉及的階段約34分鐘。

法官表示,辯方提到被告所涉之階段沒有使用汽油彈、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控方也表示當時沒有襲擊警員情況,故將本案情節訂於低至中度嚴重性。證據顯示被告蓄意留守,壯大聲勢,但沒有主動衝擊警方防線,考慮到撤回保釋後再被捕等延誤折騰因素,判處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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