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今年4月在其Facebook專頁,上載有關香港乒乓女隊主教練李靜、立法會議員林智遠及藝人方力申言論的選舉廣告,但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在發布廣告後的一個工作天內,上載有關支持同意書的副本到選舉事務處中央平台。李家超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向法庭申請豁免有關罰款或監禁的刑罰及訟費,案件18日上午於高等法院開庭處理,李家超沒有現身出庭,其代表律師表示李家超願意支付律政司訟費,法官歐陽桂如需時考慮雙方書面陳詞,下午頒布書面判詞,接納並非不真誠所致,批准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李家超需支付訟費64,289元。
申請人李家超由嚴康焯大律師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派出律政司高級助理民事法律專員廖冠華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