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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與深圳政協傾深化合作 河套區港深創新及科技園發展刻不容緩

博客文章

立法會議員與深圳政協傾深化合作 河套區港深創新及科技園發展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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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與深圳政協傾深化合作 河套區港深創新及科技園發展刻不容緩

2022年08月19日 12:08 最後更新:12:19

日前,香港立法會全票通過《積極配合〈前海方案〉,加快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及《對接深圳,共建深港口岸經濟帶》兩份議案,反映了香港社會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加強深港合作、推動兩地共同發展的意願。為進一步推動深港合作不斷邁上新台階,深圳市政協17日在前海組織開展「深化深港合作」專題「深聊會」,「深聊會」邀請香港立法會議員,全國、省、市、區四級政協委員積極建言獻策,提出深化深港合作的意見建議。與會人士圍繞「以前海和港澳軟硬聯通為抓手,促進市場要素高效便利流動」進行了深度交流討論。

簡慧敏線上參加會議並做專題發言。

簡慧敏線上參加會議並做專題發言。

深圳市政協主席林潔,市政協副主席吳以環、王大平,市政協秘書長梁增昌,深圳市委大灣區辦,深圳前海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出席了座談會。「深聊會」上,兩份議案發起人、香港立法會議員盧偉國、嚴剛,香港立法會議員簡慧敏,線上參加了會議並做了專題發言。

簡慧敏會後表示立法會的兩個有關前海和深港口岸經濟帶的議員議案受到深圳市的高度重視。本次「深聊會」共同探討「硬聯通」、「軟聯通」和「心聯通」的雙城發展,深化合作等議題。與會者就深化深港合作分享意見建議,暢所欲言,供深圳市委市政府參考。

簡慧敏指出習近平主席「七一講話」中「第二點希望」就是「不斷增強發展動能」,中央全力支持香港主動對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戰略。身爲立法會議員和深圳市政協,她萬分期待李家超特首帶領的新班子馬上行動起來,主動對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為香港帶來不斷發展的動能。

簡慧敏線上參加會議並做專題發言。

簡慧敏線上參加會議並做專題發言。

簡慧敏18日還抽時間去落馬洲瞭望台遠眺一下河套區的情況。她指出除了河套方艙醫院之外,沒有什麼港深創新及科技園,與毗鄰的深圳土地利用情況相比,可謂天淵之別! 查看一下港深創新及科技園的網站,發現有關「里程碑」的欄目只更新至2021年3月。

https://www.hsitp.org/tc/about-us/milestones.html

簡慧敏表示河套區港深創新及科技園發展聯合專責小組自2021年4月開了第八次會議之後,至今超過16個月,只見方艙醫院,未見有其他方面的進度報告。

簡慧敏在落馬洲瞭望台遠眺河套區,白色建築物為河套方艙醫院。

簡慧敏在落馬洲瞭望台遠眺河套區,白色建築物為河套方艙醫院。

她認為,河套方艙醫院的興建援引了香港《緊急法》,同時體現了「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血濃於水、同心抗疫精神,有意見認爲從來不用就把全部河套方艙醫院拆掉,既浪費又影響兩地感情。香港目前對通內地關的需求遠超過現有的2000個深圳配額和人文關懷通道的配額,去內地其他城市面對的困難也非常大(成本高以外,機票和酒店都訂不到近期的)。暑假馬上結束,最近就有需要赴內地就學的香港學生爲此奔波焦慮。

簡慧敏提出建議是否可研究在符合內地檢疫標準和其他要求下(比如閉環管理),利用部分河套方艙醫院(當時連接內地的臨時橋已建好)、洪水橋方艙醫院(超過530間)、港珠澳方艙醫院(超過380間)等作爲「在港健康驛站」。這樣可以緩釋深圳和內地其他城市檢疫酒店的壓力,檢疫期間萬一發現陽性可以在港就醫。盼政府體察兩地民情民意,做好科學循證的調研,提出兩地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至於河套區港深創新及科技園的發展,她就認為刻不容緩。她期待本屆政府會突破傳統思維,加速河套地區港深創新及科技園的建設,推動「一區兩園」建設,盡早讓港深創新及科技園投入服務。另一方面,希望政府積極推動位於北部都會區的新田科技城的發展,為推動香港科技產業發展提供重要的支撐,同時要擴大支持港深口岸經濟帶的建設。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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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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