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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申覆核推翻國安處手令被駁回 警方有權查閱手機內新聞資料

政事

黎智英申覆核推翻國安處手令被駁回 警方有權查閱手機內新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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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申覆核推翻國安處手令被駁回 警方有權查閱手機內新聞資料

2022年08月30日 11:16 最後更新:20:02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本月初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上月批出手令授權國安處檢取黎兩部iPhone內資料的決定。陳嘉信法官30日頒布判詞駁回是次司法覆核申請,指明《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給予警方額外權力去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故警方獲批手令後有權查閱黎手機內包括新聞材料的電子資料,但警方仍不可查閱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另下令黎智英需支付對方訟費。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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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黎智英的關文渭大律師研究判詞後,申請擱置涉案手令,律政司則指本案沒有任何合理爭辯之處,而且《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批出手令已權衡新聞自由及公眾利益,認為本案如要上訴是沒有任何成功機會。陳嘉信法官經考慮後認為上訴沒有明顯成功機會而駁回申請,但批准在等待上訴期間暫時擱置本案裁決,即警方在七日內不能按本案裁決解封黎兩部iPhone內包括新聞材料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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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下令黎智英一方需在31日下午4時前提交上訴通知書,及申請擱置批准警方解封及查閱資料的決定,亦需在9月1日下午4時前向法庭提交上訴書面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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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在判詞中表示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不等於可以全面禁止檢取、出示或披露新聞材料,陳官指《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在警方處理危害國安案件時,獲得比《警隊條例》更多的權力,而實施細則中所指的「指明證據」是指「屬及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並沒有排除新聞材料。陳官認為羅官批出手令時已知道手機內有新聞材料,並權衡了新聞自由及公眾利益,故警方按《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申請的手令,有權檢取及查閱包括新聞材料的電子資料。

黎智英申請司法覆核被駁回。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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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集會黎智英等七人參與非法集結終極上訴 終審庭6.24審理

2024年03月05日 14:52 最後更新:15:42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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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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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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