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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申請初級偵訊官需時考慮9月9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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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申請初級偵訊官需時考慮9月9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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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申請初級偵訊官需時考慮9月9日裁定

2022年09月08日 14:57 最後更新:15:05

已解散的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9月8日續進行鄒幸彤提出的初級偵訊,辯方結案陳詞指,鄒表達「五大綱領」明顯是在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政府幾唔鍾意都要接受」,而非是要以非法手段煽動他人顛覆,加上支聯會以往不受當局干預,所堅持的概念「一路以嚟都係咁」,控方欠缺證據支持,為何在《國安法》實施後,這些原有行為便成違法。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需時考慮,將於9月9日早作出決定,裁定本案有否足夠表證作出檢控,以及能否交付至高等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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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早前申請初級偵訊,以待裁判法院審視在案件交付至高院前,控方有否足夠表證指控被告。初級偵訊踏入第二天,鄒的代表大律師沈士文9月8日陳詞指,控方以鄒重覆表達支聯會的「五大綱領」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作為檢控基礎,是有重大缺漏。

沈指,本案控罪最重要的,是被告作出了什麼行為,導致跌入控罪指稱行為的範圍。但從控方指控中,看不到控罪元素「使用暴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字眼,亦不曾提及被告煽動何人作出何等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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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第22條訂明,「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沈指出,本案控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控罪中「其他非法手段」的定義不受限制,那麼任何犯法行為,如不戴口罩、亂過馬路等,都可以被說成目的是要顛覆國家政權,實屬荒謬,亦違《人權法》。

沈強調,《國安法》第4條保障香港居民享有原有的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又引用黎智英保釋申請案例,終院提到《國安法》應與這些基本人權並行,容許大眾繼續行使相關權利。在本案中,被告重覆表達的「五大綱領」、叫喊「平反六四」等口號均屬政治議題,究竟被告的涉案行為仍受言論自由,抑或已經「過咗界」跌入《國安法》的範圍,正是本案癥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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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續指,本案的獨特之處在於,不論是控罪發生的時間、抑或《國安法》實施之時,支聯會都已經存在30年之久,過往政府和警方從無干預其存在,也沒有說過支聯會舉辦「六四晚會」等活動屬違法,組織的口號亦一如既往。控方的指控,是在《國安法》實施後,支聯會這些原有的行為口號則變為違法,辯方質疑控方未有提供證據,證明為何會有如此改變。

沈士文最後重申辯方的抗辯要點,即控方未有指出被告煽動他人作出何等非法行為,而這些行為目的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控方未能證明,何謂控罪所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亦沒有定義被告破壞甚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此外,辯方亦指支聯會「五大綱領」所提倡的內容是為保障政治及公民權利,並非旨在推翻國內制度和破壞國內政權機關;「五大綱領」屬人權法保障下行使言論自由。基於上述原因,辯方認為證據存在明顯漏洞,不足以構成表面證據,故被告理應毋須答辯。

鄒幸彤提出的初級偵訊辯方進行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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