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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頒令沒收「星火同盟」7千萬元 警方:組織涉嫌洗黑錢

政事

高院頒令沒收「星火同盟」7千萬元 警方:組織涉嫌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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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頒令沒收「星火同盟」7千萬元 警方:組織涉嫌洗黑錢

2022年09月26日 14:48 最後更新:18:33

以支持示威活動為名義的眾籌平台「星火同盟」,被指在反修例事件為示威案被捕人士提供支援,警方3年前已表明戶口的現金流動模式與洗黑錢的模式相似,9月26日早上正式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八條,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請沒收「星火同盟」銀行戶口約7000萬港元,並指調查期間發現部分資金並非用以支持反修例事件,而是用來購買私人保險、支付私人信用卡欠款、從戶口中提取現金等。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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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情報及調查科警司鄒祥有26日向傳媒簡報案情稱,「星火同盟」在不同社交平台上公開籌款,聲稱籌款是用來反修例活動或示威者,警方調查後發現從2019年6月至11月期間,「星火同盟」共籌得近8000萬港元,存入某私人公司的銀行帳戶內,經分析後發現資金用途與「星火同盟」聲稱的用途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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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相信有人利用「星火同盟」進行洗黑錢活動,在2019年12月採取拘捕行動,拘捕了3男1女,當時凍結其中兩名被捕人士約7000萬港元財產,及後WONG Mo-hung及NG Ting-kai先後在2020年及2021年離開香港,警方遂以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八條,向高等法院申請沒收令,杜麗冰法官正式頒令以沒收約70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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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指如任何人明知有關款項為犯罪得益,但仍然處理該款項,有可能干犯洗黑錢罪,一經定罪可遭判囚14年及罰款$500萬元;如任何人利用市民善心眾籌但款項用途與籌款原因不一致時,亦有可能涉及干犯欺詐罪,一經定罪可遭判囚14年。警方呼籲市民在公眾渠道應小心釐清眾籌人士或組織的背景,以及眾籌資金的用途,避免受騙。

鄒在調查期間發現市民捐款全心作慈善用途,法律上這類捐款不會引致法律責任,但市民捐款時如有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時,警方必定會徹底追查,不會在發現違法行為後視而不見,但如市民捐款時沒有犯罪意圖或犯罪行為,捐款的市民不用擔心被檢控或調查。

據了解,平台總共收到捐款約8000多萬元,當中870萬被轉往AP1-4的私人戶口,而當中約100萬元則用於購買私人保險及找私人卡數。另外,有340萬元被提取及轉往不知名戶口及用途,而現在凍結戶口大約有7000萬元。

警方分析後發現「星火同盟」資金用途,與其聲稱的用途背道而馳。

警方分析後發現「星火同盟」資金用途,與其聲稱的用途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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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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