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電氣道10月2日清晨有22支國旗與區旗被人從路邊欄杆拔出及棄置路上,除此以外,警方9月30日下午5時05分亦接獲市民報案,指灣仔軒尼斯道與柯布連道交界行人天橋上掛有的一張慶祝國慶的橫額被人撕下,警方其後到場調查,並於附近拘捕一名79歲男子。
現場為北角屈臣道與電氣道交界。
根據《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任何人不論是在現實生活還是虛擬世界中,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均屬犯罪,最高可處以第5級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與《國歌條例》有關侮辱國歌的刑罰水平一致。
涉事國旗與區旗。
警方正調查事件。
另外,根據《區旗及區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1萬元)及監禁1年。
北角電氣道24支綁於欄杆的國旗及區旗10月2日清晨被人扯下棄於路旁,警方到場收起旗幟進行調查。 資料圖片
一名無業男子去年7月在港鐵朗屏站附近,搖晃懸掛路邊的國旗及區旗,並掉進明渠。被告在受審前承認侮辱國旗及區旗罪,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45日。
案情指,為慶祝香港回歸,元朗明渠上的行人路欄杆掛有共11面國旗及7面區旗。去年7月3日,一名女途人路經港鐵朗屏站D出口附近時,目擊被告先後搖晃掛在欄杆的國旗及區旗,並丢進明渠,該名女途人取出電話拍攝情況並報警。警方到場後,在明渠檢獲一面國旗及區旗,分別有2處及1處黑色污漬,區旗的旗杆有劃痕,被告翌日在天水圍住所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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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求情指,案發時,被告因失業及經濟壓力與家人出現衝突,在前往元朗購物途中,一時以錯誤方式宣洩才犯案,並非有預謀。被告犯案後有悔意,承諾不會重犯,早前已找到全職工作。
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指,國旗及區旗有象徵國家主權的意義,無論涉案旗幟有沒有被弄污,被告把旗拆出來的行為已是侮辱,認罪扣減刑期後作出有關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