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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釐清電腦網絡罪行法例定義 釋除市民疑慮

星島日報

來論|釐清電腦網絡罪行法例定義  釋除市民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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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釐清電腦網絡罪行法例定義 釋除市民疑慮

2022年10月05日 03:40 最後更新:04:10

  隨着科技急速發展,日新月異的網絡罪行隨之而來。現時香港並無單一條例特定處理電腦網絡罪行的法律,不同罪行主要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特別是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及《電訊條例》第27A條「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等。惟該些條例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對比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司法管轄區似乎更形落後。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專資會)支持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制訂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以盡量涵蓋多類網絡罪行。「非法取覽」須清晰定義  法改會諮詢文件擬定的五項罪行,其中提到「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為新訂罪行,惟建議中並無規定須有「惡意」成分,舉例而言,市民日常在互聯網能輕易接觸大量原數據,最常見的電話紀錄、電腦日誌等,是否意味接觸過的市民便會墮入法網?互聯網上有不少毋須輸入密碼就可存取,或沒有註明第三方不可取用的數據,在立法後是否全數視為電腦罪行?何謂「非法取覽」須清晰定義。  又例如「非法截取電腦數據」罪行方面,諮詢文件指毋須證明被告有犯某項「特定罪行」的意圖;「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之罪,只要客觀上有提供或管有器材或數據即罪成,不論嫌疑人的主觀意圖為何,亦不論器材或數據能否用作任何合法目的,變相成「有罪推定」原則。如此一來,研究員或資訊科技保安人員等,即使進行掃描網站漏洞、監察網站是否有資料外泄或病毒入侵等例行工作,只要客觀上符合「提供或管有器材或數據」的情形,便有可能觸法。  在罰則方面,諮詢文件指出,如有意圖進行該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監十四年;若影響人命傷亡更可被判終身監禁。香港致力成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設立完善的電腦網絡罪行固然重要,過分嚴苛的法律以及尚未釐清的檢控門檻,或令創科人員卻步,嚴重甚至撤出香港業務,降低本地人才入行意欲,窒礙香港推動創科進程,影響香港營商環境及國際競爭力。冀望法改會在制定法律時,必須審慎考慮之間的平衡。  在許多情況下,電腦網絡罪行不僅局限於本地,而較多是跨國犯罪,法律的設計能否涵蓋國際網絡犯罪尤其重要。法改會在制訂條例之時,須考慮條例設計如何可以更好地與國際其他司法管轄區互通協調,確保能將國際網絡罪犯繩之以法,別讓他們逍遙法外。望盡量涵蓋新興網絡平台  另外,新興的網絡平台或技術如虛擬網絡元宇宙、區塊鏈、非同質化代幣NFT、智慧合約等,似乎在諮詢文件中未有提及。隨着以上或更多新興的網絡技術誕生,希望法改會在制定法例時,能盡量涵蓋,加以監管。  網絡安全是國家安全重要領域之一,正如《香港國安法》規定特區政府應對包括網絡在內的涉及國家安全事宜採取必要措施,香港有責任對網絡安全相關法律進行必要修改,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不過仍有部分民眾擔心,此法例或對言論自由有所限制。為了釋除市民的疑慮,政府須多作宣傳並全面解說,向市民闡述立法原意是為了保障全港市民及機構的網絡安全,避免遭有心人士抹黑及渲染。  香港作為世界領先城市,是唯一沒有網絡犯罪法例的地區,對於層出不窮的網絡犯罪,香港有必要跟上時代步伐,定立法例保障每名用戶及企業不受網絡犯罪威脅,為香港塑造一個數據安全的文化和投資環境。期望法改會在諮詢期內收集各界意見後,下一步能釐清各罪行的定義,釋除市民的疑慮。同時亦要注意是否有其他新興的網絡平台未被涵蓋及監管,並適當地納入法律規管。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副會長、科技創新委員會主席李惠光工程師,BBS,JP副會長、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王桂壎律師,SBS,BBS,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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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無綫新聞APP發假訊息 學生判社服

2023年06月29日 03:17 最後更新:05:06

(星島日報報道)20歲男學生在去年5月初凌晨入侵無綫新聞流動應用程式,透過進入推送系統介面後,以管理員身分發出5個推送通知。他早前被裁定刑事損壞罪名成立,裁判官劉綺雲昨於觀塘裁判法院指,被告發出虛假訊息以誤導公眾,影響無綫電視的形象及聲譽,但接受涉案訊息並不至於引起公眾恐慌,同時認為須判處更高的服務時數,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遂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官判刑時指,被告薛俊希發出虛假訊息以誤導公眾,致他們對無綫的新聞程式失去信心,影響其形象及聲譽,加上被告在凌晨時分發出多個錯誤新聞訊息,令其他看見新聞訊息或關心行政長官選舉的公眾被誤導,引致訊息混亂的情況,從而影響更廣大的公眾,故認為無綫形象及聲譽被影響已構成損失,但接受所造成損失程度相對較輕,涉案訊息亦不至於引起公眾恐慌,影響公眾的嚴重程度相對較低。  劉官續指,被告報告內容相當正面,建議社服令,同時被告以20歲之齡完成大學學士課程,亦是資優、勤奮、孝順父母及善心助人的人,接受被告對事件有深切反省,重犯機會低,採納報告建議是合適,但需要判處較多過建議的時數,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終判處200小時社服令。接受造成損失相對較輕  辯方昨進一步求情表示,早前索取感化及社服令報告的內容相當正面,顯示出被告有真誠悔意,有穩定生活習慣、家人支持等,故認為被告不需要長期輔導,反則建議判處社服令。  辯方另指,本案是具有特殊情況,事件始於無綫新聞職員的失誤,故認為重犯機會低,被告明白這鹵莽行為是不對,影響無綫電視的聲譽及家人,冀法庭採納感化官的建議。  案件編號:KTCC 20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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