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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傑放風公民黨很可能解散 高人話:泛民政黨都有適應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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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傑放風公民黨很可能解散 高人話:泛民政黨都有適應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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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傑放風公民黨很可能解散 高人話:泛民政黨都有適應障礙

2022年10月07日 07:00 最後更新:23:22

公民黨執委會今年底換屆,主席梁家傑等7名執委無意留任,倘若無人繼任,意味著公民黨將會籌終正寢。

公民黨上月曾舉行集思會,有約20名黨員出席,討論政黨去留。主席梁家傑目前該黨要繼續運作,需找到公民黨「可能做的事」和「願擔當的人」,兩者缺一不可。

公民黨主席梁家傑。

公民黨主席梁家傑。

梁家傑指,公民黨按《公司條例》註冊成立,解散程序的選擇不多,執委會現正討論,如有結果,將交由會員大會投票決定。他估算公民黨尚有約300名黨員,當中不足100人交足黨費,暫不清楚多少會員居住海外或留港,重申會員大會毋須親身投票,屆時可授權他人代投。

行政會議成員、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聞訊後,感到可惜和唏噓,認為社會,尤其議會,需要不同聲音,強調任何政黨要生存,就必須思考其定位和存在價值,公民黨都不例外。他認為,非建制政黨只要符合愛國愛港的定義、符合制度要求,就能繼續參選立法會及區議會。

行政會議成員、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

行政會議成員、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

翻查資料,公民黨於2006年成立,創黨成員大多來自「四十五條關注組」的法律界人士,包括梁家傑、余若薇、吳靄儀和湯家驊等人。創黨主席是中大政政系前教授關信基,黨魁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擔任。公民黨主打中產、專業人士形象,顛峰時期曾有5名立法會議員、32名區議會議員。

2019年,修例衝突期間,公民黨多次聯繫外國政要,建議就人權問題制裁中國內地和香港。2020年,公民黨更加以政黨名義,簽署「墨落無悔」聲明,即願意透過否決財政預算案等方式,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該聲明被政圈認定為DQ議席的紅線之一。

自從《港區國安法》生效,公民黨越趨低調,該黨成員楊岳橋、郭家麒、譚文豪和李予信捲入民主派初選案,被控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4人在起訴期間宣布退黨,並撰寫公開信,稱公民黨「已經完成了歷史任務」,呼籲解散。過去一年,公民黨再沒有以政黨名義舉辦公開活動。

有政圈中人認為,即使有人繼任執委,公民黨都難逃解散命運,「一個冇錢、冇仕途嘅政黨能夠生存幾耐」。該名人士話,梁家傑當時無視4名前黨友的公開信,決定延續公民黨的政治壽命,難以理解現時的政治環境和當時有何分別,「估計佢當時想用時間換取空間,殊不知無人問津,咪接受政治現實,放風出來話可能解散,自己盡晒力,大家唔好當佢喺解散政黨嘅千古罪人」。

有高人仲話,泛民政黨有適應障礙(Adjustment Disorder),以為能夠像以前那樣挾持民意,自抬身價,「講白啲,中美不會熱戰,只會冷戰。冷戰最重要喺防內部分裂,而家中美關係越差,你越玩外國果套,生存空間只會越少」。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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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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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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