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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煽惑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 鄒幸彤上訴官押聖誕前裁決

政事

涉煽惑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 鄒幸彤上訴官押聖誕前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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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煽惑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 鄒幸彤上訴官押聖誕前裁決

2022年10月11日 17:40 最後更新:17:42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去年在網上發文,呼籲市民參加六四集會,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本身刑期分期執行。鄒幸彤11日早於高等法院上訴定罪及刑期,指控方無法證明鄒幸彤發帖撰文唯一合理推論為煽惑他人參與集會,其實可以理解為只有鄒幸彤自己會去,帖文亦有人留言指會在自己窗台關燈點燭悼念。法官張慧玲交代將盡快在聖誕節前公佈裁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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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彭耀鴻11日代表鄒幸彤上訴引述,原審裁判官陳慧敏拒絕接納鄒幸彤受審時挑戰警方當日拒批不反對通知書的決定,指出警方設有上訴機制供人上訴。彭耀鴻指鄒幸彤非集會申請人,不可上訴,「唔可以挑戰又唔可以上訴,都幾荒謬」,續指控方理應證明警務處處長決定合理,然而,處長非審訊一方,不能回應挑戰,於鄒幸彤不公,惟彭耀鴻否認質疑警方出於政治理由禁止集會。彭耀鴻再指案發時甚至仍有演唱會舉行當中,警方有積極責任,應聯同衛生署向申辦方提供條件以確保集會順利舉行。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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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耀鴻另指控方無法證明鄒幸彤在Facebook發帖、在明報撰文,其唯一合理推論為煽惑他人參與集會,其實可以理解為只有鄒幸彤自己會去,帖文亦有人留言指會在自己窗台關燈點燭悼念,「陣地」用字既可解作實際地方,亦可理解為抽象概念等,而且即使集會受禁,亦非封鎖維園,無法阻止市民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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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一方反駁處方有相稱考慮方起訴鄒幸彤,何況只要證明到控罪元素就足以證明能夠平衡利害,而且根據經驗案發時疫情隨時會一發不可收拾,一旦集會或可造成人命損失。律政司又認為本案判監15個月,其中5個月與本身刑期同期執行,與其他案案發事隔一年,明顯為不同事件,量刑做法缺乏法律依據,張官亦認同5個月同期「非常寬大」。

鄒幸彤11日早於高等法院上訴定罪及刑期。 資料圖片

鄒幸彤11日早於高等法院上訴定罪及刑期。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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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煽惑參與六四集會案 刑期上訴駁回維持15個月入獄原判

2024年02月21日 15:54 最後更新:17:50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1年六四煽惑集會案,終審庭推翻鄒刑期上訴得直判決後,發還原訟庭審理,法官今駁回鄒幸彤上訴,維持入獄15個月原判。

法官張慧玲。 資料圖片

法官張慧玲。 資料圖片

法官張慧玲於高等法院宣判,判詞指完全認同律政司的陳詞,引述終審法院已裁定,案中警方因應疫情嚴重發出禁令,是必要及相稱,故鄒幸彤不能以當時疫情不嚴重為由,要求判刑期上訴得直,亦不能以言論自由作上訴理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官引用民主派「818流水式集會」案上訴庭案例,稱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鄒幸彤無視法紀重覆犯案,在保釋期間再干犯相同罪行,原審加刑3個月亦無不當,故駁回上訴。

鄒幸彤。資料圖片

鄒幸彤。資料圖片

39歲上訴人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呼籲市民參加受禁六四集會,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5個月。鄒不服提出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判刑,但律政司不服裁決,再向終院提出上訴,結果終極上訴勝訴,終審庭恢復鄒幸彤定罪,並發還刑期上訴予原訟庭法官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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