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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轉載貼文煽惑他人立會選舉投白票或不投票 無業女判囚緩刑

政事

涉轉載貼文煽惑他人立會選舉投白票或不投票 無業女判囚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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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轉載貼文煽惑他人立會選舉投白票或不投票 無業女判囚緩刑

2022年11月11日 14:55 最後更新:14:55

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4名男女涉嫌分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許智峯、丘文俊或張崑陽煽惑他人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各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1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分4案提堂,其中一名無業女子承認控罪,另一名男平面設計師則因確診新冠肺炎而缺席聆訊,其餘兩名被告則暫時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應辯方要求,分別押後案件至11月29日、12月20日及1月17日,以待索取法律意見。而認罪的被告則下令判處入獄2個月,緩刑18個月,其餘被告續准以現金1000元保釋候訊。 

被告易美寶。

被告易美寶。

案情指,2021年10月29日晚上9時許,則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許智峯在其個人Facebook的專頁上展示貼文,提出在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隨後廉政公署透過新聞稿指示市民不准轉發該貼文,同時多個媒體亦有報導該新聞稿,在同日的晚上10時許,一個名為「Mabel Yick」的Facebook專頁透過轉載許智峯的貼文,向公眾說出投白票或不投票的提議。其後在2022年5月19日,警方拘捕被告易美寶,她在警誡下承認是「Mabel Yick」專頁的唯一使用者,並認其轉載貼文是可供公眾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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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易美寶。

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4名男女涉嫌分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許智峯、丘文俊或張崑陽煽惑他人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各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1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分4案提堂,其中一名無業女子承認控罪,另一名男平面設計師則因確診新冠肺炎而缺席聆訊,其餘兩名被告則暫時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應辯方要求,分別押後案件至11月29日、12月20日及1月17日,以待索取法律意見。而認罪的被告則下令判處入獄2個月,緩刑18個月,其餘被告續准以現金1000元保釋候訊。

被告郝建朝。

案情指,2021年10月29日晚上9時許,則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許智峯在其個人Facebook的專頁上展示貼文,提出在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隨後廉政公署透過新聞稿指示市民不准轉發該貼文,同時多個媒體亦有報導該新聞稿,在同日的晚上10時許,一個名為「Mabel Yick」的Facebook專頁透過轉載許智峯的貼文,向公眾說出投白票或不投票的提議。其後在2022年5月19日,警方拘捕被告易美寶,她在警誡下承認是「Mabel Yick」專頁的唯一使用者,並認其轉載貼文是可供公眾瀏覽。

許智峯。 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稱,被告易美寶過去從事地產多年,最近兩年才成為失業人士,本身沒有任何政治聯繫及刑事定罪記錄,案發時是一時衝動,拘捕後已即時招認,並承諾以後不會再犯案,加上控方亦同意以緩刑處理案件,冀法庭輕判了事,判處非即時監禁的刑罰。裁判官判刑時指考慮過往同類案件都以緩刑處理,以及被告是受到近年大環境的影響才失去工作,接納她對案件的悔意,故在3個月的量刑起點下,認罪扣減至判監2個月,緩刑18個月。

丘文俊。 資料圖片

被告為郝建朝( 29歲,報稱金融從業員)、胡康騏( 44歲,報稱平面設計師)、易美寶( 58歲,報稱無業)及黃智仁(42歲,報稱物理治療師)。

張崑陽。資料圖片

控罪指,郝於2021年11月30日,在香港境內或其他地方,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藉進行公開活動,即在一個以「Kaku Danilo 」為名稱的Facebook頁面上展示一個日期為2021年11月29日的貼文,而貼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胡則被控於同年12月15日在同地,藉進行公開在同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名稱為「Ricpan Woo」的Facebook專頁,轉載一則為2021年12月15日在名稱為「張崑陽」的Facebook專頁刊登的貼文,而該貼文的內容是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左起:被告易美寶、被告郝建朝。

易和黃亦分別被控於同年10月31日至11月8日(包括首尾兩日),及同年10月30日至12月19日(包括首尾兩日),在同地,在選舉中,即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名為「Mabel Yick」及「Wong Ecy」的Facebook專頁上轉載一個名為「許智峯Ted Hui Chi Fung」的Facebook 專頁的一個日期為2021年10月29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任何人士干犯《條例》第27A條,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

被告郝建朝。

被告郝建朝。

辯方求情稱,被告易美寶過去從事地產多年,最近兩年才成為失業人士,本身沒有任何政治聯繫及刑事定罪記錄,案發時是一時衝動,拘捕後已即時招認,並承諾以後不會再犯案,加上控方亦同意以緩刑處理案件,冀法庭輕判了事,判處非即時監禁的刑罰。裁判官判刑時指考慮過往同類案件都以緩刑處理,以及被告是受到近年大環境的影響才失去工作,接納她對案件的悔意,故在3個月的量刑起點下,認罪扣減至判監2個月,緩刑18個月。

許智峯。 資料圖片

許智峯。 資料圖片

被告為郝建朝( 29歲,報稱金融從業員)、胡康騏( 44歲,報稱平面設計師)、易美寶( 58歲,報稱無業)及黃智仁(42歲,報稱物理治療師)。

丘文俊。 資料圖片

丘文俊。 資料圖片

控罪指,郝於2021年11月30日,在香港境內或其他地方,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藉進行公開活動,即在一個以「Kaku Danilo 」為名稱的Facebook頁面上展示一個日期為2021年11月29日的貼文,而貼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胡則被控於同年12月15日在同地,藉進行公開在同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名稱為「Ricpan Woo」的Facebook專頁,轉載一則為2021年12月15日在名稱為「張崑陽」的Facebook專頁刊登的貼文,而該貼文的內容是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張崑陽。資料圖片

張崑陽。資料圖片

易和黃亦分別被控於同年10月31日至11月8日(包括首尾兩日),及同年10月30日至12月19日(包括首尾兩日),在同地,在選舉中,即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名為「Mabel Yick」及「Wong Ecy」的Facebook專頁上轉載一個名為「許智峯Ted Hui Chi Fung」的Facebook 專頁的一個日期為2021年10月29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任何人士干犯《條例》第27A條,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

左起:被告易美寶、被告郝建朝。

左起:被告易美寶、被告郝建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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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公署譴責許智峯披露司法人員個資 稱構成「起底」罪行

2024年03月04日 15:46 最後更新:19:40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強烈譴責許智峯公然在網上發布帖文,在沒有相關人士同意下,披露香港特區法官、檢控官和執法人員的個人資料,並呼籲公眾向他提供有關人員進一步資料。

許智峯。資料圖片

許智峯。資料圖片

公署強調許智峯相關行為可能構成私隱條例的「起底」罪行,予以強烈譴責。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屬嚴重罪行,上載或轉載「起底」訊息都會干犯罪行。若公眾人士響應一些網上呼籲「起底」的行動,而在沒有當事人同意下披露他們的個人資料,也可構成「起底」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公署呼籲公眾人士切勿響應相關帖文,對所列出的人員進行「起底」,或提供其他人員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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