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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檢控主任遭停職調查申覆核被拒 官斥:無理取鬧

政事

律政司檢控主任遭停職調查申覆核被拒 官斥:無理取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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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檢控主任遭停職調查申覆核被拒 官斥:無理取鬧

2022年11月11日 17:45 最後更新:17:47

律政司檢控主任黃華芬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及六四當日,疑以「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名義,分別向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等人發內部電郵,投訴警方睜眼說瞎話,去年遭停職調查及須面對紀律研訊。他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紀律研訊委員會委聘兩名來自同一家大律師事務所的大狀的決定偏袒,要求法庭推翻決定。高浩文法官11日頒布判詞指,兩名大狀均非紀律研訊的决策者,事件亦不存在表面偏倚(apparent bias),認為案件毫無爭辯之處,同時毫無勝訴機會,故拒絕其司法覆核申請許可,下令黃華芬需支付按彌償基準計算的訟費。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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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目前正停職接受紀律研訊的律政司高級二等檢控主任黃華芬,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黃華芬指其紀律研訊委任大律師關有禮為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另委任大律師何子青代表檢控方,但他們二人均來自同一家大律師事務所Plowman Chambers,研訊委員會主席黃惠芬裁定情況沒有偏袒並繼續研訊,黃華芬遂入稟要求法庭推翻有關決定。

高浩文法官指黃華芬質疑關有禮屬决策者之一,則是錯誤詮釋事實。資料圖片

高浩文法官指黃華芬質疑關有禮屬决策者之一,則是錯誤詮釋事實。資料圖片

高浩文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黃華芬主要依賴大律師關有禮及何子青同屬同一家大律師事務所作其論點,但法官指二人均非紀律研訊的决策者,而大律師關有禮只是向紀律研訊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的法律顧問,故黃華芬質疑關有禮屬决策者之一,則是錯誤詮釋事實。法官認為一個合理、客觀和知情的人都不會認為兩名大狀來自同一家大律師事務所有所偏袒,兩名大狀角色不同,沒有利益衝突,黃的指控亦沒有合理理據支持。法官指紀律研訊委員會的決定沒有任何偏袒之處,故本案毫無爭辯之處,同時毫無勝訴機會,故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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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浩文法官亦在判詞中指稱,黃華芬身為經驗豐富的法庭檢控主任,同時持有法學學士及法學碩士學位,即使他沒有律師或大律師的專業資格,亦應明白他指出兩名大狀來自同一家大律師事務所構成表面偏倚一事,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法官希望是次判詞能消除任何誤解,重申香港司法獨立,法官及司法人員必須公正不阿及獨立,解釋指大律師(Barrister)獨資執業,以保持大律師專業的獨立性,大律師必須經律師轉介聘用,而且即使大律師來自同一家大律師事務所,他們亦是各自執業的「個體戶」,也是競爭對手。

律政司檢控主任黃華芬。 資料圖片

律政司檢控主任黃華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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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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