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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前年參與中大非法集結 20歲職訓局學生判入教導所

政事

認前年參與中大非法集結 20歲職訓局學生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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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前年參與中大非法集結 20歲職訓局學生判入教導所

2022年11月23日 18:05 最後更新:18:07

前年中大畢業禮期間有逾百人在校內遊行,有人展示港獨橫額及旗幟、高叫港獨口號、以噴漆刑事毁壞等。涉案20歲職訓局學生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法官王詩麗2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2宗同類案件獲保釋期間干犯本案,為加刑因素,之後又涉虐畜,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若接納辯方提議判更生中心,不能反映大眾對不停犯案者的厭惡,在平衡被告年紀、精神及心理狀況等因素後,判他入教導所。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法官指,2019年起本港有廣泛示威遊行,中大亦曾有大型衝突,示威者當日高呼煽動口號和舉起有關「12港人」的標語,漠視保安呼籲,甚至有人追罵他們,場面混亂,這有機會令氣氛更緊張,從而導致暴力升級。而示威者戴上V煞面具,是為了掩飾身分,方便他們為所欲為,進一步威脅在場人士的安全。法官續稱,遊行有逾100人參與,歷時約1個半小時,途徑校園多個主要地方,規模不小。被告並非中大師生,他早上便在正門等候遊行開始,更穿黑色衣物與另一男子一同行動,屬有計畫地參與,而且他表現積極,曾用揚聲器帶頭叫口號,又在前排唱歌,角色鮮明。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法官表示,被告案發時只有18歲,不算十分年輕,且他在2宗同類示威案件獲警方保釋期間干犯本案,為加刑因素,之後又涉虐待動物,反映被告守法意識薄弱。然而本案案情非同類案件最嚴重,被告2度輟學又無工作經驗,考慮到其年紀、個人背景和心理質素,認為可給予最後一次機會,讓他「免受牢獄之災」。而教導所比更生中心更為適合,因可提高他守法意識,同時提供職業培訓,讓被告學一門手藝,將來貢獻社會。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20歲被告唐綽謙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號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當日有逾百人在中大校內遊行。

當日有逾百人在中大校內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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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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