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早前獲高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律政司向終院提上訴許可,案件今早開庭審理。三名法官聽完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作考慮,將會在下周一頒布書面判詞,又提到,一旦上訴許可被拒,判詞主要為學術討論。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表示,《國安法》對偵查、起訴和審理國安案件有特別規定,因此,就是否允許外國律師處理,應有類似準則。他續稱,如果未有特別規定,會擔心有外洩國家機密等風險,在沒有適當準則前,都不宜准許外國律師處理國安案件。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陳凱文則認為,《國安法》第5條提及「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從字面來看,未有明述被告人聘請的辯護律師必須是中國籍或在港執業,但「辯護權」在內地不包括被告可以聘請非本地執業的外籍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陳凱文強調,《國安法》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第65條已述明該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以,香港法院只有國安法案件的審判權,對《國安法》的擅自解釋,在憲制上是沒有法律約束力。
陳凱文分析指,黎智英聘外國律師案會出現幾個結果:第一個情況是,終院批出上訴許可,並推翻原訟庭批准黎智英聘請外國大狀的裁決,雖然判決可能涉及香港法院擅自釋法,但在沒有違背《國安法》第5條立法原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便可能考慮各項因素後,決定不啟動釋法程序,自然亦未必會追究香港法院擅自釋法的行為。
第二和第三個情況,分別是批出上訴許可但是維持原判,或者是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兩個情況都意味著,香港法院擅自解釋《國安法》第5條後,將「辯護權」理解為被告人有權聘請外國執業的非中國籍律師,有違內地對「辯護權」的一貫解釋。在此情況之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可能主動釋法,同時撥亂反正,述明《國安法》第65條未有賦予香港法院釋法權。
第四個情況,是中央政府批准駐港國安公署對黎智英案行使管轄權。根據《國安法》第55條,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情況就能經香港特區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陳凱文表示,無論是香港法院擅自釋法,容許一名外國執業的非中國籍律師參與審訊,折或是上訴庭在判詞中將香港「國際聲譽」納入考慮因素,都似乎有機會觸發上述的情況。他認為,如果終院在黎智英聘洋大狀案,違背《國安法》有關「辯護權」的立法原意,最終結果很可能逼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釋法程序,中央甚至有可能為了阻止境外大狀介入案件,批准駐港國安公署對黎智英案行使管轄權。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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