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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尖沙嘴警署外擲汽油彈 其中6人暴動罪成

政事

7人尖沙嘴警署外擲汽油彈 其中6人暴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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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尖沙嘴警署外擲汽油彈 其中6人暴動罪成

2022年11月26日 12:43 最後更新:15:29

2019年8月11日,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嘴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集結,並向警署投擲汽油彈,阻塞尖沙嘴警署的出入口。7名男子否認暴動等罪受審,其中6人26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另被告陳嘉及林祖童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告林祖童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被告馬孝文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涉同案被告鄭智健則早前已認罪。法官林偉權押後案件至12月10日(周六)進行求情。眾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須還押懲教署看管。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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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引述控方案情指,當日大批身穿黑衣、戴上頭盔及防毒面罩的示威者在尖沙嘴警署外集會,且把垃圾桶等物件阻塞警署的出入口,其中一名警員更被汽油彈擊中並造成雙腳燒傷,其後警方以揚聲器驅散人群,終拘捕30多人,包括本案的眾被告,同時在其身中搜出手套、生理鹽水、護目鏡等示威裝備,並指出他們是蓄意到場,破壞社會安寧。

林官裁決時指,接納控方多位證人的供詞,認為他們是誠靠可靠,尤其曾協助本案處理900多項證物的警員,即使其工作繁瑣,但他亦將每件證物備有標簽並獨立處理,未有出現混亂的情況。林官又指,即使被告吳柏熹、譚煒誠及陳振華均辯稱當場搜出物品分別是其他在場人士派發給他們及為了舒緩頭皮痛楚,惟林官批評,不解為何在混亂的街頭上仍有人派發1000毫升的生理鹽水,同時在平常情況下頭皮痛楚亦不會戴上頭盔,故認為他們的辯解是荒謬,拒絕信納其證供。

林官續表示,雖眾被告當日沒有作出傷害社會安寧的行為,但除了被告林祖童是10分鐘後在覺士道與柯士甸道被捕外,其餘被告在彌敦道或金巴利道被捕,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剛巧路過,相反選擇停留在現場,加上在其身上搜出相關示威裝備,故法庭認為必然是為了參與暴動,裁定六名男子暴動罪成立。

林官再指,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而言,控方未能證明被告馬孝文管有的物品具攻擊性並裁定罪脫,但被告陳嘉及林祖童分別管有的噴壺及鐳射筆,法庭相信他們有意圖利用其物品傷害他人,以達成相關目的,因此裁定兩人罪名成立。最後林官補充,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0日進行求情,期間眾被告須還押候判。

被告依次是馬孝文(25歲)、吳柏熹(22歲)、譚煒誠(23歲)、楊梓信(22歲)、陳振華(29歲)、陳嘉(32歲)及林祖童(21歲),7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月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他人參與暴動。另馬孝文、陳嘉及林祖童,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指馬及林管有雷射光束裝置;陳則管有1個載有芥末水劑的噴壺。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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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鄭智健(22歲),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被控於2019年8月11月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他人參與暴動;管有一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其中兩名被告(左圖男士)林祖童,右圖為楊梓信。

其中兩名被告(左圖男士)林祖童,右圖為楊梓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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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包圍立法會 赴台進修回港被捕認罪囚26個月

2024年03月21日 15:22 最後更新:16:09

2019年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一名28歲男子在台灣修畢學業,2022年回港後因涉案被捕起訴,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監26個月。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現職室內設計師,警方曾主動撤回被告保釋要求,被告因此離港進修,學成回港後再被捕,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沒有在警方推進時退後,是以被動方式攔阻,非主動衝擊警方防線。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表示,包括被告在內曾參與暴動的年輕人,以違法方式表達改變社會的理念,害人害己,本案為預先計劃,參與人數最高峰有過千人,暴動規模大而持續,被告涉及的階段約34分鐘。

法官表示,辯方提到被告所涉之階段沒有使用汽油彈、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控方也表示當時沒有襲擊警員情況,故將本案情節訂於低至中度嚴重性。證據顯示被告蓄意留守,壯大聲勢,但沒有主動衝擊警方防線,考慮到撤回保釋後再被捕等延誤折騰因素,判處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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