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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女向警掟汽水罐及藏雷射筆 官斥目無法紀判囚5個月

政事

無業女向警掟汽水罐及藏雷射筆 官斥目無法紀判囚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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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女向警掟汽水罐及藏雷射筆 官斥目無法紀判囚5個月

2022年11月28日 11:55 最後更新:12:55

2019年9月2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抗議8.31太子站事件,其中29歲無業女子向警員背部投擲汽水罐及藏有鐳射筆,被控襲擊警務人員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被告日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2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5個月。裁判官施祖堯稱,即使被告當時沒有造成警員受傷,但其行為目無法紀,有機會挑動在場人士的情緒,本案有一定嚴重性,須作出阻嚇性懲罰。

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警方展示橙旗。 資料圖片

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警方展示橙旗。 資料圖片

大批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聚集,警方到場。資料圖片

大批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聚集,警方到場。資料圖片

施官判刑指,雖被告沒有實質造成任何人受傷,但她公然在警署外近距離向警方投擲汽水罐,行為目無法紀,尤其當時存於社會運動的高峰期,有可能挑動在場人士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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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警方展示橙旗。 資料圖片

2019年9月2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抗議8.31太子站事件,其中29歲無業女子向警員背部投擲汽水罐及藏有鐳射筆,被控襲擊警務人員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被告日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2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5個月。裁判官施祖堯稱,即使被告當時沒有造成警員受傷,但其行為目無法紀,有機會挑動在場人士的情緒,本案有一定嚴重性,須作出阻嚇性懲罰。

大批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聚集,警方到場。資料圖片

大批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聚集,警方到場。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防暴警到旺角及太子一帶戒備。資料圖片

施官判刑指,雖被告沒有實質造成任何人受傷,但她公然在警署外近距離向警方投擲汽水罐,行為目無法紀,尤其當時存於社會運動的高峰期,有可能挑動在場人士的情緒。

當晚大批示威者旺角警署外示威,防暴警戒備。 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示威者旺角警署外示威,防暴警戒備。 資料圖片

旺角一帶有示威者堵路,防暴警到場拘捕多人。資料圖片

施官續指,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屬3B級別的雷射筆,但其射向警方的風險非常高,須作出阻嚇性懲罰,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惟考慮能給予被告更生機會,以及本案已過了3年,她亦有新的生活,因此在量刑整體性的原則下,酌情扣減後共判囚5個月。

旺角警署外有大批示威者聚集,防暴警到場。資料圖片

旺角警署外有大批示威者聚集,防暴警到場。資料圖片

反修例事件期,旺角警署外一帶不時有大批示威者聚集。 資料圖片

被告龐麗瑩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一名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帶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當日防暴警出動驅散示威者。資料圖片

當日防暴警出動驅散示威者。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防暴警到旺角及太子一帶戒備。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防暴警到旺角及太子一帶戒備。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示威者旺角警署外示威,防暴警戒備。 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示威者旺角警署外示威,防暴警戒備。 資料圖片

施官續指,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屬3B級別的雷射筆,但其射向警方的風險非常高,須作出阻嚇性懲罰,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惟考慮能給予被告更生機會,以及本案已過了3年,她亦有新的生活,因此在量刑整體性的原則下,酌情扣減後共判囚5個月。

旺角一帶有示威者堵路,防暴警到場拘捕多人。資料圖片

旺角一帶有示威者堵路,防暴警到場拘捕多人。資料圖片

旺角警署外有大批示威者聚集,防暴警到場。資料圖片

旺角警署外有大批示威者聚集,防暴警到場。資料圖片

被告龐麗瑩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一名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帶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反修例事件期,旺角警署外一帶不時有大批示威者聚集。 資料圖片

反修例事件期,旺角警署外一帶不時有大批示威者聚集。 資料圖片

當日防暴警出動驅散示威者。資料圖片

當日防暴警出動驅散示威者。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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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大衝突案侍應背囊藏鐳射筆 罪成判囚4個月准保釋候上訴

2023年05月10日 16:01 最後更新:16:02

2019年9月14日九龍灣淘大商場逾百人因政見不合而發生衝突,27歲男侍應於彩頤居外被截停,並被搜出背囊裏有鐳射筆及行山杖,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屈麗雯裁判官5月1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攜帶兩件武器到場,令警方及在場人士有潛在危險,考慮到律政司拖延兩年才提供法律意見需酌情減刑,終判入獄4個月,另考慮到被告有可能在等候上訴期間完成服刑,批准被告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當日在淘大花園外大批人士聚集。資料圖片

當日在淘大花園外大批人士聚集。資料圖片

現年30歲的男被告劉佑煒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彩霞道彩頤居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自小喪父,現與家人關係未完成修補,而他年少時在教導所及戒毒所服刑時曾認為自己被遺棄在世界角落,但他過去12日還押期間有不少親友及同事探望,與他過往兩度服刑的體驗截然不同,希望好好珍惜與親友的關係,另認為本案在案發後3年半仍未判刑,冀法庭酌情減刑。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屈官判刑時表示被告因本案被影響穩定生活及工作,並影響其晉升機會,但被告案發當日管有涉案鐳射筆及行山杖,可對人體造成傷害,放在背囊容易取出使用,當時現場多達3000至5000人,十分嘈吵及混亂,不同政見人士情緒高漲,被告攜帶涉案兩件武器在現場附近不停徘徊,雖然實質沒有使用,但絕對有可以在混亂之中利用武器傷害他人的潛在危險性。

屈官續指被告明知警方曾使用催淚彈及胡椒噴霧,現場發生事故並非意料之外,被告仍然有備而來,兩件武器對警方及在場人士所帶來的危險顯而易見,可見本案並非輕微,需判處具相當阻嚇性的刑罰。屈官認為控方沒有延誤檢控,警方完成調查後把鐳射筆交予專家檢驗,在短短七個月內已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但認為律政司用兩年時間才為本案提供法律意見並不合理,有關拖延對被告不公,影響其更生機會,決定就檢控拖延酌情減刑1個月,最終判處監禁4個月。

案件在東區法院判刑。

案件在東區法院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