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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中聯辦國安公署齊強硬表態 高度警惕部分涉國安案過程中出現一些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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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中聯辦國安公署齊強硬表態 高度警惕部分涉國安案過程中出現一些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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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中聯辦國安公署齊強硬表態 高度警惕部分涉國安案過程中出現一些現象

2022年11月28日 23:23 最後更新:23:35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反國安法案件,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遭拒絕。行政長官李家超11月28日傍晚見記者,表示將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港澳辦、中聯辦、國安公署隨後齊齊發聲明強硬表態,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憲制責任,絕不允許國安「一孔破窗」。

港澳辦表示,法院批准英御用大狀代理案件違反國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

港澳辦表示,法院批准英御用大狀代理案件違反國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

國務院港澳辦表示,中央人民政府日前依照《香港國安法》,向行政長官李家超發出公函,要求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提交報告,李家超立即組織研究落實並向社會通報,表明將盡快提交報告,同時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建議,對此充分肯定並堅決支持。

聲明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特區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取得明顯成效,但近期,在部分案件特別是黎智英案的辦理過程中出現一些現象,值得高度警惕。

港澳辦指出,黎智英及其團夥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犯下的樁樁罪行,必須受到依法追究、得到徹底清算。他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而香港有關法院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案件,與《香港國安法》關於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的規定相悖,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

發言人表示,李家超根據中央政府指令及時提交報告並提出有關建議,充分體現出作為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中央政府全力支持他履行法定職責、行使法定職權,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化解各種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

港澳辦強調,中央政府將深入落實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出的「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要求,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

中聯辦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法治憲制責任和必守底線。

中聯辦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法治憲制責任和必守底線。

中聯辧發言人發表談話,表示支持行政長官李家超依法向中央政府提交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的報告,支持特區國安委依法採取措施,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風險和隱患。

發言人指出,香港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准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抗辯實屬罕見,不僅為外國插手干預開了方便之門,而且有損本地律師職業聲譽和香港法治形象。

發言人強調,香港國安法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司法機構更負有「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法定責任。

發言人最後強調,「一國兩制」是香港最大優勢。完全支持香港保持獨特地位和優勢,保持普通法制度,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駐港國安公署嚴重關切海外大狀代理國安案,表示決不允許國家安全「一孔破窗」。

駐港國安公署嚴重關切海外大狀代理國安案,表示決不允許國家安全「一孔破窗」。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發言人發表談話表示,嚴重關切海外大律師代理國安案件一事。對特區行政長官、國安委主席李家超發表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國安法權威的聲明表示堅決支持。

發言人表示,特區律政司依法就海外大律師代理國安案件問題不斷向高等法院、終審法院提出反對意見,均遭到駁回和拒絕,引起社會各界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治方向的擔憂,普遍認為海外大律師參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有關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抗辯,既有違香港國安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根本立法初衷,也有悖國家安全案件處理的法理邏輯和公眾觀感,且可能埋下難以意測的隱患。對此,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深感絕非多慮,將密切跟進此事的發展。

發言人指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最高原則,代表最高公眾利益。香港國安法高度體現這一原則,賦予公署和特區國安委充足的法律手段。公署將依照香港國安法堅決防範任何涉國家安全風險,兜牢國家安全底線,決不允許國家安全「一孔破窗」。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區司法、執法機構應當切實執行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既是特區司法、執法機構的職責所在,也是港人對香港的信心所在。

發言人強調,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堅定捍衛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香港憲制秩序,堅決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權威,堅決依法有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有決心有能力與特區國安委和司法、執法隊伍一道,堅守依法治港,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共同推動「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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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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