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案件29日)高等法院續審。上訴方指本案所涉計畫是民陣邀請立法會議員到場協助疏散人群,以進行「流水式集會」,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流水式集會」屬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聆訊期間保安發現有一名男子在庭外延伸部分拍照,上訴庭表明事件將交由警方再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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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7名上訴人均提出定罪上訴,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4人提出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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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昨向法庭申請今日豁免出庭獲批,故黎今日沒有出庭應訊。代表上訴人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涉案「流水式集會」由維園起埗,自成隊形,各被告並無串謀計畫未經批准集結,認為原審法官胡雅文指被告經過深思熟慮去計畫蔑視法例,並稱各被告辯稱疏散人群只是虛有其名,屬於過度解讀。
代表上訴人黎智英的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代表上訴人李卓人及何秀蘭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當天的遊行未經批准,但沒有證據證明當日各被告是參與「公眾遊行」。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亦指,當日集會主題是抗議政府在鎮壓反修例事件中警察的暴力行為,警方只批准民陣在上午10時至晚上11時在維園舉行集會,當日大批市民不斷湧至維園參與集會,眾被告才協助疏散人群。
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及何秀蘭。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