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李家超決定就黎智英聘請英國律師一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多個中央機構的表態值得關注。
拆解中央的意見,有清晰的思路:
1、《香港國安法》案件聘用外國律師違反法理邏輯。港澳辦發言人指,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黎智英案,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要知道,外國的律師在香港並無執業資格,要請他們來香港打官司,向法庭申請特別許可,這是例外,並非常態。如今一宗涉及勾結外國勢力、違反國家安全的案件,容許一個外國律師來為涉案者辯護,法庭批准的思路,確實有違國安法的法理邏輯。《香港國安法》第8條規定,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該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司法機關特許外國律師來港處理國安案件,並無有效防範危害國安的活動。
2、簡單套用普通法標準,會出大事。港澳辦引述意見指出,有些法官簡單地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習慣和所謂的國際標準來約束《香港國安法》的執行,這指出了問題的痛點。律政司向上訴庭上訴,上訴庭駁回律政司的申請時強調,「《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生效,法例實施初期,本港法學理論應以堅實的基礎、發展,反映本港堅守法治並採取國際間的司法標準。」
一個國家、一個地區執行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如果只當是一般普通法律來處理,重視發展案例,傾向採用國際司法標準,難免與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出現原則性衝突。以美西方的標準,如何保障中國的國家安全?
3、忽視了《香港國安法》的凌駕性。《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國安法凌駕於其他法律和規定。
終審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引用了Flywin案例曾定下的原則,指律政司在原審和上訴時沒有提出的新觀點(在案中是有關國安的觀點),在尋求終審時不能採納。這是處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原則,但沒有充分考慮《香港國安法》對其他法律和規則的凌駕性及保障國家安全的必要性。
4、行政長官的第一責任人地位。港澳辦的聲明強調,香港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在行政長官之下,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各司其職,共同負擔保障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第一責任人,肩負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
這個說法非常清晰,香港是行政主導的體制,並非三權分立,法院的判決並非至高無上。行政長官是香港最高負責人要以香港整體大局、要以國家利益作為主要考量,當發現香港出現可能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情時,就要出手制止。
今次發生黎智英聘請外國律師的風波,恐怕問題的核心是由香港社會以至司法機關,在過去百多年來都沒有清晰的國家觀念。香港自命是一個國際城市,什麼事情都想套用國際標準。到涉及保障國家安全這種重大問題時,由於國家觀念的缺失,就看成是普通的法律,按既定規則辦事,結果就保障不了國家安全。
國安公署發言人提醒要慎防「一孔破窗」。中央顯然是不允許出現任何「破窗效應」。不會出現有人掟石頭打爛一扇窗,政府卻毫無反應,大家躍躍欲試,最後整個社區的窗戶都全部被人打破。如今一扇窗破了就出手,顯示中央保障國家安全的決心。
盧永雄
香港立法會全票通過23條立法。這是一個歷史性時刻,香港回歸26年,終於補齊有關國安立法的最後一塊拼圖,築牢保障國家安全的屏障。
過去香港人並不覺得香港有什麼國安挑戰,亦不覺得香港會出現動亂,所以對23條立法,只看到其限制自由的一面,而看不到保障安全穩定的另一面。但過去十年,香港發生的動亂,就令大家明白保護國安的必要性。
政治穩定就好像空氣一樣,當它存在的時候,你並不覺得有何寶貴,但當失去的時候,才知道相當致命。假如10年前香港已經有現在的23條立法,特別是不可以像2003年那種剝牙版23條立法,香港或許不一樣。
第一,2014和2019年的事件不易發生。本地的反對力量在外部勢力推動下,過去10年,反政府攻勢不斷升溫。10年前2014年,反對派透過大規模的非法上街佔領,阻斷了金鐘、旺角和銅鑼灣的道路,企圖逼使政府在政制改革上,大幅讓出政治權力。2014年的佔中是反對運動的第一次跨越,由遊行示威跨越到大規模的非法佔領。
到2019年是第二步的跨越,由非法佔領跨越為大規模極端暴力事件,滿街滿巷掟汽油彈,放火燒人,毆打不同政見者,反對運動的暴力性快速推向高峰。以當年12月8號和所謂屠龍小隊相關的恐怖襲擊事件為例,完全是一宗有設計的殺警恐襲,以圖引發大規模暴亂,幸好警方及時破獲制止。
這些大規模的群眾暴亂,背後涉及大量的金錢支撐,近日暴露出來本地政團直接收美國政府屬下機構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贊助有之,透過一些有錢的中間人間接收錢亦有之。總之,資金源源不絕,只要你夠膽激進地反對政府,大搞顛覆活動,就不愁資源短缺。
如果10年前已經有現在23條立法的「境外干預罪」,恐怕這些外地勢力的干預不至於那麼明目張膽,本地有錢中間人和政團,亦不能公然轉移政治資金。水源不到,或許2014年和2019年的事件就不會發生。
二,黎智英沒有那麼猖狂。黎智英案暴露出來的狀況,可以說是去到驚心動魄的地步。《蘋果日報》的高層如社論寫手楊清奇就直言,《蘋果》只有「鳥籠式編輯自主」,實際上是黎智英「話晒事」。而《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在辯方追問《蘋果日報》有沒有編輯自主的時候,亦都笑稱「如果黎生冇出聲嘅時候都係」。
黎智英毫不忌諱在自己控制的媒體,大力呼籲外國制裁香港和中國大陸,亦全力散播挑動港人非法上街和肆意攻擊國家言論。
如果10年前已經有23條立法,煽動罪罰則更高,勾結外國勢力發表煽動性刊物會有10年的刑期,或許黎智英沒有那麼猖狂,就沒有那麼多人被煽動出來作亂。
三,示威者沒有機會誤入歧途。如果大家有看過法國大革命後,法國社會心理學家勒龐1895年的著作《烏合之眾》,就知道群眾很多時都是盲目的,在街頭運動激情澎湃的時候,理性放在一旁,示威者不單闖入議會,圍毆途人、放火燒人、刺殺警察,什麼事情都做得出來。
事過境遷,示威者被送上法庭,就要面對嚴苛的刑罰,但悔之以晚。如果10年前有23條立法,特別是制止境外勢力推動香港反對運動,示威者沒有跌入激情澎湃的抗議環境中,最後或許可以免去牢獄之災,不用讓大好青春在獄中虛度。
逝者已矣,來者可追。現實世界沒有「如果…」,只有未來。23條立法早一日比遲一日好,早一日填補了國安的漏洞,早一日令香港不會成為美西方攻擊中國的突破口,對國家、對香港都是一件好事。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