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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顯倫文章朋友圈流傳 : 黎智英聘海外律師辯護 處理失當本地事務變國際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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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顯倫文章朋友圈流傳 : 黎智英聘海外律師辯護 處理失當本地事務變國際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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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顯倫文章朋友圈流傳 : 黎智英聘海外律師辯護 處理失當本地事務變國際大事

2022年12月19日 12:24 最後更新:12:34

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擔任他違反國安法官司的辯護律師,港府提請人大釋法,事件在國際上引起不少議論,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御用大律列顯倫近日寫了一篇逾3300字長文,講述他對事件的看法,在朋友圈中流傳,以下是文章主要內容。

列顯倫。

列顯倫。

列顯倫認為,事情原本無須鬧大,卻因檢控一方處理失當,變成國際事件。

列顯倫在文章中指,此事原關於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與否的本地事務,因為控方的處理,一步一步演變成香港憲制危機,引起廣泛國際注意,現在燙手山芋丟了給人大常委會。

他指出,《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說明海外律師可在香港法庭打官司的規定,而有關標準以往已完備建立,除了個人資歷,另一考慮就是海外律師的參與,是否為案件帶來不同而重要的角度。而基本法第94條也說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和執業的規定。」可以看到,這是關於案件管理,是否聘請海外律師的問題。

列顯倫文章。

列顯倫文章。

黎智英的控罪包括《刑事條例》10 條下的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及《國安法》29條下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列顯倫稱,在違反刑事條例方面,法例已說明可聘海外律師代表 ; 而在違反國安法方面,早前有黎智英保釋案中,終審庭已發出有關詳細的分析,也表現出終審庭有足夠能力,在普通法法庭下,處理國安法案件。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批准了Tim Owen代表黎智英辯護,律政司不滿,上訴至上訴法院。

上訴法院發現並無否決潘兆初法官判決的法律根據,於是駁回上訴,更提出他們也會達到與潘兆初法官相同的判決,稱案件對公眾很廣泛重要性,對《國安法》的司法判決有很大影響,公眾對於審判是否公平的觀感十分重要。上訴法院更判決律政司一方支付所有法律費用。

11月15日,律政司司長一方向上訴法院申請上訴終審庭的許可,並提交了兩張密密麻麻的文件,提出在之前兩個法院完全未提及過、全新的觀點,考慮及黎智英案12月1 日便開庭,上訴法院大感震驚,由於審訊日期迫在眉睫,上訴法院頒下書面判詞。

律政司這次由前律政司司長、大律師袁國強代表,列顯倫認為,袁國強提交新觀點很難令上訴庭覺得合理,律政司一方提出的觀點,第一是在引用《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時,有關「公眾利益」的考慮,必須基於(arise)「國安法的獨特性」, 而「一般來說應先於/凌駕其他公眾利益考慮」,因為《國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大陸法。

第二個觀點,是容許外國法官參與《國安法》案件,與《國安法》的目的和設計不相容,容許外國大律師在國安審訊案件中作代表,將引起國家安全風險。律政司司長一方稱,若審訊時講及「國家機密」,港府將不能有效防止洩密。

這兩個觀點都被上訴法院駁回,上訴法院稱,首先,關於刑事罪行的控罪,並無國家機密可言,第二,Tim Owen也受到他的法律專業守則規限,無論是在甚麼法庭,行使甚麼法律。

列顯倫表示,律政司司長一方到此刻才提出一個基本問題 : 如果說在國安法凌駕《法律執業者條例》,那高等法院潘兆初法官最初審理Tim Owen是否可代表辯護,本身就超越了他的權力。然而,這案件在較低級法院,就已廣泛注意到,但到了提出上訴申請許可,才由律政司代表大律師袁國強提出這些觀點。那較低級法院的控方代表律師到底在幹甚麼? 是袁國強忽然夢到這些觀點? 還是他按律政司司長的指示辦事? 會不會較低級法院的控方律師也考慮過,但最終沒有採用?

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一方申請,律政司一方再一次要付法律費用,也就是說 : 納稅人再掏腰包。

然後,律政司司長再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直接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委員會要處理的其中一項觀點,是任何海外律師(不單是Tim Owen)在《國安法》案件中出庭代表,將違反「防止外部勢力干涉香港事務」的目標。這觀點政治意味強烈,破壞法律原則,事實上也沒有丁點證據支持這觀點。

上訴委員會要拒絕上訴,與此同時強調壓制危害國家安全活動,令上訴委員會非常痛苦。但這項議題必須適當處理,委員會稱其「提出不明確、未經證實、在下級法院未提出過的觀點,並無適當根據批出上訴許可。」這時已是11月28日,離案件開庭僅兩天。

最終,港府提請人大釋法,案件押後,列顯倫提出,被告已被關押很長時間,,盡快開庭審理涉及強大公眾利益,這責任在律政司司長身上,《國安法》42條要求他「及時」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然而現在案件押至明年不知何時,他說,這就引起一個問題 : 律政司司長的決定是否受到治干擾?

所以,這很自然引起傳媒炒作,12月15日澳洲一份全國報章就作了報道。

事實上,整件事情是有關《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但事情發展至此,很難有大團圓結局。

列顯倫提出,若說Tim Owen的參與涉及北京的主權,然後推翻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即潘兆初)的判決,香港的司法獨立將成碎片,影響難以估計。若明年案件開審,港府是否打算索性不批准Tim Owen入境?

談及「國家機密」,假設「國家機密」是控方的重要論據,這樣港府有一個選擇 : 在法庭上提出證明是國家機密,如此一來已無機密可言 ; 或索性不用「國家機密」,根據普通法,若有關資料與辯方相關,控方律師將需要在庭上作為「未使用的資料」(Unused material)披露,在鎂光燈之下,尋求法官判決是否可不用。

他又說,講及難保證海外律師不洩漏中國的國家機密,這句話的前提是控方代表律師值得信賴,然而,若控方由一名本地律師代表,又是否需要查他學生時代做過甚麼? 有沒有外國護照?雙重國籍?在海外有沒有第二個家?有沒有海外家庭聯繫? 若不能信任Tim Owen按專業守則行事,那本地資深大律師若有外國護照、雙重國籍、海外家庭聯繫,又是否能夠信任? 法官又如何?

列顯倫認為,袁國強提出《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與《國安法》不相容的觀點尤如地震,一旦對法律制度基石的信任喪失,穩定就不易恢復,法律規則將不復再。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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