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男生藏索帶火槍等罪成判入勞教 官駁回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定罪上訴

政事

男生藏索帶火槍等罪成判入勞教 官駁回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定罪上訴
政事

政事

男生藏索帶火槍等罪成判入勞教 官駁回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定罪上訴

2023年01月20日 17:33 最後更新:17:42

2019年11月13日「晨曦行動」,示威者在西灣河拆圍欄以雜物堵路,17歲男學生被搜出黑色背囊內有打火機式火槍、塑膠索帶、鉗及士巴拿等物件,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罪罪成,判入勞教中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黃崇厚法官20日頒布判詞指,根據終審法院裁定首宗索帶案被告陳俊傑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罪具」定罪上訴得直後,本案因管有索帶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定罪不能維持,但駁回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的定罪上訴,故繼續維持原判。據悉,上訴人已完成勞教中心刑期。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黃崇厚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控辯雙方沒有爭議上‍訴‍人梁志為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一‍支打火機式火槍和一‍個打火機,而黃官認為上‍訴‍人身在現場,有支持現場的人的行為心理,與具有干犯本案罪行的意圖,是兩碼子的事;有支持現場的人的行為心理的人,絕對可以是毫無干犯本案罪行的意圖的。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惟黃官認為上訴人在涉案地點長時間逗留,身中懷著的物品並非一‍般人日常會帶在身上,更何況他‍背囊中四顆螺絲,與港九新界街道鐵欄所用來固定鐵欄的螺絲是相同款式。黃官考慮雙方陳詞及觀察本案所有證據後,認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有罪行所須的意圖,故駁回「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示威者在西灣河以雜物堵路。 資料圖片

示威者在西灣河以雜物堵路。 資料圖片

往下看更多文章

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