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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理大衝突18人被控暴動罪 5人開審前認罪

政事

涉理大衝突18人被控暴動罪 5人開審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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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理大衝突18人被控暴動罪 5人開審前認罪

2023年01月30日 17:40 最後更新:17:42

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巿民在油麻地、佐敦、尖沙嘴一帶聚集聲援校內示威者,多人事後被控暴動罪。涉及18名男女的案件30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惟5人開審前承認暴動罪,餘下被告則否認控罪。暫委法官嚴舜儀把各認罪被告的案件押後至3月13日求情,為其中3名定罪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另其中2名定罪被告准以現金50000元,及每天到警署報到等條件保釋外出。案件押後至31日續審。

被告李永賢。

被告李永賢。

5名被告承認的案情指,本案的暴動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示威者多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不斷向警方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和其它雜物、以類似排陣的方式排開面向警方等,5名被告均由同日大約下午10時半至被警方控制之前,參與控罪地點發生的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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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永賢。

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巿民在油麻地、佐敦、尖沙嘴一帶聚集聲援校內示威者,多人事後被控暴動罪。涉及18名男女的案件30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惟5人開審前承認暴動罪,餘下被告則否認控罪。暫委法官嚴舜儀把各認罪被告的案件押後至3月13日求情,為其中3名定罪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另其中2名定罪被告准以現金50000元,及每天到警署報到等條件保釋外出。案件押後至31日續審。

其中一名被告黃添樂。

5名被告承認的案情指,本案的暴動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示威者多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不斷向警方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和其它雜物、以類似排陣的方式排開面向警方等,5名被告均由同日大約下午10時半至被警方控制之前,參與控罪地點發生的暴動。

被告施銘洋。

同日下午11時26分時,被告何健聰被制服於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東西行線,及窩打老道至寶寧大廈之彌敦道南北行線上;在同日下午11時25分時,被告李卓朗在油麻地港鐵站 A2出口及祥興大廈之間的行人路被制服,他當時戴上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連過濾器等。

被告余柏鏗。

同日下午11時26分時,被告梁健平在彌敦道550號外被制服,當時曾作出掙扎,並戴上泳鏡、防毒面具連過濾器、勞工手套等;同日下午11時25分時,被告黎國文在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制服他,期間黎嘗試掙扎,試圖擺脫,當時戴上防毒面具連過濾器、背包;另被告朱梓瑩則於翌日凌晨3時22分被警方宣布拘捕,罪名為暴動罪。

被告翟耀瑋。

認罪的被告為何健聰(36歲,倉務員)、李卓朗(33歲,音樂導師)、梁健平(28歲,裝修工人)、朱梓瑩(23歲,學生)及黎國文(26歲)。他們均承認一項暴動罪,何另面對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則獲法庭存檔。

被告陳卓男。

不認罪的被告依次為鄧妙小、余柏鏗、施銘洋、李永賢、翟耀瑋、陳卓男、陳志遠、周豐德、周家豪、洪家穎、林煒綸、李傑思和黃添樂。他們均否認一項暴動罪。

被告梁健平。 資料圖片

被告梁健平。 資料圖片

其中一名被告黃添樂。

其中一名被告黃添樂。

同日下午11時26分時,被告何健聰被制服於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東西行線,及窩打老道至寶寧大廈之彌敦道南北行線上;在同日下午11時25分時,被告李卓朗在油麻地港鐵站 A2出口及祥興大廈之間的行人路被制服,他當時戴上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連過濾器等。

被告施銘洋。

被告施銘洋。

同日下午11時26分時,被告梁健平在彌敦道550號外被制服,當時曾作出掙扎,並戴上泳鏡、防毒面具連過濾器、勞工手套等;同日下午11時25分時,被告黎國文在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制服他,期間黎嘗試掙扎,試圖擺脫,當時戴上防毒面具連過濾器、背包;另被告朱梓瑩則於翌日凌晨3時22分被警方宣布拘捕,罪名為暴動罪。

被告余柏鏗。

被告余柏鏗。

認罪的被告為何健聰(36歲,倉務員)、李卓朗(33歲,音樂導師)、梁健平(28歲,裝修工人)、朱梓瑩(23歲,學生)及黎國文(26歲)。他們均承認一項暴動罪,何另面對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則獲法庭存檔。

被告翟耀瑋。

被告翟耀瑋。

不認罪的被告依次為鄧妙小、余柏鏗、施銘洋、李永賢、翟耀瑋、陳卓男、陳志遠、周豐德、周家豪、洪家穎、林煒綸、李傑思和黃添樂。他們均否認一項暴動罪。

被告陳卓男。

被告陳卓男。

被告梁健平。 資料圖片

被告梁健平。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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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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