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樓男侍應前年5月中入職後患上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休假期間遭無理解僱,調停不果下透過平機會入稟,指控前僱主干犯殘疾歧視。法官陳錦泉31日於區域法院指前僱主一方沒有存檔回應指控並缺席聆訊,判男侍應勝訴。陳官認為酒樓在得悉僱員病情後解僱,行為屬明顯歧視,法庭須向公眾發出訊息,不論情況是否輕微,歧視都不能接受,且有法律後果,下令酒樓賠償情感損害2萬元,兼付訟費。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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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為鍾愛文,答辯人經營魚翅大排檔的盈津(香港)有限公司。陳官裁決時確認答辯方收到申索通知書及出庭通知,惟仍沒有代表出庭或存檔文件回應,遂判答辯方敗訴。陳官指社會不容許歧視行為,受歧視者會遭受情感及其他損害。陳官分析本案中除考慮申索人提到的歧視行為外,仍需考慮當時為試用期,申索人僅上班數天,答辯方沒有作出其他歧視性言行令申索人尷尬等。陳官認為雖然僱主於試用期間解僱員工可以不交代理由,惟也不容許歧視令僱員受到不平等待遇,故試用期並非特別抗辯因素,終下令答辯人須向申索人賠償2萬元情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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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愛文勝訴後於庭外憶述當時經友人介紹轉職,辭去本來穩定的工作,未料甫上班便被無故辭退,「當時疫情緊,被人炒咗,我當時都好徬徨,我哋呢啲草根,手停口停架嘛」。鍾指不計較賠償金額,但希望公開事件令外界明白「僱主唔應該咁炒人囉」。鍾又交代自己現已康復另謀高就,惟經此一役後對人信任有所保留。

案件於區域法院。

案件於區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