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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集會案劉穎匡被控2罪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同案2男認暴動等罪

政事

中環集會案劉穎匡被控2罪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同案2男認暴動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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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集會案劉穎匡被控2罪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同案2男認暴動等罪

2023年02月06日 16:14 最後更新:16:14

已解散的「民間集會團隊」2020年初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天下制裁」集會,途中被警方腰斬並爆發衝突事件,團隊前發言人劉頴匡事後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等共兩罪,及另有4人亦被控暴動罪等。案件6日於區域法院開審,其中2人承認共3罪;劉穎匡及另1人所面對共3罪獲准存檔法庭,不予起訴;其餘被告則否認餘下控罪。法官張潔宜押後案件至7日續審。期間認罪被告須還押看管。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被告陳國榮(36歲,運輸工人)於6日各承認1項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告黃家熙(21歲,學生)承認1項暴動罪。

其餘6日應訊的被告為劉頴匡(29歲)、李旭熙(22歲、學生)、及楊晧泓(22歲、無業)。

劉被控1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及1項拒絕服從警務人員命令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高級督察級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34135,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發出的命令。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李、陳、楊及黃則分別被2項暴動罪、1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1項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指,他們分別被控於上述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或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並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1名身份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導致他們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情指,警方就2020年1月19日下午2時至晚上10時於中區遮打花園的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期間有黑衣人聚集及企圖作出堵路行為,負責活動聯絡工作的高級督察收到指示需要終止集會。

被告黃家熙。 資料圖片

被告黃家熙。 資料圖片

其後該高級督察及其他3名警務人員被約有50至60名示威者包圍,當中有人開始帶頭叫囂及叫 「黑社會」等說話,期間有人向他吐口水,包括陳的人群開始襲擊他們,被人用腳踢及用硬物打其頭部,亦有人用各種物件包括水樽及兩傘拋向他們,他們被襲擊至倒在地上,另警署警長及1名男子嘗試保護他但不果,他們仍繼續被襲,該高級督察等人及1名男子逃跑至長江中心門外,但仍有多名示威者,包括陳及黃追趕著他們。

事發後,受襲警務人員有不同程度的傷勢,包括有頭部裂傷、頭骨骨裂、手指骨裂等。經警方調查後陳在警誡下承認他曾在遮打花園踢了一名警員,而且陳在錄影會面中,認出自己曾在遮打花園內出現,及後走向長江中心;而在同日,黃在警誡下承認當時聽到有人叫「打狗呀」,便跟隨朋友走向長江中心,當時有黑衣人包圍警務人員時,他亦在場。

辯方為黃求情指,他自小父母離異,其後與其父親同住,父親曾患有中風,黃需要照顧其起居飲食,並以兼職方式幫補家計,而且在2013年起,黃被診斷為有限智能,即其平均智力屬較低範圍,他事發後亦曾被判斷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及適應性障礙,需要服食精神科藥物,另有多名師長、朋友及社工亦為被告撰寫多封求情信,尤其是他的中學校長在求情信中,指出黃校內的操行均為良好,在代表足球隊期間,亦會全力以赴,最後提醒他「人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望法庭給予黃一次機會。

辯方續指,黃現時為應屆文憑試考生,將繼續努力讀書,在服刑時希望能改善英文水平,考取社會服務的大學課程,以及望利用過往懂得沖調咖啡的一技之長,成為咖啡師,加上他案發時只有17歲,在本案中沒有進行襲擊行為,沒有隨身武器,參與程度較低,受社會的氣氛及朋友慫恿後才干犯本案,冀法庭考慮其本性善良,及本案與其人格不符下,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

法官表示,干犯暴動罪屬嚴重罪行,有鑑於勞教中心的羈押時間較短,未能反映控罪的嚴重性,拒絕辯方相關要求,並押後黃的判刑至本案審訊結束後,才作處理。

被告劉頴匡。 資料圖片

被告劉頴匡。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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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包圍立法會 赴台進修回港被捕認罪囚26個月

2024年03月21日 15:22 最後更新:16:09

2019年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一名28歲男子在台灣修畢學業,2022年回港後因涉案被捕起訴,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監26個月。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現職室內設計師,警方曾主動撤回被告保釋要求,被告因此離港進修,學成回港後再被捕,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沒有在警方推進時退後,是以被動方式攔阻,非主動衝擊警方防線。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表示,包括被告在內曾參與暴動的年輕人,以違法方式表達改變社會的理念,害人害己,本案為預先計劃,參與人數最高峰有過千人,暴動規模大而持續,被告涉及的階段約34分鐘。

法官表示,辯方提到被告所涉之階段沒有使用汽油彈、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控方也表示當時沒有襲擊警員情況,故將本案情節訂於低至中度嚴重性。證據顯示被告蓄意留守,壯大聲勢,但沒有主動衝擊警方防線,考慮到撤回保釋後再被捕等延誤折騰因素,判處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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