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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18歲IVE生認暴動等3罪 判入獄38個月

政事

理大衝突18歲IVE生認暴動等3罪  判入獄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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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18歲IVE生認暴動等3罪 判入獄38個月

2023年02月07日 19:22 最後更新:19:26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中,多名示威者突圍而出,最後18人被捕。其中案發時18歲IVE學生早前承認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拒捕共3罪,7日於區域法院共被判囚38個月。法官郭啟安指,被告曾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壯大現場的聲勢,及被捕時曾作出激烈掙扎,試圖脫下牽涉暴動的裝置,企圖脫罪,另寄語社會大眾給機會予迷失的年輕人,以便重投社會。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法官引述案例判刑時指,香港是法治社會,不能被暴力衝擊,以反映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而於本案中,示威者逃避警方追捕,架設傘陣,向警方射箭,投擲汽油彈及磚頭,藉此破壞社會法治及安寧,不應該輕判,故法庭應考慮事件的性質及後果,不應該考慮個人行為。法官再指,被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直接攻擊警方,但他曾經與其他約100名示威者集結,一同狀大聲勢,加上在衝突期間,幸好警方有戴上防護裝備,否則肯定出現嚴重傷勢,因此需要加重本案的刑罰。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法官續指,雖同意本案是因2019年反修例事件而引起,以及被告一向的品格良好,但他面對刑期將感到難過及無奈,知道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和承擔後果,因此就暴動罪,以判囚4年作量刑起點,已具阻嚇性;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既然認罪,即接納涉案鐳射筆有意圖使用或者給予他人使用,以傷害他人之用,而且不能忽略這個行為,將針對正當執法的警務人員,故此需要具懲罰性和阻嚇性,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就拒捕罪,即使警方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持有汽油彈,但被告在被捕時曾作出激烈掙扎,嘗試除掉黑色眼鏡,認為他是想趁機脫下牽涉暴動罪的裝置,以便脫罪,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官最後表示,除了認罪扣減外,沒有其他特別扣減因素,就3項控罪共判處被告監禁38個月,可見相信被告已吸取教訓,並寄語社會大眾給更生機會予迷失的年輕人,重投社會。

被告余文博(現年21歲,大專學生)。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並在理工大學外康泰徑近暢運道的公眾地方,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另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3249。他另一項涉及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校內的暴動罪,則早前存檔法庭獲准。

18歲IVE生在理大衝突案中承認暴動等3罪,7日被判囚38個月。小圖為法官郭啟安。資料圖片

18歲IVE生在理大衝突案中承認暴動等3罪,7日被判囚38個月。小圖為法官郭啟安。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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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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