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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認罪被告梁晃維 申豁免提交選舉收據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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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認罪被告梁晃維 申豁免提交選舉收據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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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認罪被告梁晃維 申豁免提交選舉收據獲批

2023年02月07日 23:29 最後更新:02月08日 00:21

民主派「35+」初選案認罪被告之一、前中西區區議會觀龍選區議員梁晃維,2020年參選立法會選舉時被DQ參選資格,沒有依例在時限內提交選舉申報書,去年在還柙期間入稟,要求法庭批准他逾期提交選舉申報書,以及申請豁免付交發票、收據或收據副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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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7日頒布書面判詞,指梁因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自2021年1 月起被還柙,相信部分收據已被警方國安處搜取及銷毁,梁對其議員辦事處被騰空一事無能為力。法官信納梁晃維沒有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及收據等事並非他不真誠所致,可歸因於合理因由或粗心大意,故行使酌情權批准其申請,另下令梁晃維需向律政司支付近3萬元訟費。

判詞提到,梁晃維在2020年6月宣布有意出選立法會港島區選舉,在2020年7月20日正式遞交報名表,但其參選資格在7月30日被選舉主任DQ,令他不合資格參選立法會選舉,政府亦宣布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但即使梁被DQ仍需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在2020年9月29日前提交選舉申報書,但梁並沒有依時提交選舉申報書。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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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接納梁晃維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屬於粗心大意

梁晃維在誓章解釋,他當年第一次報告參選立法會選舉,他熟讀文件並得悉其法律義務,亦紀錄其選舉開支,保留有關發票及收據,但自從他被DQ後,他誤以為自己已不是「候選人」,令他完全放鬆警惕,以為自己不用再處理有關選舉事宜。雖然選舉事務處曾經發電郵提醒梁晃維提交選舉申報書,但兩名選舉助理亦以為梁毋須再處理選舉事宜,而沒有將有關電郵交給梁閱讀,梁直至廉署人員在2021年2月24日上門調查,才知道他需要提交選舉申報書。

梁卻在兩日後收到國安處來電,被指涉及47人初選案,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2021年3月1日首次提堂後一直被還柙至今。他指該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別無選擇地優先處理國安法案,令他當時身心俱疲,及至2021年末他才可分散注意力到處理本案及徵詢法律意見。梁在親友及前助理的協助下提出本案申請,拜托他們到其議員辦公室找回涉案收據,但警方國安處在2021年1月上門搜查及檢取證物,其議員辦公室亦在2021年7月騰空,梁亦向法庭呈上部分親友找回的收據,相信未尋回的部分收據已意外遺失或銷毁,重申他沒有故意處理任何遺失的收據或發票。

被告梁晃維。 資料圖片

被告梁晃維。 資料圖片

法官高浩文相信梁晃維一直紀錄其選舉開支,以及保留有關發票及收據,梁在2020年7月30日被DQ,政府又史無前例地押後立法會選舉,令梁不清楚他需否繼續履行候選人的進一步職責,故接納梁晃維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屬於粗心大意。法官亦同意部分收據或發票在警方於2021年1月搜查其區議員辦事處,或2021年7月騰空辦公室時遺失或損毀,梁當時被還押而無能爲力,故沒有付交發票及收據可歸因於合理因由或粗心大意。

法官認為梁晃維現是所面對的刑事指控十分嚴重,而且他自2021年1月尾開始一直被羈押,可以理解他需要付出不少心神去處理47人 案及現正進行的法律程序。法官同時認為梁的申報選舉開支只是13.6萬元,遠遠低於港島區選舉開支上限266萬,不認為梁不提交選舉申報書可從中獲利,故批准梁的申請,下令梁晃維需向律政司支付近三萬元訟費。

梁晃維因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自2021年1月起被還柙。 資料圖片

梁晃維因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自2021年1月起被還柙。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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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法庭押後裁決

2023年12月04日 17:26 最後更新:18:04

初選案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法庭押後裁決,排期後將另行通知各方,批准辯方申請,將所有正保釋的被告的宵禁令取消,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辯方在結案陳詞指出,應該應用同類原則詮釋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當中「其他非法手段」必須含物理強迫元素,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質疑《香港國安法》由中央制訂,同類原則乃普通法詮釋原則會否不適用。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民主派47人2020年參與初選,涉嫌計劃立法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案,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16人否認控罪自今年2月受審。

16名被告不認罪受審,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當中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與余慧明現正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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