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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參與營救理大示威者 11男暴動罪成判囚51至55個月

政事

涉參與營救理大示威者 11男暴動罪成判囚51至5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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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參與營救理大示威者 11男暴動罪成判囚51至55個月

2023年03月11日 14:39 最後更新:14:46

2019年11月18日有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營救理大示威者,其中有11名男子於彌敦道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徐綺薇11日早於西九龍法院判刑指大型暴力示威活動當時幾乎無日無之,被告身穿深黑衣物,助長示威者氣焰,肆意妄為挑戰警方,判囚51至55個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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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官判刑指本案暴動參與人數眾多,涉及1500至2000人,規模較大,相比警方約200人警力人數懸殊,警方一度彈藥耗盡,需調派人手支援,部分示威者身穿示威裝束等,顯示其有計畫掩飾身分避免刑責。徐官續指警方到場前已有大批人群集結,組成人鏈傳送物資,可見有組織而非偶然集結,計畫周詳,前線示威者持傘堵路,投擲251枚汽油彈,令警員生命安全受嚴重威脅,可幸警員身穿裝備,否則可能嚴重受傷。徐官又指法庭不能忽略案發地點接近民居,市民感到驚慌,擔心人生安全,暴動亦令市民人身安全受威脅。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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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官認為雖然本案被告沒有雷射筆或士巴拿等,但身穿深黑衣物,助長示威者氣焰,肆意妄為挑戰警方,而案發時香港社會出現幾乎無日無之的大型暴力示威活動,需要從嚴處理。徐官指11名被告作為支持鼓勵一分子參與暴動,沒有證據顯示有領導及號召角色,故以4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案底扣減2個月。再因辯方沒有過度挑戰證供,節省法庭時間,扣減1個月,判囚54個月。其中何焯銘患末期腎衰竭,徐官決定法外施恩再扣減3個月,判囚51個月。鄭浩麟及馮天程另管有索帶罪成,判囚3個月,1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共判囚55個月。

西九龍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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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被告為陳建熹(18歲)、陳子健(22歲)、鄭浩麟(25歲)、鄭偉傑(23歲)、張浩然(24歲)、張元山(23歲)、周明摯(41歲)、方淦輝(23歲)、馮天程(21歲)、何焯銘(34歲)和何仲玹(22歲),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另外,鄭浩麟及馮天程分別被控管有1包及3包索帶。

由左至右被告:馮天程、張浩然、何仲玹、何焯銘及張元山。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被告:馮天程、張浩然、何仲玹、何焯銘及張元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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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包圍立法會 赴台進修回港被捕認罪囚26個月

2024年03月21日 15:22 最後更新:16:09

2019年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一名28歲男子在台灣修畢學業,2022年回港後因涉案被捕起訴,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監26個月。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現職室內設計師,警方曾主動撤回被告保釋要求,被告因此離港進修,學成回港後再被捕,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沒有在警方推進時退後,是以被動方式攔阻,非主動衝擊警方防線。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表示,包括被告在內曾參與暴動的年輕人,以違法方式表達改變社會的理念,害人害己,本案為預先計劃,參與人數最高峰有過千人,暴動規模大而持續,被告涉及的階段約34分鐘。

法官表示,辯方提到被告所涉之階段沒有使用汽油彈、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控方也表示當時沒有襲擊警員情況,故將本案情節訂於低至中度嚴重性。證據顯示被告蓄意留守,壯大聲勢,但沒有主動衝擊警方防線,考慮到撤回保釋後再被捕等延誤折騰因素,判處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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