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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了」的士司機判囚3年 律政司提覆核獲批加監1年1個月

政事

男子「私了」的士司機判囚3年 律政司提覆核獲批加監1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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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了」的士司機判囚3年 律政司提覆核獲批加監1年1個月

2023年03月21日 18:10 最後更新:18:12

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在深水埗堵路期間,一輛的士駛入示威人群,並急速剷上行人路,導致2名女子受傷,多人向司機施襲至其頭破血流。涉有份參與襲擊的男子張子龍早前承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被判囚3年。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過輕,21日到高等法院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批准律政司申請,認為原審法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必須予以糾正,改以監禁6年半為量刑起點,考慮他認罪及本案屬覆核案,酌情減刑後改判監禁4年1個月,即加監1年1個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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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下午2時半開始處理,3名法官在甫開庭時輪流質問潘熙資深大律師,指他明知道他有份處理的西九龍法院47人案21日不開庭,為何不提早告知上訴庭,讓本案可在早上開庭處理,時間更為充裕。潘熙解釋他以為下午兩小時足以完成聆訊,「唔好意思改嚟改去」。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提醒上訴庭的案件有優先權,建議潘熙緊記必須事先通知上訴庭以索取指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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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本案暴動是偶發性,非有預謀,施襲者突然失去理智、群情洶湧,對事主不斷作出襲擊,認為本案暴動的情節以及張子龍的罪責屬中等嚴重,人群不是以人多勢眾向警方的防暴隊對抗及襲擊。就暴動罪,李官以4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3年。就使用蒙面物品罪,以3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扣減至2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共判囚3年。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羅天瑋,透露張子龍現已服刑1年7個月,最早可在今年7月20日刑滿釋放。羅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定性本案暴動只是中等嚴重,而本案涉及多人襲擊、暴動、有意圖傷人、光天化日之下在鬧市私了、使用致命武器毆傷一位手無寸鐵的的士司機等,如本案不定性為嚴重,便會向社會發出極為錯誤的訊息,質疑本案判刑明顯過輕,理應以5至6年作為量刑起點。

律政司。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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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指黑衣蒙面示威者非法堵路,以硬物拍打的士及擅自開車門已非輕微情況,而且群體襲擊司機的手法兇殘,有人用長傘用力垂直插向司機,有人把漂白水倒在司機身上。潘敏琦法官表明即使張子龍只是打司機了兩下、腳踢了兩下,但本案需考慮群體作為,彭寶琴法官又質疑如張子龍有意識上前救人,為何沒有立即去幫助兩名受傷女子,而是接過口罩及武器,擠身穿過人群及傘陣,參與圍毆的士司機。

代表張子龍的潘熙資深大律師指,原審法官細心分析本案背景及案情後,認為涉案5分鐘的暴動屬於偶發性,並非早有預謀,又指張當時只是途經的士司機附近。彭寶琴法官不接納涉案暴動屬「偶發性」,又指張接過口罩及武器屬有意識的作為,「你可以拒絕之後離開,點解要攞呢?」,亦強調本案襲擊雖是突然間在一剎那下發生,但絕非偶發性;律政司亦同意涉案暴動是有一定程度的準備。

示威者在深水埗堵路,一輛的士駛入示威人群,導致2名女子受傷,多人向司機施襲。資料圖片

示威者在深水埗堵路,一輛的士駛入示威人群,導致2名女子受傷,多人向司機施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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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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