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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黎擬聘英大狀Tim Owen被拒 上訴庭拒絕批出終院上訴許可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黎擬聘英大狀Tim Owen被拒 上訴庭拒絕批出終院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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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黎擬聘英大狀Tim Owen被拒 上訴庭拒絕批出終院上訴許可

2024年07月05日 17:38 最後更新:10月01日 00:2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黎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受阻,司法覆核被駁回,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5日)頒下判詞,指案件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他的申請,黎須兼付懲罰性訟費。

黎智英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被拒,上訴庭拒絕其終院上訴許可。資料圖片

黎智英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被拒,上訴庭拒絕其終院上訴許可。資料圖片

早前黎獲高院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辯護,政府其後提請人大釋法,黎入稟申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釋法不影響決定,並聲明國安委早前建議後,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是越權,上訴庭早前駁回上訴。黎一方再書面申請終院上訴許可動議通知,上訴庭今頒下書面判詞,拒絕其申請。

申請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入境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

上訴庭判詞指,《國安法》第14條闡明,國安委工作不受香港任何機構干預,人大釋法亦訂明有權就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事宜作出決定,而國安委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並對法庭具約束力。

對在港不具執業資格律師可否擔任涉及國安案件辯護一方,上訴庭認為法庭須從特首取得證明書,否則便應根據《國安法》第14條履行法定責任及功能作出判決。

上訴庭認為,《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已沒任何存疑或模糊不清,字眼沒其他合理解釋,故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判決,認為國安委不受司法覆核,駁回黎之上訴申請。 

黎智英。

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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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日報》關連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和發佈煽動刊物等,控方傳召6名「從犯證人」及「特赦證人」包括前《蘋果日報》高層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以及「攬炒團隊」的李宇軒及陳梓華,指證黎智英如何操控《蘋果》編採方針、進行國際游說,要求制裁中國等。案件歷經156天審訊,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於2025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和三間相關公司全部罪名成立,到2026年2月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受審後判刑最重罪犯。

法官指,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此將其量刑起點提高,當中「發佈煽動刊物控罪」,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就兩項「勾結外國勢力控罪」,則在原本15年量刑起點上加刑3年。但法庭接納黎智英年事已高、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因而就煽動刊物罪減刑1個月,兩項勾結外力罪則各減刑 1 年,3罪共判囚20年。 

判詞指,黎智英長年對中國心懷怨恨,無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其唯一意圖是尋求中共倒台,即使代價是犧牲港人利益;判詞又指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雖然黎請求制裁時變得間接及隱晦,惟其意圖和行為繼續,只是「形式上而非實際上」的調整。 

黎智英自2020年8月被國安處拘捕,同年12月被起訴。本案於2023年12月正式開審,為本港首宗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審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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