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7月17日在高院踏入第55天審訊,被告李家田續接受控方盤問。李供稱,曾製作一張佈防圖,以紅點標示警察駐守地點,當時黃振強著他再加上黑色標記,寫上「手足」和「搵人跟」,惟李不清楚意思。另「屠龍小隊」成員多次在Telegram群組提及「20kg」,而據黃振強早前證供,是暗示炸藥,惟李指當時不知意思,也没詢問隊員。李家田已完成作供完畢。
控方展示李家田於2019年11月21日在「滅龍」群組轉載Telegram「育龍」眾籌頻道的帖文,當中聲明小隊沒進入理大現場。李解釋,當時感不開心,因他有進入理大,認為隊員不把他當成一員,惟李否認以「屠龍小隊」成員身份入理大。
群組中多人提及「20kg」 惟李家田稱當時不知其意思
控方又問及,「屠龍小隊」使用暴力及扔汽油彈等的對象是誰,李回答是警察。另「滅龍」群組內不同成員均曾提及「20kg」,李家田指,當時他不知道隊員在說什麼,也沒有詢問隊員。控方指只有一名隊員曾問「20kg係咪開心嘢」,故「其他人唔問係因為佢哋知咩嚟」,惟李不同意,稱「佢哋可以唔問。」
李家田曾應黃振強要求製作一張地圖,以紅點標記警員駐守位置,黃振強觀看地圖後著李加上「手足」及「搵人跟」的標記。李指,「手足」指有示威者的地方,但他不知「搵人跟」的意思。
黃振強在中大時曾向李家田提及將到台灣軍訓,又披露被告張銘裕曾前往軍訓,李認為正常軍訓是包括體能、槍,完成軍訓便會「好打得」、「好硬淨」,遂「有得打」。李家田在群組詢問到台後能否遊玩數天,但得悉軍訓內容為「左右腳深蹲30下,聽到都覺得辛苦」,遂打消念頭,因他只想去台灣玩。
黃振強在群組透露「有大plan」 惟李稱無過問
控方提及12月8日前群組中有連串對話,黃振強曾透露「星期日有大plan(計劃)」及吩咐隊員穿防彈衣及帶護盾,問當中計劃為何?惟李稱不知道及沒過問。辯方覆問李,在警署錄影會面時,是否知道自己有緘默權,但因服從警員命令才作出相關說法,以及李被帶上法庭後拒絕被警員拍攝傷勢,與他行使緘默權有關,李均同意。
控方指大行動前夕,李家田手機中缺失早上6時51分前的18小時對話,如 「避彈衣同避彈板攞哂」、「引戰都要避彈呀?」、「明知聽日大嘢」等,李家田曾在群組指「係咪今晚去定港島先」,李指不清楚內容意思,但知道12月8日示威地點是港島,又不同意控方指到「安全屋」為備戰。對控方指的缺失對話,李在退群前曾看到群組部分訊息被刪除。李家田作供完畢。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