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屠龍案 | 控方:被告賴振邦手機內有短片講解炸彈組裝 與華仁書院檢獲的引爆原則相同 許湛榮試槍前曾往探路

屠龍案

屠龍案 | 控方:被告賴振邦手機內有短片講解炸彈組裝  與華仁書院檢獲的引爆原則相同  許湛榮試槍前曾往探路
屠龍案

屠龍案

屠龍案 | 控方:被告賴振邦手機內有短片講解炸彈組裝 與華仁書院檢獲的引爆原則相同 許湛榮試槍前曾往探路

2024年08月05日 17:11 最後更新:08月06日 08:14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5日在高院踏入第65天審訊。控方續結案陳詞,提及同謀者吳智鴻團隊的行動不斷升級,最終演變成「12.8 計劃」,其中被告賴振邦及許湛榮均為吳的團隊,賴的手機找到攝於2019年11月17日凌晨的子彈相片,而其手機內擷取的一段短片,有男聲講解以電話、電線等組裝炸彈,與華仁書院內所搜獲的炸彈「引爆原則」相同,另有2個炸彈的相片亦由賴的手機拍攝;許湛榮則在試槍前探路,曾參與軍訓等。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就餘下3名被告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的角色作陳詞。控方指,從犯證人彭軍壕曾供稱,吳智鴻一方團隊曾計劃於2019年10月4日向警方擲鏹水彈,最終未成事,控方指對此部份不依賴真實性,但顯示各人對襲擊警察「係有一個知識」,而吳智鴻一方的行動是不斷升級,並非一早訂於12月8日行動。 

針對賴振邦,辯方爭議賴被捕時搜出的手機,並不屬於賴。控方指,電話內發現賴的全名及其姓名的電郵地址,亦有其私人照片,故電話必然屬於賴振邦,而賴為吳團隊telegram群組中成員「接完紙鷂未?」。控方又指,彭軍壕曾稱賴振邦是Bobby,而賴的姐夫張堅順亦曾於對話中提及「加返Bobby」,吳智鴻曾向張堅順說過:「同Bobby夾一夾」。

控方指,手機內訊息已刪除,警方以程式Cellebrite破解和復原訊息,雖然程式無法復原全部訊息,但擷取的訊息均真實存在,「唔會作咗啲嘢出嚟」。

控方:賴振邦必然知悉計劃涉炸彈及槍械    

控方指,賴有參與9月到台灣軍訓,據出入境紀錄顯示賴在涉事時間赴台;亦曾在11 月 14日爆竊大學實驗室,據telegram訊息,賴曾到大學「爆lab」是「顯而易見」,彭軍壕亦曾稱「啲料喺晒Bobby到」,即是炸彈原材料。而11月16日晚至翌日凌晨的行山,吳智鴻曾說過會「整埋炸彈去」,故有前往行山的人必定知道有槍和炸彈。

控方展示一張攝於11月17日凌晨的子彈相片,定位為西貢,相片出自賴振邦手機;而吳智鴻亦曾私訊賴指「我唔敢好大份量咁整,溝緊有機會爆」、「我個炸彈佬要用」,控方指賴必然知悉計劃涉及炸彈。 

控方指,賴手機內發現黑炸藥的化學方程式,證明賴必然知悉12.8 計劃牽涉槍械和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指,賴手機內發現黑炸藥的化學方程式,證明賴必然知悉12.8 計劃牽涉槍械和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庭上播放賴振邦手機內擷取的一段短片,片段中有一把男聲講解一組以電話、電線等組成的裝置。控方指,賴曾測試炸彈引爆器,對比事後在香港華仁書院發現的炸彈,兩者的引爆器原則上相同。賴亦被指於12月7日晚前往華仁書院協助製造炸彈。控方引述彭軍壕供詞,12月7日吳智鴻組裝炸彈期間一電池盒熔化,遂致電賴振邦著他到場,紀錄顯示兩人在晚上10時58分曾通電話,閉路電視不見賴到達華仁,但控方指「CCTV唔係360度全無盲點」;另賴振邦手機內有華仁書院2個炸彈的相片,控方指「係咪一定要喺現場先影到呢?」。

控方續稱,賴手機內另發現黑炸藥的化學方程式,認為以上種種可證明賴必然知悉12.8 計劃牽涉槍械和炸彈,故賴為本案的同謀者。

吳智鴻提及曾與許湛榮在試槍前探路    地圖發現許的指模

至於許湛榮,辯方盤問彭軍壕時,曾提出許與吳智鴻為好友,許在外地讀書時,因吳失戀而回港陪伴。控方強調,此僅辯方提問內容、並非本案證供,當時彭軍壕僅確認許、吳兩人均是「華仁仔」,但不知兩人關係。但彭軍壕曾稱,早於2014年許湛榮已是吳智鴻的左右手。

控方指,許參與8月red mr.會面,席間談及將安排台灣軍訓,而許有參與9月軍訓、11 月「行山」試槍。控方又指,吳智鴻於試槍群組內談及製造炸彈的方法,而許亦在群組內,雖然許從沒在群組內發言。

控方續指,吳智鴻又提及事前與許探路,加上在一幅全港地圖中,發現許的指模,認為此舉與吳在群組所稱「水警最快26分鐘到,飛行服務隊最快19分鐘到」的說法脗合。

控方又指,12月8日吳智鴻被捕後,許、賴等人在另一群組商討,當時許轉發檢獲槍械的新聞連結,表示「認真,我個人唔係好信嗰把係真槍。我覺得一係改大咗嘅氣槍,一係一把煙槍。」但控方重申,許有參與「行山」試槍,故他一定知悉有真槍,「佢呢度所提及嘅,我交畀你哋去考慮啦。」

控方強調,陪審團須單獨考慮各被告的控罪,不能認為他們屬同一群組,「一個有份其他就有份」,而應個別考慮被告是否本案串謀的參與者。

劉佩凝曾私訊朋友指「無人知道我係屠龍,得你」

控方表示,「育龍」宣揚的不只是遊行,而劉佩凝不可能不知道,而劉在文宣提到「火魔」,黃振強又私訊向她說起「軍火」,加上11月時「屠龍小隊」已因「勇武分子」而成名,辯方亦不爭議劉佩凝是其中一名管理員。

控方展示部分涉案被告在12月8日被捕後,劉佩凝與朋友私訊提到「我條team畀人拉晒」,對方問「屠龍?」,她回答「係」,並稱「我會返嚟」、「Healer(黃振強)應該唔會爆我住,我肯定冇嘢」,劉其後指「無人知道我係屠龍,得你」,劉翌日在機場被捕。

劉佩凝曾表示「根本無可能龍隊有槍」,控方引述黃振強供詞,指黃與劉佩凝通話時提過12月8日計劃,屠龍一方不會直接使用槍和炸彈,與劉佩凝稱不相信屠龍有槍的說法脗合。 另「育龍」頻道11月8日發布「屠龍小隊」精華片後,「育龍」相關戶口交易存款急增。

控方已完成結案陳詞,6日辯方開始陳詞。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Tags:

台灣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候判。包括兩名污點證人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等的4名認罪被告27日在高院求情。辯方求情指,蘇緯軒以往想法天真,易受他人影響。法官張慧玲指,協助製作引爆器的被告雖對串謀計劃不知情,但必定知道與對抗警方有關,不可抹殺2019年背景。案件暫定於11月14日判刑。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4名求情的被告包括蔡凱明、蘇緯軒、彭軍壕及陳玉龍。「槍手」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香港警察,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兩罪,蘇在審訊中出任控方污點證人。代表蘇緯軒求情的大律師指,蘇被捕後曾向律師比喻,當時香港社會像一棟危樓,不應讓情況惡化下去。但隨時間過去,蘇已由「危樓」論轉變成覺得「以前身邊人嘅訊息唔係絕對正確」,形容蘇想法天真,但內心正直,現已經成長,得悉自己「做法魯莽」,已改變人生觀、求學態度,更修補了與家人的關係。

另一污點證人彭軍壕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彭的母親於彭還押期間過身,彭明白判刑要反映控罪的嚴重性,刑期不會短,但希望法官接納彭早有悔意,擔任控方證人,因此被單獨囚禁,令他感孤單,而他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冀法庭給予自新機會。

蔡凱明承認「協助及教唆製承認造爆炸品」罪;陳玉龍則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兩罪。控方指,蔡凱明原修讀機械工程文憑,被捕時被警方發現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判囚6個月;陳玉龍被捕前擔任技術人員。

涉案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涉案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指,判刑不可抺殺案件與反修例有關,雖然蔡凱明沒參與串謀,但「唔可以當佢空白,淨係整咗兩個引爆器」,蔡是知道用於對抗警方,「唔可以抹殺背景」,辯方同意,蔡只是對後來的目的、規模不知情。

陳玉龍代表律師求情指,蘇緯軒拜托陳代收包裹及每次提供200元報酬,陳最初稱以為包裹內是玩具槍,事後承認知道是真槍,至於在陳家中搜出上彈真槍及92發子彈,均由蘇所贈送及供陳收藏之用。

惟法官指,陳玉龍負責收取槍械包裹,但在陳玉龍家中搜出子彈,無可能只是收藏,陳收藏真槍卻不清空彈匣,不合邏輯,再加上2019年社會背景,「好難話佢完全無非法意圖」。辯方指,無證據顯示陳玉龍實質參與任何活動,但法官表示「成個串謀有好多人做嘢」,陳玉龍從中協助,即使他不知道案中串謀計劃,亦會考慮社會環境,陳也不可能不知道與反修例事件有關。

法官將4名被告的判刑,暫押後至11月14日。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