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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辯方開始結案陳詞

屠龍案

屠龍案|辯方開始結案陳詞
屠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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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辯方開始結案陳詞

2024年08月06日 17:27 最後更新:08月07日 07:39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6日在高院踏入第66天審訊。辯方開始結案陳詞,先由被告張俊富代表大律師陳詞,指黃振強證供不可信,形容他「言行不一」、「機會主義者」,「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作供以換取減刑,提醒要小心處理,若陪審團不能肯定其內容真確,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代表被告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指,串謀者須知道串謀的最終目的,辯方同意串謀者毋須知悉整個串謀內容,但若張俊富的意圖只是參與暴動,即不是本案涉及串謀的控罪,應判張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控方開案時提及串謀干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非針對警務人員,而是公眾、途人,法官張慧玲聞言稱需要翻查早前庭上資料。

辯方稱,從犯證人彭軍壕、槍手蘇緯軒、「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證供均提及,12月8日行動中引爆炸彈時理應不會有途人經過,不會有「唔關事嘅人」和遊行人士,故考慮意圖時不應包括襲擊公眾人士;至於串謀謀殺罪,李指必須證明被告意圖是殺警。

辯方強調,在刑事審訊上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張俊富有權選擇不作供,陪審團不能因而對張有不利揣測。惟辯方指,針對黃振強的證供,陪審團須肯定屬真實才能考慮;相反,若認為有懷疑,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辯方指,本案指出「屠龍小隊」的示威行動,涉及暴動、縱火等罪行,但本案不涉有關控罪,張俊富不否認曾參與示威、使用伸縮棍等,但不代表張有參與本案指控的罪行,重申放炸彈、謀殺等罪行,均屬十分嚴重控罪。辯方指,案發時張沒案底,法律上代表其干犯本案的傾向性較低。

黃振強畫像。

黃振強畫像。

辯方指,黃振強證供不可信,張俊富被蒙在鼓裡的可能性極高,黃除了如控方形容為「貪威識食、爛賭」外,更是「言行不一」、「呃隊友」、「欺騙感情嘅騙子」、「好識得利用人的機會主義者」,且作供時砌詞狡辯、閃縮迴避、「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唔知佢邊句真邊句假」。

辯方指,黃出庭作證的誘因,是換取獲較多的減刑,一般認罪被告最高可獲1/3減刑,但從犯證人最高可獲50%減刑,故會剪裁口供令被告入罪, 正如警員作供時提及,處理犯罪集團首腦指證下屬時要非常小心,因首腦或會推卸責任以求減刑。

辯方指,黃振強承認的案情並非全部都是事實,他亦在控罪協商下,串謀謀殺罪獲存檔,但黃於2019年時憎恨警察,「好想啪狗」,質疑他毋須為串謀謀殺罪負責 ,辯方認為黃「好識得利用對自己有著數嘅嘢去爭取」,以減低罪責,牽連其他被告。

對有否私自取用「屠龍小隊」眾籌金額時,辯方引述黃振強的供詞指,僅「食飯搭車買衫」,當問他喜歡賭博與否,黃答「有賭過」、「唔記得賭幾多」,又稱忘記賭博的錢何來,其後在進一步盤問下才承認使用眾籌款項賭波,根據7月至12月的投注紀錄,黃逾170次投注,「咁唔係好賭?賭咁多會話無印象你信唔信?」

辯方另指,「屠龍小隊」早協議不會親手用槍和炸彈,惟黃振強私下問吳智鴻取槍,更著對方不要告知「屠龍小隊」成員,漠視「屠龍」的共識,「咁識隱瞞,絕對會呃自己隊友,去達到自己親手去殺警嘅目的」,如黃沒將行動地圖、炸彈相片轉發至「屠龍小隊」,質疑黃會以自身利益作供,黃是否擔心若被成員知悉 12月8日的「殺警計劃」會遭反對和阻止,打亂其親手殺警的打算,亦可能影響收取吳智鴻原定在計劃後支付的一百萬元資金。

辯方指,即使張俊富是勇武及「屠龍小隊」成員,但本案所涉及的計劃如此嚴重、恐怖,會否兒戲得只在群組內僅三言兩語談及行動部署,而張不知計劃詳情下,不會參加計劃。

辯方續指,黃振強曾供稱,與隊友12月1日提及的第2次台灣軍訓已等於「走佬plan」,但卻與其他人私訊說自己要「著草」、「執行李」,辯方在盤問黃時關注為何不直接與隊員說要「走佬」,黃解釋只要自己不在港便「燒唔到其他人」,故先行離港,但此說法沒書面和主問證供,辯方質疑黃 「賣隊友豬仔」。

辯方稱,控方早前提到「20kg」時,只說和吳智鴻的炸彈有關,「滅龍」群組第一次說起「20kg」時,「家長」尚未傳送以煙花爆仗嚇退公安的影片予黃振強,故「20kg」不會意指煙花。辯方反駁,此說法要基於黃振強可信、沒誤導隊員才成立,黃供稱曾分享影片予隊員,但忘記是否在泰國期間,辯方稱群組內見沒該條影片,質疑黃何時傳影片予張俊富看。

黃振強在群組道「諗緊開會傾咩」,張俊富回答「20kg」,但辯方引述黃作供指不肯定張俊富甚麼意思。控方指張俊富與黃12月1日討論炸彈置放位置屬於串謀,辯方指在另一勇武隊伍群組中,黃計劃12月1日到警署假扮報案,藉機投放爆竹再逃跑,與張俊富「睇位」一事脗合,黃曾供稱原打算以煙花爆仗誘警,亦符合張俊富的說法。

辯方指,彭軍壕供稱,吳智鴻指示「屠龍小隊」掩護放置炸彈、攻擊警察逼使他們到大炸彈位置,與黃振強指只是誘警、不親自使用炸彈的說法相違背。辯方質疑,當「屠龍小隊」不知炸彈及槍手真正位置及逃走路線,張俊富會否在此情況下參與本案活動,不管自身安危,「咁兒嬉參加咁恐怖、咁大嘅活動」。

辯方強調,黃振強的證供不盡不實,存有太多疑點,若陪審團不能肯定其內容真確,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普通法原則是寧縱毋枉。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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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賴振邦求情指非主腦 法官聽取同案認罪被告求情 下月一併判刑

2024年09月02日 18:05 最後更新:18:0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29日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6人脫罪。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9月2日在高院求情指,他並非本案主腦,只屬協助角色,而且他在還柙期間不斷進修,但願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冀獲輕判。法官張慧玲表示,將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被告賴振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控方交代賴振邦現年33歲,沒有任何案底,先後在2020年1月17日及2020年9月5日被捕。

代表賴的大律師是香媛求情時指,賴並非本案主腦,只是協助角色,親友形容他為孝順兒子,待人接物、真誠友善、樂於助人。他還柙期間不斷進修,冀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並表示類似案例不多,會盡量補充供法官參考。

法官張慧玲則指,根據陪審團所提出的問題,相信陪審團依靠賴曾出席西貢試槍而信納賴即案中負責製造炸彈的「Bobby」、及其於Telegram群組「行山討論區」內搵炸藥的言論,但信納賴不清楚最終放炸彈的位置,亦無參與將炸彈帶到華仁書院,故裁定該交替控罪罪成。 法官表示,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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