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13日在高院踏入第71天審訊。由被告賴振邦的代表大律師是香媛陳詞,指控方無直接證據顯示從3C工作室檢取的涉案手機屬被告賴振邦所有,指賴非手機登記用戶,當中與賴有關生活照攝於2019年前,質疑是否足以證明賴於2019年時為該手機唯一使用者。
辯方指,警方在3C工作室檢取一部iPhone 8 plus,控方認為手機必然屬於賴振邦,指賴是從犯證人彭軍壕口中的Bobby。惟辯方則指,該手機不屬於賴,並非由他使用,賴也不是Bobby。
辯方指,警方到達3C工作室時,店鋪沒上鎖,從門外可見店鋪是從事電子裝置維修,並貼有社運文宣。3C工作室有其他人出入,而店內亦有很多手機,無法肯定物主,控方依賴手機內Telegram訊息去指證賴,推斷薄弱,沒直接證據證明涉案手機屬於賴振邦,且賴非登記用戶,警員沒查問賴振邦哪部手機是屬於他,只找到表面與案有關的手機便指賴振邦為物主,警員亦供稱僅涉案手機不設密碼。
辯方指,手機的擁有人可以不是實際使用者,如有證據指賴是一輛用於運送示威物資車輛之登記人,按控方相同邏輯,賴必然會駕車運送物資,惟閉路電視片段攝錄實際駕駛者是賴的姐夫張堅順。
辯方又稱,涉案手機中只有google map程式使用賴振邦電郵登入,LINE對話訊息看不到用戶名稱、登入電郵,控方指賴使用LINE、以Bobby名稱跟人對話,辯方指純屬「傳聞證供」,Bobby的名字相當普通,而涉案手機中與賴有關的生活照攝於2019年前,手機僅有23張個人相片,有可能是經iCloud存入手機,質疑是否足以證明賴於2019年時就是該部手機唯一使用者。
辯方另指,從犯證人彭軍壕「逢大必縮」,把罪責推到他人身上,即使擔當同謀者吳智鴻的「左右手」,卻聲稱自己沒有參與大事。作供時又不時重複 「重力訓練」、「迫政府妥協」等關鍵字,但說不出具體內容,只選擇性記得無謂細節。
在軍訓方面,彭曾供稱到高架橋底試槍,地點比西貢深山隱閉,辯方質疑是否合乎邏輯;彭又供稱,眾人有討論炸彈,辯方認為只是彭捏造;彭又曾表示自己對化學品製備流程無認知,卻說得出軍訓期間學習的炸彈原材料知識。
辯方引述彭軍壕稱與賴振邦等人到天台向警方扔鏹水彈,但彭卻在關鍵時刻自己去買外賣,辯方質疑事件也屬虛構。辯方又指,彭軍壕供稱自己沒參與試槍,只是離遠觀望,但在西貢深夜試槍,四處漆黑只得電筒照明,彭亦沒開槍,卻能準確說出吳智鴻攜帶AR 15長槍及Polymer 80手槍,有多少子彈和炸藥。
針對12月8日行動,彭軍壕供稱當晚他、吳智鴻及叫Bobby的隊員在灣仔華仁書院外設置炸彈,彭認為賴就是Bobby,惟閉路電視僅攝錄吳及彭的身影,控方解釋因閉路電視鏡頭不能360度旋轉才攝錄不到賴;而警方在現場僅化驗出吳及彭的DNA,並指彭將Bobby罪責轉嫁給賴。辯方認為製造遙控和炸彈是另有其人,只是將事件「扯去Bobby到」,並沒佐證。
辯方引述「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詞,指賴振邦於12月3日在酒吧內提醒大家不要討論計劃,認為閉路電視有收音功能,但辯方指黃在錄影會面沒提到此事,彭亦並不知賴是否知悉計劃。
控方早前指吳智鴻一方經9月30日會議後,對用槍和炸彈「有思維」,但辯方強調「有思維同串謀係兩碼子事」,加上賴振邦沒出席會議,控方沒提及賴是何時加入串謀,辯方質疑賴是否知道串謀計劃是以槍和炸彈殺警。
辯方指,賴振邦於2020年1月17日被捕,兩日後獲准保釋,直至6月被釋放,9月再被捕。辯方指,賴有3個月是「自由人」,大可離港,惟他選擇留下來,且涉案電話一早已被檢取,如賴是使用者,必定知悉手機內資料對他不利,且賴從事電話維修,又怎會不知道可修復手機被刪除資料,強調即使賴立場是「黃」,亦不代表他會殺警和製造炸彈。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