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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理大外圍暴動案共200被告暴動罪成 警方:案件規模及複雜程度史無前例

政事

2019理大外圍暴動案共200被告暴動罪成 警方:案件規模及複雜程度史無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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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理大外圍暴動案共200被告暴動罪成 警方:案件規模及複雜程度史無前例

2024年09月16日 14:06 最後更新:14:30

於2019年11月18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警方其後進行圍捕行動並以「暴動罪」拘捕213人,包括7男1女被告。8人較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50至54個月。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1A隊主管潘崇禮高級督察(右)與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警司(行動) 黃奕隆。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1A隊主管潘崇禮高級督察(右)與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警司(行動) 黃奕隆。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1A隊主管潘崇禮高級督察表示,2019年11月18日示威者佔據理工大學,並且被警方圍堵。社交媒體不斷有人號召示威者前往油尖旺區,去分散在理工大學的警力,試圖營救被圍堵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者。

直至案發當晚約十點半鐘,有約二千名示威者與警方在彌敦道同窩打老道交界對峙接近一小時。期間,示威者多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用遮同其他物件築起陣地,堵塞行車路;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同雜物,令到馬路多處着火;以及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等等。警方期後進行圍捕行動,拘捕了一共213名被告人,並且控告213名被告人「暴動」罪,案件其後分拆17宗審訊,轉交區域法院進行審訊。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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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16日就是最後一宗審訊的法庭判刑,當中12名被告人在審訊開始之前承認控罪,他們在2024年7月19號,已經被判監36-40個月。而另外8名被告人,在早前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16日被判50至54個月監禁。該20名被告人包括16名男子同4名女子,案發時年齡介乎17至27歲 。

潘崇禮高級督察總結本案,指213名被告人當中,有200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其中11名被告被判入教導所,189名被告判29-64個月監禁。

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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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崇禮高級督察指出從以上的判刑反映了案件的嚴重性及暴力程度。過去本案的審訊判詞中,有法庭形容本案暴動規模係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及最暴力的暴動, 示威者猶如一支熟練的軍隊,進退攻守有組織,溝通排陣暢順純熟,是事先有預謀,亦有一定程度的計劃; 有法庭亦形容案發後現場環境滿目瘡痍,地上滿佈示威者留下的雜物、汽油彈及攻擊性武器。就著本案暴動人數之多,範圍之廣,以及嚴重程度,亦有法庭在判刑時指出,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同執法人員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法庭必須就暴動罪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需要付出慘痛代價。

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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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警司(行動) 黃奕隆表示17宗審訊歷時共1年8個多月,由第1宗審訊在2022年4月12號區域法院開審,直至最後1宗審訊在2023年12月21號完結。 案件在16日就最後一宗審訊作出判刑。他形容這宗案件的規模及複雜程度是史無前例。 控方傳召約575名人次的證人,以及呈遞約5,061件證物,整個過程既漫長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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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理大衝突三男子暴動罪成 法庭11月聽取求情及判刑

2024年10月10日 20:40 最後更新:23:29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事件,多名示威者在暢運道一帶嘗試突破警方防線,其後遭警方拘捕,當中3名男子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11月22日求情,3名被告還押候判。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法官謝沈智慧在判詞表示,3名被告的證供違反常理、自相矛盾,形容「簡直是胡說八道、穿鑿附會」。23歲被告朱健君聲稱當日參加合法的教會集會,有中年女子聲稱一位傳道人與一位牧師在理大內發現大量未成年人士,希望召集基督徒到理大勸喻離開及有急救資格的人士提供醫療協助,當時理大已被人佔據,附近暴力衝突急劇惡化及愈來愈嚴重,警方後來亦宣布留守可能干犯暴動罪,法官認為合理守法的人在此情況理應不會進入理大。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20歲被告許銘晉供稱自己當日進入理大找兩名朋友,及想帶他們離開。但法官指出,被告進入理大前,從沒成功聯絡上朋友,甚至不知道朋友是否仍在校園內;而被告聲稱前一晚曾游說朋友不要進入理大,但不歡而散,被告進入理大後以粗言穢語責罵朋友後,朋友反而同意離開,有關說法令人難以信服。

24歲被告馬健朗供稱當時在網上看見理大社工系前副教授丁惠芳博士的帖文、號召社工進入理大游說年輕人離開,所以他進入理大,但法官翻看帖文,認為帖文根本沒有作出上述要求;被告聲稱自己有成功說服一名年約13歲男生離開,但後來卻稱該男生承諾在交通恢復後離開,被告離開理大時,亦選擇跟隨暴動人士攀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法官認為做法完全不合理。

法官指出,雖然事後有宗教人士及社工進入校園作游說工作,但他們是獲得警方同意及被登記後才進入理大,縱觀整體案情,包括時間、地點、被告衣著裝備及離開理大時的行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3人於案發時「便利、鼓勵或協助」涉案暴動,終裁定3人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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