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份通過悼念及「感激」刺警疑兇議案、正服刑的時任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申請人身保護令遭駁回,不獲准提早釋放。
政府發言人表示,張敬生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監禁24個月。經判刑上訴後,上訴法庭改判監禁15個月。懲教署署長是依法根據法庭定罪和判刑的命令將有關人士管押,特區政府歡迎法庭依法撤銷有關人身保護令申請的決定。
發言人表示,《監獄條例》沒有規定署長行使減刑的酌情權,囚犯提早獲釋並非一項權利,因為他們是被法庭依法判處在監獄服刑。《監獄規則》、《監管釋囚條例》、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經《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訂,已加入條款訂明,除非署長信納給予該在囚人士減刑或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減刑或不得獲轉介個案予相關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或覆核刑罰,署長是依法並按既定機制處理有關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