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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顛覆案|法官稱國安法立法原意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

香港電台

47人顛覆案|法官稱國安法立法原意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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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顛覆案|法官稱國安法立法原意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

2024年11月19日 19:16 最後更新:19:30

47人串謀顛覆政權案,45名罪成被告今日判刑,法官參考《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刑期分級,4名初選組織者被列為案中的「首要分子」判囚6年1個月至10年,其餘41名被告則被界定為「積極參加者」,判囚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

根據國安法第22條,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首要分子」及「積極參加者」刑期分別是10年至終身監禁,以及3年至10年監禁。

法官指出國安法第22條、第23條及第30條的判刑,未有提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本案被告亦違反本地《刑事罪行條例》,當中提及「串謀罪」刑罰與實質罪行的最高刑罰相同。

法官表示,本案被告涉及的串謀指控,國安法第22條的判刑原則有參考價值,但不能直接應用,強調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

法官提到大部分被告同意法庭可基於被告在案中的角色等,以參考國安法第22條去決定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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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男大專生為電騙案收取贓款承認2項控罪 被判入教導所

2025年01月17日 21:14 最後更新:21:30

一名男大專生去年在通訊軟件求職,為電騙案上門收取贓款,又企圖向另一人收取騙款。他早前承認洗黑錢及企圖洗黑錢罪,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20歲男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及一項企圖處理非法得益的交替控罪。案情指被告去年6月到一名婦人的住所,取走約值24萬元的財物,及後又到另一名婦人的住戶收取騙款,但被事主揭發,警方到場埋伏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負責收取物品,不知道背後意義,以為只是運送貨物。

區院法官郭偉健今判刑時說,被告沒有參與本案源頭罪行,或最多只有粗略認知,又說被告學業成績中等,同時不是不可教化的人,法庭認為協助他更新,比懲罰與阻嚇更重要。控方指,每年由電騙案造成的損失令人咋舌,因此有加刑申請。郭偉健認為,判處被告入教導所是最有益做法,被告期間可被感化,也能防止更多同類罪案發生。

辯方求情時說,被告為減輕家人經濟負擔而上網求職而誤捲入騙案,又指被告對源頭罪行毫不知情,而且有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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