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7日續讀出承認事實,其中5名被告不爭議自己在案發時、即2020年1月24日至3月7日期間,曾多次進入大角咀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控方曾指各被告案發時於2個涉案單位內製造和測試炸彈。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琸淇及何培欣於2020年1月24日至3月7日,曾多次進入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其中何卓為進入503室共121次、逗留時間共約532小時56分鐘,李嘉濱曾進入503室27次、逗留共約10小時5分鐘,吳子樂曾進入503室22次、逗留共約10小時8分鐘,張琸淇曾進入503室4次、逗留共約2小時32分鐘,何培欣曾進入曾進入503室3次、逗留共約19小時49分鐘。
被告張琸淇。
何卓為及李家濱租用涉案2單位
承認事實又指,2019年6月1日何卓為租用宏創方503室,月租8000元,至2020年5月31日租約完結,而2020年3月8日 警方在503室的雪櫃發現到何卓為的掌紋;另2019年11年10日李嘉濱租用宏創方1008室, 月租6000元, 至2020年11月9日租約完結;警方在1008室內檢獲的煲蓋上,發現了4個屬於李嘉濱的指紋
承認事實指,何卓為於2020年3月7日在青衣港鐵站被拘捕,他當時身上有面罩、假髮和假鬍鬚;李嘉濱則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旺角道被截停及拘捕,當時他身上有逾4萬元現金,警方亦在他身上搜出503室和1008室的鎖匙;警方在張家俊私家車內檢獲電路板、電池,又在他家中檢獲一部電腦、電池、粉色柄剪刀,柴油機,其公司檢獲電路板、10張本地鴨寮街電話卡等;2020年3月7日警方拘捕楊怡斯時,在其住所搜獲防毒面具、頭盔、紮線帶、護目鏡、硫酸、美國國旗、「光復香港」旗幟、澱粉及34瓶生理鹽水。
被告楊怡斯。
警在何培欣家中發現16萬現金
同年3月8日警方拘捕何培欣後,發現其電腦已登入Telegram,警員拍攝涉案訊息內容,而何培欣又承認她的Tg用戶名稱為「珀斯光輝」,警方亦在其家中發現約16萬元港幣。
控方庭上向陪審團展示證物,包括防毒面具、護目鏡、「V煞」面具、兩個假髮、兩副假鬍鬚、一塊疑似自製的盾牌和玻璃瓶等;控方亦指出有部份化學品具危險性,故沒在庭上公開展示。
李嘉濱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稱他被捕後向警方虛報住址。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李嘉濱於2020年2月初至2月29日居於梅芳街1A室,惟業主自同年3月起將單位租給一間日本公司,其後有一名日本男子入住1A室;李嘉濱同年3月8日被捕後,在1A室換上外套、藍白色上衣、牛仔褲及拖鞋,警方檢走了屋內魚生刀;該日本男子下午回到單位時,發現上述物品遺失。
被告周皓文。
至於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雙方承認事實指,他被捕後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和Tg密碼,警方在他家中檢獲聚氨酯樹脂、氧化鋁粉及3D打印機等。
涉案羅湖港鐵站月台。
控辯雙方不爭議明愛醫院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A條下所定義的「基建設施」,羅湖港鐵站屬條例下的「公共運輸系統」,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屬條例下的「公用場所」;除何卓為外,其餘7名被告沒刑事定罪紀錄。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在高等法院聆訊。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9日偵緝警員供稱,2020年3月7日晚被指派到旺角道接手被告李嘉濱被捕,李在警誡下稱「明愛炸彈係五飛(首被告何卓為)叫我放嘅」。而李嘉濱在警誡錄影會稱,受「五飛」威脅,要在2020年1月、農曆新年前放置「煙彈」,「想透過呢一單嘢去令政府封關」,李此時要求退出,惟遭「五飛」恐嚇「如果唔做會搞我或者我屋企人」,又指示他到明愛醫院放煙彈,及到淘寶購買硝酸鉀和糖等原料,結果他花約1.2萬元購入一噸化學原料,跟網上片段將材料「煮」成「Sugar Rocket」(煙彈)。
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
李嘉濱稱「五飛」指示他到明愛醫院放煙彈,及到淘寶購買硝酸鉀和糖等原料,他後來花了約1.2萬元購入一噸化學原料,並依「五飛」指示放到宏創方1008室。李嘉濱稱,他在1月26日根據網上片段將材料「煮」成外國稱為「Sugar Rocket」的「煙彈」,當時「五飛」另找來一名男子協助;李嘉濱在1月27日凌晨將「煙彈」放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的馬桶後方,事前他又與「羅師傅」接觸,並由「羅師傅」先行到明愛查看有否警察或保安。
代表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大律師朱寶田盤問,警員33截停疑人時會率先表明身份還是直接截停,警員33稱,須視乎情況,但本案中他直接控制李嘉濱的雙手,因基於安全理由,李嘉濱是炸彈案疑犯,不肯定其身上是否有炸彈、引爆器或武器。
警員33供稱入後巷 若爆炸傷害可減少一半
警員33又確認,他把李嘉濱帶入後巷快速搜身。辯方問及早前警員33供稱當時街上人流不多,帶李嘉濱入後巷「可以點樣保護公眾安全」,警員33稱「如果佢身上有炸彈,炸彈嘅傷害係360度,入後巷,我嘅傷害可以減少一半」。辯方問是否即擔心李嘉濱身上有炸彈爆炸,警員33同意,指「當然驚」。
警員33的書面供詞指當晚在旺角道6N號外「公眾街道人流眾多」,為保障李嘉濱的「私隱」,故將其帶入後巷搜身;辯方問到為何4年前在書面供詞與4年後庭上說法不同。警員33稱「全部都係我嘅考量,只不過無寫落去」。辯方問為何早前在跟蹤過程時,警員33不同意街上人流眾多。警員33稱考慮角度不同,「受傷嘅人一個都覺得多,何況嗰度唔止一個人」,但從跟蹤角度,人流則不多,不影響視線。
辯方指出,警員33的證供與書面供詞有出入,因他「講大話」,警員33當時沒表明身份,而是從後大叫一聲,直接捉住李嘉濱左肩及右手,把李拉倒地上,李嘉濱的眼鏡和手機亦因而飛脫,李伏在地上,而警員33按着李背部及把其右手控制在背後,警員33不同意。
警員33稱截停李嘉濱時 對方僅叫「唔好」
辯方續指,當時警員33沒表露身份,李嘉濱大叫「打劫」及「救命」,警員33不同意,稱截停過程中李嘉濱僅叫「唔好」。辯方續指,當時警員33為李戴上手扣,並用膝跪在其頸部,後把他捉起身,邊掩着李嘉濱的口,邊帶他入後巷內,後來用腳踢其膝後,使李嘉濱倒在地上,警員33搜身及取走李嘉濱的腰包,其後一直按着李嘉濱,直到有其他警員到場,整個過程警員33無表明身份,亦無出示委任證,帶李嘉濱入後巷的目的,是為帶李嘉濱到隱蔽處,以免公眾看見到場他對李嘉濱逼供,警員33全部否認。
偵緝警員:李嘉濱警誡下指「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
另一名證人、偵緝警員陳國威作供。陳國威供稱,他現駐國安處,案發時駐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2020年3月7日晚上11時40分,收到上級指示,被指派到旺角道接手李嘉濱被捕,他到達現場後為李更換手扣,並出示委任證及表明身份,作出拘捕及警誡。
陳國威稱,當時向李嘉濱指出,有理由相信李嘉濱在2020年1月27日在明愛醫院男廁串謀參與炸彈爆炸案,而李嘉濱在警誡下稱「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其後陳國威對李嘉濱進行快速搜查,沒發現攻擊性武器;約3月8日零晨12時05分,由警方私家車柙李嘉濱前往旺角警署,陳國威在車上將李嘉濱警誡下的口供記錄在記事冊上,向李讀出及讓其閱讀後簽名。據控方開案陳詞,「五飛」為何卓為的Telegram帳號。
陳國威續供稱,到達旺角警署後,他帶李嘉濱向值日官報告,當時李頸部有傷痕,值日官問李須否要求診或有否任何投訴,李稱沒有,值日官判斷其頸部傷痕為3厘米;約零晨12時半,陳國威和同事便帶李嘉濱到1號搜查室,並由警員温文鏡進行搜查,搜出2部手機、鎖匙、門卡及逾4.4萬元港幣,其中鑰匙及門卡是從李嘉濱的腰包拿出。陳國威稱他向李嘉濱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而李沒有提出任何要求,其後他與李進行補錄警誡供詞後,他和温文鏡再帶李嘉濱去進行錄影會面,當時李嘉濱亦表示毋須律師陪同。
李嘉濱警誡錄影會面稱花約1.2萬元買1噸化學原料 跟網片「煮」煙彈
控方庭上播放李嘉濱警誡錄影會面片段,陳國威問李嘉濱被捕後警誡下稱受「五飛」威脅一事,李嘉濱解釋「五飛」會對他作出有危害的行為,「我條命,或者係我屋企人」,李嘉濱指,他在2019年7月透過Telegram認識「五飛」,他不知道對方全名,但指對方是「有共同理念嘅抗爭者」,「五飛」在2020年1月、農曆新年前提出放置「煙彈」,「佢想透過呢一單嘢去令政府封關」,「之後我覺得件事太大,我承受唔到,我要求退出」,便遭到「五飛」恐嚇「如果我唔做嘅話就會搞我,或者我屋企人」。
被告楊怡斯。
李嘉濱稱「五飛」指示他到明愛醫院放煙彈,及到淘寶購買硝酸鉀和糖等原料,以微信聯絡賣家及支付費用,他結果花了約1.2萬元購入一噸化學原料,並依「五飛」指示放到宏創方1008,他又於2019年11開始租以6000元租金租用單位。李稱,他又在大角咀日本城買其他工具如器皿、6個玻璃容器、電磁爐等。
被告張琸淇。
李嘉濱稱,他在1月26日根據youtube片段將材料「煮」成外國稱為「Sugar Rocket」的「煙彈」,並曾在當晚測試「煙彈」。當時「五飛」另找來一名男子協助;李嘉濱在1月27日凌晨將「煙彈」放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的馬桶後方,事前他又與「羅師傅」接觸,並由「羅師傅」先行到明愛查看有否警察或保安,「羅師傅」以電話告知李嘉濱男廁內「無特別」 ,李著「羅師傅」離去,李自己再找男廁所在,然後從袋中拿出玻璃樽放在男廁內一個廁格的馬桶後, 之後即離開醫院。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