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8日先就明愛醫院爆炸案傳召證人,其中一名警署警長供稱,2020年1月底,他陪同在旺角朗豪坊執勤受傷的同袍到明愛醫院求診,候診期間聽到男廁傳出兩下好大爆炸聲,當時現場病人「有啲恐慌」,其後在廁格內發現裝有電池和電線玻璃瓶,馬桶被炸破一部分。另針對羅湖港鐵站爆炸案,警署警長書面供詞稱,當時發現有疑似爆炸品後,疏散人群並設封鎖線,後在70米外聽到爆炸聲及冒出大量白煙。
明愛醫院。 資料圖片
就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控方讀出警署警長蔡偉強的書面供詞,指蔡偉強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近朗豪坊一帶執勤期間,遭一名男子襲擊,他其後在警署警長蔡國威陪同下、到明愛醫院急症室求診,約於1月27日凌晨2時20分,他候診期間聽到男廁傳出爆炸聲,他協助疏散現場約20名巿民及數名職員,返回現場時發現男廁冒出白煙,進入男廁檢查發現一個內有電池和電線的破裂黃黑色玻璃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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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後,馬桶有部分損毀和熏黑。
警署警長供稱,2020年2月2日下午約3時53分羅湖站月台設封鎖線,之後約70米外聽到爆炸聲及冒出白煙。
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傳召警署警長蔡國威出庭作供。蔡國威的書面供詞指,他當時在明愛醫院聽到男廁傳出兩下爆炸聲,同事進入男廁發現有煙和火,他其後進入男廁時發現煙霧愈來愈濃烈,地面有火,他聯絡消防,後找護士取滅火筒撲熄火種,他其後亦發現裝有電池和電線的玻璃瓶,馬桶亦疑炸破了一部份。蔡稱,他當時聽到兩下「好大聲嘅爆炸聲」,軍裝同事去男廁查看,而他去視察時發現「好多白煙冒咗出嚟」,當時現場有很多病人,「都有啲恐慌」,他遂吩咐同事進行疏散。
2020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後,馬桶有部分損毀和熏黑。
另一名證人高級消防隊長巫龍興作供,指他在2020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帶隊到明愛醫院,到場時發現火種已撲熄,但男廁內充滿白煙,馬桶水箱下有碎片,馬桶後面有輕微損毀和熏黑。
次被告代表律師質疑證供基於行車紀錄 的士司機:新年期間去明愛 印象深刻
另一名證人的士司機張偉榮供稱,他於2020年1月27日凌晨,在大角咀道九龍殯儀館附近接載過一名男子到明愛醫院;控方播放案發時明愛醫院外的閉路電視片段,張偉榮確認拍攝到其的士及所接載的男子下車,張確認警方從他手機中檢取了當日行車的全球衛星定位記錄。
次被告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張偉榮,指張偉榮在2020年5月與警方錄取的書面口供指自己對1月27日所接載人士的容貌和上車地點「無太大印象」,指張偉榮對於大角咀上車的說法是基於定位記錄行車路線。張偉榮不同意,稱當日是新年期間,乘客要求去明愛醫院,車費為50至60元,因他自己較早前亦有家人在明愛醫院離世,所以印象特別深刻。
羅湖港鐵站。
清潔女工車廂拾獲環保袋 羅湖站務主任:袋中有袋 內有連電線可疑物品
關於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港鐵清潔女工李瑞陽供稱,2020年2月2日下午在羅湖站工作,期間在車廂內發現一個內有玻璃瓶的黑色環保袋,她其後把它交給月台台長,把它放在台長室門口。
另一名證人港鐵站務主任張偉榮供稱,他常駐羅湖站負責月台及票務工作,於2020年2月2日下午約3時,在月台3號的4卡車廂外,清潔女工告知在車廂發現失物,其後他從對方手中接過一個50厘米乘40厘米的黑色環保袋,袋內有另一個紫色環保袋。清潔工離開後,他將環保袋放在地上,發現袋內有一個裝有灰色物質的玻璃瓶,而紫色環保袋內有一個4吋乘4吋的黑色物體,綁着橙色電線,並有紅色閃燈,他立即放下物品及走開,其後報告控制室有可疑物品,剛好當時有防暴警經過,他帶防暴警到台長室,打開環保袋給警方查看,警員著他遠離並疏散。
警署警長供稱,2020年2月2日下午約3時53分羅湖站月台設封鎖線,之後約70米外聽到爆炸聲及冒出白煙。
月台疏散人群設封鎖線70米外聽到爆炸聲及冒出大量白煙
控方讀出另一證人警署警長林得安的書面供詞,指他於2020年2月2日下午帶隊到羅湖管制站巡邏;至下午約3時,見穿着港鐵制服職員張偉榮報稱有清潔女工拾獲2個環保袋,並帶他到台長室門外,張偉榮打開紫色環保袋,林見一個由保鮮紙包裹的物體,連接電線及有燈光閃,觀察約4秒,他相信是爆炸品,遂指示下屬疏散人群並設封鎖線;至約3時53分,林得安聽到封鎖線70米外傳來爆炸聲及冒出大量白煙。控方問及如何疏散乘客,林稱列車到達後著乘客不要靠近疑似爆炸品附近,讓乘客向前方落車 ,之後他向後退約70米左右,並聽到爆炸聲,見月台冒出白煙。
尚德停車場外「祭壇」悼念周梓樂 現場估計逾500人
針對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計劃。高級督察梁家俊供稱,他於2020年3月8日傍晚6時曾帶隊到將軍澳唐明街附近巡邏,發現有磚頭和汽油彈等物品,當晚共截查了191人,有巿民逗留在尚德停車場外一處自製祭壇悼念周梓樂,估計人數逾500人。
首被告何卓為代表大律師姚本成問及,當時梁家俊在現場發現多少汽油彈?梁供稱,在尚德停車場樓梯間發現9支汽油彈。梁又回應提問指,當時自製祭壇是用相片和字句貼在停車場外牆,地下有人放花束和蠟燭,而當晚他並未發現有暴力行為。
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監視警員跟蹤多名被告到深水埗公園
代號SO21監視警員在屏風後作供稱,於2020年3月6日傍晚6時半起當值,負責監視一宗製造爆炸品案涉案人士,包括本案首7名被告。在訓示期間,他獲派涉案人士的黑白相片,相片上可見被告的樣貌和輪廓,他記下被告容貌後,把相片交回訓示人士。
監視警員SO21稱,他之後被派到深水埗行動,約於晚上10時,發現吳子樂和張琸淇在深水埗港鐵站下車,並從D2出口離開,而他則奉命跟蹤兩人,之後他們進入深水埗福華街174號,德寶大廈地下的便利店,離開便利店,約20分鐘後,兩人在巴域街與楊怡斯碰面,3人沿巴域街斜路走上巴域街公園。當時燈光下看得清楚,他與對方相距約10多米,行至美荷樓附近,看見3名被告走入公園內;他其後亦看到另兩名被告張家俊和李嘉濱分別沿巴域街走上公園。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5日續由監視警員作供。監視警員SO06供稱,2020年3月7日下午奉命到旺角監視李嘉濱,目擊李曾進入多間五金建材店及藥房,但在藥房並無買任何物品,但曾接觸職員。另據監視警員SO24的證供,同日被告楊怡斯在中環Partyland店舖購買兩個假髮和一個「V煞」面具,後曾到通州街買帽,及到朗豪坊後手提着化妝品紙袋,其後與首被告何卓為於太子會面。
案件今在高等法院續審,由監視警員作供。
代表被告李嘉濱大律師朱寶田續盤問監視警員SO05,指2020年3月7日晚上約9時半,根據通訊電台指示,監視警員SO05駕車跟蹤一輛紅色私家車,而監視警員SO05並未親眼目睹李嘉濱第一次登上該紅色私家車的情況。監視警員SO05同意。
監視警員SO05昨稱,當晚9時33分看見李嘉濱在近康樂街下車,他拿出相片確認李嘉濱身份,約3分鐘後,李嘉濱重返紅色私家車,他再拿出相片確認。辯方質疑如果3分鐘前已確認目標人士身份,當目標人士再次上車時,根本毋須重覆用相片確認身份。
監視警員SO05回應稱,「呢個係我哋專業操守……每一次都會重覆確認係咪我哋嘅(目標)人物」。辯方指其實監視警員SO05是虛構對方身份、又或不肯定該人是否李嘉濱,才需要重覆確認,監視警員SO05否認。
監視警員SO05稱,如果紅色私家車停駛,能觀察到車內情況,當晚見到車內兩人向尚德邨「連儂牆」拍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跟蹤紅色車若停駛 觀察到車內李嘉濱與司機向「連儂牆」拍攝
另監視警員SO05指,在跟蹤過程中只用肉眼,沒有其他器材如拍攝或攝錄等,亦不肯定跟蹤到不同地點的時間,因自己不會刻意留意時間,另有同僚負責記錄。
辯方指監視警員SO05在跟蹤過程中不能觀察到車廂內的情況。監視警員SO05稱,如果紅色私家車停駛,便能觀察到車內情況,如當晚在將軍澳唐明街,車內兩人向尚德邨「連儂牆」拍攝。
另一名證人、監視警員SO06供稱,2020年3月7日早上接受訓示後到西環監視,約於下午2時半奉命前往旺角上海街及在權益五金漆油公司外守候目標人物李嘉濱,當時看見李嘉濱步出權益五金,迎面走過,他拿出相片比對及確認其身份,後跟蹤李嘉濱至合桃街宏達金屬建材有限公司,在李嘉濱進入及步出後,再次用相片確認李嘉濱身份。
監視警員目擊李嘉濱多次進入五金建材店
同日下午約5時半,監視警員SO06繼續監視,看到李嘉濱與另一目標人物潘栩彤走向砵蘭街,李嘉濱後獨自前往必發道宏業五金,再次確認其身份,後交由同僚接手監視。
監視警員SO06指,至晚上9時半奉命前往旺角道天橋協助監視,李嘉濱在西洋菜南街從一輛紅色私家車下車,後行上天橋,先後前往兩間位於彌敦道的藥房,期間李嘉濱有接觸職員,但沒購買任何東西,其後經天橋返回紅色私家車前排乘客座位。
辯方盤問監視警員SO06指無目擊李嘉濱下車情況,僅依賴通訊電台指示,監視警員SO06不同意,指親眼目睹李嘉濱下車。辯方又指,當時旺角行人會阻礙監視警員SO06的視線,令其「跟甩」目標人物,致不能確認李嘉濱身份。監視警員SO06否認,指當時已見過李嘉濱幾次,「腦入面已經有佢容貌」。
辯方續指,監視警員SO06當時因通訊電台的情報而先入為主,認為下車的男子便是李嘉濱。監視警員SO06不同意,稱自己有拿出相片確認;惟監視警員SO06承認今在庭上才首次提到自己目睹李嘉濱登上紅色私家車,書面口供沒有提及,因一時遺漏。
李嘉演曾與不知名男子及一名女子於艾麗大廈外會合
控方讀出監視警員SO07書面供詞稱,3月7日早上接受訓示後到西環進行監視,至約11時半他奉命到旺角艾麗大廈外守候李嘉濱,他見李嘉濱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在大廈外與一名女子會合,3人前往花園酒家,其後又前往東方街牛牛冰室,並接觸另一不知名女子;李嘉濱同日下午獨自前往新填地街,購買了兩塊膠片和膠條,後來曾接觸潘栩彤及前往宏業五金。
監視警員SO07供稱,他當日下午看見李嘉濱進入大角咀宏創方,及至晚上10時42分,他奉命前往通州街監視一輛私家車,並見李嘉濱坐在前排乘客座位,其後李嘉濱和司機一齊下車,李走向後座乘客位及取出一個黑色頂、四方形、有手抽的箱子,箱子約1尺乘1尺半,李嘉濱其後返回前座,車輛約於晚上11時再次駛走。
辯方盤問監視警員SO07,指當時純粹是因通訊電台的情報,而把車上男子認作李嘉濱,而當時他觀察時間非常短,加上燈光不足,監視警員SO07其實「認錯人」,監視警員SO07否認。
被告楊怡斯。
另控方讀出監視警員SO24書面供詞,指同年3月7日接受訓示後奉命跟蹤楊怡斯,同日下午約5時半,楊怡斯步出中環港鐵站走到砵典乍街Partyland,在店內揀選假髮,其後店員將兩個假髮放入白色膠袋,楊怡斯另選購一個「V煞面具」,楊其後乘坐港鐵到旺角站及到通菜街,由其他同僚接手監視。
監視警員SO24供稱,他在訓示時獲發楊怡斯相片,他在中環站首次看到楊怡斯時相距5至6米,楊戴口罩,但與相片對比脗合,且楊曾迎面走近至相距僅約2米,觀察其髮型、面型、眉毛等及眼睛形狀,指據其10多年刑事情報科經驗,肯定該女子就是其目標人物楊怡斯。 監視警員SO24又稱,他當時沒用相片確認,而是憑記憶,控方其後展示一張楊怡斯被捕後在警署拍攝的相片,監視警員SO24確認相中人即當日監視目標。
楊怡斯曾到通州街及朗豪坊買帽及化妝品
代表楊怡斯的大律師黃思希盤問監視警員SO24,問及事後有否獲安排認人,監視警員SO24稱沒有。辯方指當日監視警員SO24憑記憶辨認目標人物,只是「相信」監視目標就是楊怡斯,監視警員SO24警員否認,強調確認當時跟蹤的女子就是楊怡斯。
控方讀出監視警員SO25書面供詞,指他同日傍晚6時21分目睹楊怡斯走出旺角港鐵站並走向通菜街,當時她手持兩個白色膠袋,5分鐘後,楊進入近通州街排檔購買帽子,離開時她手上多了一個黑色膠袋,楊其後進入朗豪坊,離開時手上多了兩個化妝品的黑色紙袋,至近晚上8時,楊和何卓為在塘尾道近太子道的公園會合,兩人後前往太子一間餃子店,離開時何卓為手持一個白色膠袋和一個黑色膠袋;至晚上9時,兩人再跟一名不知名男子見面,後在西洋菜南街分開,楊乘坐小巴返回油塘住所。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