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12月3日續由監視警員SO20作供指,2020年3月7日凌晨,曾目睹4名涉案被告與一名不知名女子沿巴域街斜路走到白田街交界,5人及後乘坐私家車離開,而第四被告張家俊負責駕駛。辯方質疑警員看不清容貌,監視警員不同意。
監視警員SO20上周五作供時提及2020年3月7日凌晨在巴域街認出第四被告張家俊。警員SO20今供稱,當時有5名人士沿斜路走,但他不認得其中一男一女,從通訊機的電台得知張家俊的衣着後,「再用相片去確定嗰個人係張家俊」。控方展示張家俊被捕後的相片,警員SO20稱「大致相同」,並解釋因他不曾見過張家俊被捕後的相片,但相片同跟蹤的人容貌一樣,惟確認張家俊當時戴口罩。
監視警員否認看不清容貌或「認錯車」
警員SO20供稱,5名人士包括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楊怡斯及一名不知名女子,一齊沿巴域街斜路走到白田街交界,一行人走向一輛黑色車,張家俊打開車尾箱,何卓為把魚竿和釣魚箱放進車尾箱,張家俊其後上了司機位,其餘4人亦上車,車輛沿巴域街駛向北河街方向,之後警員SO20沒再跟蹤。
代表李嘉濱大律師盤問時,指警員SO20當晚主要關注對象為楊怡斯,後來5人去取車時,警員SO20不可能同時留意到所有人,警員SO20同意,稱當時主要留意何卓為和張家俊。辯方指警員SO20不能確定李嘉濱有上車,而李嘉濱其實是自己單獨沿著巴域街步行離開,警員SO20不同意。
代表張家俊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指警員SO20當時看到指稱為張家俊的男子戴口罩,頭髮亦遮蓋額頭和眼眉,警員SO20同意。辯方指當時巴域街斜路有很多人上落,警員SO20指「又唔係話好多人」,但同意當其時很多人同是黑衫黑褲,而他當日沒看到該男子前往巴域街休憩處的情況。
辯方指警員SO20上周五作供時指記憶模糊,單憑訓示時所獲的黑白相片去辨認目標人士並不準確,而當時亦看不清楚該男子容貌,警員SO20不同意,又否認自己其後「認錯車」。辯方指警員SO20僅用5秒就指出張家俊,認為觀察不準確,指當時張家俊根本無出現,警員SO20否認。
代表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指2020年3月6日晚上,警員SO20收到指示前往白田街遊樂場等待楊怡斯出現,而本身已有同事進行跟蹤工作,並將該名疑為楊怡斯的女子衣著打扮告知他,警員SO20確認。辯方指警員是倚賴對方提供的資訊,警員SO20否認,稱「係一個幫助」,稱自己仍須透過相片確認楊怡斯的身份。
何卓為和何培欣會合後往鴨脷洲上遊艇
辯方指獲告知衣著對警員SO20是一個「莫大幫助」,警員SO20同意,指自己會留意視線範圍內是否有相似打扮的人出現。辯方又指該女子全程戴口罩,警員SO20稱看不見眼以下的部分,又同同意可以看到髮型、眼眉、眼睛和眉目之間的距離,亦能看到顴骨大小。警員SO20指,楊怡斯出現前,曾翻看她的相片。辯方指,當晚警員SO20只是「相信」該女子是楊怡斯,並非肯定,警員SO20不同意。
據另一監視警員SO11的書面供詞指,他在2020年3月6日接受訓示及獲發4男2女包括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及何培欣的相片。當日早上,警員SO11曾看到何卓為步出大角咀宏創方,後前往旺角創興藥業公司,及到惠安街順豐站收取一件4吋乘6尺大小的包裹;下午近4時,何卓為曾進入港灣豪庭大快活,又到超市買紅酒;同日4時許,何卓為手持釣魚箱及魚竿離開宏創方,在巴士站與何培欣會合後,兩人乘坐巴士及後轉乘港鐵前往鴨脷洲,最終登上遊艇,當時遊艇好多人,警員奉命放棄監視。
代表何卓為大律師黎暐晴盤問,指何卓為在大快活用餐時,他對面坐着一名短髮、戴眼鏡男子。警員SO11稱沒印象,辯方指該男子曾把一部金色iPhone交給何卓為,警員SO11不同意。
控方讀出監視警員SO12書面供詞,指2020年3月6日奉命到鴨脷洲進行監視,當晚近11時半看到何卓為與何培欣從遊艇登岸,兩人與另一男一女登上的士離開。另監視警員SO13的書面供詞指,當日駕車尾隨何卓為與何培欣乘坐的的士,後的士駛入香港仔隧道往銅鑼灣方向,他奉命放棄監視。
另一監視警員SO8出庭作供,指3月7日晚上約7時,他見到李嘉濱離開宏創坊停車場,然後步向大角咀方向,後李嘉濱步入一間麵包西餅店,出來後手持菊花茶,然後步向亞皆老街、廣東道、碧街、登打士道、約於晚上8點33分,見到李嘉濱站在登打士街近東安街附近,不久一架紅色私家車出現,李嘉濱登上乘客位,至晚上8點38分,李嘉濱下車。期間有見到李和駕車的一名穿牛仔褲男子傾談,之後一同下車, 兩人在登打士街往新填地街步行,然後沿上海街往窩打老道方向步行,到約8時48分,兩人步入福臨街一家餐廳,之後兩人曾進出兩次,至9點21分離開後沿碧街方向前行,去到東安街,不知名男子上了一架私家車,李嘉濱亦上了乘客位,私家車由登打士街往新填地街方向駛去,他奉命放棄監視。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