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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監視警員供稱李嘉濱曾進入多間五金店及藥房 楊怡斯曾購假髮及V煞面具與何卓為會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監視警員供稱李嘉濱曾進入多間五金店及藥房   楊怡斯曾購假髮及V煞面具與何卓為會合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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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監視警員供稱李嘉濱曾進入多間五金店及藥房 楊怡斯曾購假髮及V煞面具與何卓為會合

2024年12月05日 14:55 最後更新:12月06日 07:42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5日續由監視警員作供。監視警員SO06供稱,2020年3月7日下午奉命到旺角監視李嘉濱,目擊李曾進入多間五金建材店及藥房,但在藥房並無買任何物品,但曾接觸職員。另據監視警員SO24的證供,同日被告楊怡斯在中環Partyland店舖購買兩個假髮和一個「V煞」面具,後曾到通州街買帽,及到朗豪坊後手提着化妝品紙袋,其後與首被告何卓為於太子會面。

案件今在高等法院續審,由監視警員作供。

案件今在高等法院續審,由監視警員作供。

代表被告李嘉濱大律師朱寶田續盤問監視警員SO05,指2020年3月7日晚上約9時半,根據通訊電台指示,監視警員SO05駕車跟蹤一輛紅色私家車,而監視警員SO05並未親眼目睹李嘉濱第一次登上該紅色私家車的情況。監視警員SO05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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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在高等法院續審,由監視警員作供。

案件今在高等法院續審,由監視警員作供。

監視警員SO05稱,如果紅色私家車停駛,能觀察到車內情況,當晚見到車內兩人向尚德邨「連儂牆」拍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監視警員SO05稱,如果紅色私家車停駛,能觀察到車內情況,當晚見到車內兩人向尚德邨「連儂牆」拍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監視警員SO05昨稱,當晚9時33分看見李嘉濱在近康樂街下車,他拿出相片確認李嘉濱身份,約3分鐘後,李嘉濱重返紅色私家車,他再拿出相片確認。辯方質疑如果3分鐘前已確認目標人士身份,當目標人士再次上車時,根本毋須重覆用相片確認身份。

監視警員SO05回應稱,「呢個係我哋專業操守……每一次都會重覆確認係咪我哋嘅(目標)人物」。辯方指其實監視警員SO05是虛構對方身份、又或不肯定該人是否李嘉濱,才需要重覆確認,監視警員SO05否認。

監視警員SO05稱,如果紅色私家車停駛,能觀察到車內情況,當晚見到車內兩人向尚德邨「連儂牆」拍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監視警員SO05稱,如果紅色私家車停駛,能觀察到車內情況,當晚見到車內兩人向尚德邨「連儂牆」拍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跟蹤紅色車若停駛 觀察到車內李嘉濱與司機向「連儂牆」拍攝

另監視警員SO05指,在跟蹤過程中只用肉眼,沒有其他器材如拍攝或攝錄等,亦不肯定跟蹤到不同地點的時間,因自己不會刻意留意時間,另有同僚負責記錄。

辯方指監視警員SO05在跟蹤過程中不能觀察到車廂內的情況。監視警員SO05稱,如果紅色私家車停駛,便能觀察到車內情況,如當晚在將軍澳唐明街,車內兩人向尚德邨「連儂牆」拍攝。

另一名證人、監視警員SO06供稱,2020年3月7日早上接受訓示後到西環監視,約於下午2時半奉命前往旺角上海街及在權益五金漆油公司外守候目標人物李嘉濱,當時看見李嘉濱步出權益五金,迎面走過,他拿出相片比對及確認其身份,後跟蹤李嘉濱至合桃街宏達金屬建材有限公司,在李嘉濱進入及步出後,再次用相片確認李嘉濱身份。

監視警員目擊李嘉濱多次進入五金建材店 

同日下午約5時半,監視警員SO06繼續監視,看到李嘉濱與另一目標人物潘栩彤走向砵蘭街,李嘉濱後獨自前往必發道宏業五金,再次確認其身份,後交由同僚接手監視。

監視警員SO06指,至晚上9時半奉命前往旺角道天橋協助監視,李嘉濱在西洋菜南街從一輛紅色私家車下車,後行上天橋,先後前往兩間位於彌敦道的藥房,期間李嘉濱有接觸職員,但沒購買任何東西,其後經天橋返回紅色私家車前排乘客座位。

辯方盤問監視警員SO06指無目擊李嘉濱下車情況,僅依賴通訊電台指示,監視警員SO06不同意,指親眼目睹李嘉濱下車。辯方又指,當時旺角行人會阻礙監視警員SO06的視線,令其「跟甩」目標人物,致不能確認李嘉濱身份。監視警員SO06否認,指當時已見過李嘉濱幾次,「腦入面已經有佢容貌」。

辯方續指,監視警員SO06當時因通訊電台的情報而先入為主,認為下車的男子便是李嘉濱。監視警員SO06不同意,稱自己有拿出相片確認;惟監視警員SO06承認今在庭上才首次提到自己目睹李嘉濱登上紅色私家車,書面口供沒有提及,因一時遺漏。

李嘉演曾與不知名男子及一名女子於艾麗大廈外會合 

控方讀出監視警員SO07書面供詞稱,3月7日早上接受訓示後到西環進行監視,至約11時半他奉命到旺角艾麗大廈外守候李嘉濱,他見李嘉濱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在大廈外與一名女子會合,3人前往花園酒家,其後又前往東方街牛牛冰室,並接觸另一不知名女子;李嘉濱同日下午獨自前往新填地街,購買了兩塊膠片和膠條,後來曾接觸潘栩彤及前往宏業五金。

監視警員SO07供稱,他當日下午看見李嘉濱進入大角咀宏創方,及至晚上10時42分,他奉命前往通州街監視一輛私家車,並見李嘉濱坐在前排乘客座位,其後李嘉濱和司機一齊下車,李走向後座乘客位及取出一個黑色頂、四方形、有手抽的箱子,箱子約1尺乘1尺半,李嘉濱其後返回前座,車輛約於晚上11時再次駛走。

辯方盤問監視警員SO07,指當時純粹是因通訊電台的情報,而把車上男子認作李嘉濱,而當時他觀察時間非常短,加上燈光不足,監視警員SO07其實「認錯人」,監視警員SO07否認。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另控方讀出監視警員SO24書面供詞,指同年3月7日接受訓示後奉命跟蹤楊怡斯,同日下午約5時半,楊怡斯步出中環港鐵站走到砵典乍街Partyland,在店內揀選假髮,其後店員將兩個假髮放入白色膠袋,楊怡斯另選購一個「V煞面具」,楊其後乘坐港鐵到旺角站及到通菜街,由其他同僚接手監視。

監視警員SO24供稱,他在訓示時獲發楊怡斯相片,他在中環站首次看到楊怡斯時相距5至6米,楊戴口罩,但與相片對比脗合,且楊曾迎面走近至相距僅約2米,觀察其髮型、面型、眉毛等及眼睛形狀,指據其10多年刑事情報科經驗,肯定該女子就是其目標人物楊怡斯。 監視警員SO24又稱,他當時沒用相片確認,而是憑記憶,控方其後展示一張楊怡斯被捕後在警署拍攝的相片,監視警員SO24確認相中人即當日監視目標。

楊怡斯曾到通州街及朗豪坊買帽及化妝品

代表楊怡斯的大律師黃思希盤問監視警員SO24,問及事後有否獲安排認人,監視警員SO24稱沒有。辯方指當日監視警員SO24憑記憶辨認目標人物,只是「相信」監視目標就是楊怡斯,監視警員SO24警員否認,強調確認當時跟蹤的女子就是楊怡斯。

控方讀出監視警員SO25書面供詞,指他同日傍晚6時21分目睹楊怡斯走出旺角港鐵站並走向通菜街,當時她手持兩個白色膠袋,5分鐘後,楊進入近通州街排檔購買帽子,離開時她手上多了一個黑色膠袋,楊其後進入朗豪坊,離開時手上多了兩個化妝品的黑色紙袋,至近晚上8時,楊和何卓為在塘尾道近太子道的公園會合,兩人後前往太子一間餃子店,離開時何卓為手持一個白色膠袋和一個黑色膠袋;至晚上9時,兩人再跟一名不知名男子見面,後在西洋菜南街分開,楊乘坐小巴返回油塘住所。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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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警署值日官供稱何卓為羈留期間報稱胸口及頭痛 惟拒回答警方兩度詢問

2025年01月22日 15:17 最後更新:01月23日 08:1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22日續由警署警長作供指,首被告何卓為被捕後,在青衣警署拘留期間曾見律師後報稱胸口痛及頭痛,但目測檢查後沒表面傷痕,當時曾兩度問何卓為痛的原因,但何均沒回答,警方隨即安排救護車送院。辯方盤問下,警長確認沒揭開何卓為的衣服檢查,稱當時已給予何機會講述原因,認為沒強烈理由要求其揭開衣服檢查。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警署警長蔡偉明續接受辯方提問。辯方提及根據記錄,2020年3月8日3時20分,何卓為拒絕救護車服務,問蔡會否記得當時何卓為身處位置,蔡稱不記得,也沒相關記錄。辯方指直至同日凌晨4時10分,紀錄上也沒顯示何卓為是否被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帶走調查,蔡供稱,若何曾被帶離青衣警署,電腦系統會有記錄。

警長解釋提取紀錄的一般程序

辯方續問到若何卓為被帶去進行錄影會面,會否有記錄?蔡稱,手頭上的記錄沒有,又稱「一般情況下,可以做(記錄),可以唔做」。蔡指,羈留人士做錄影會面不一定要做紀錄 ,若警員曾把疑犯曾交給報案室,再提走疑犯會一定有紀錄,但若調查人員把疑犯帶回警署見值日官,惟一直無交給報案室,即仍在調查進行中,就不會有提取紀錄,而紀錄顯示,早上8時49分,顯示有一名輔警人員曾對何卓為作特別看管(special watch duty)。

現駐守沙田警署分區值日官、2020年3月8日駐守青衣警署值日官的警署警長黃錦偉作供指,2020年3月8日晚上近9時,何卓為被帶到接見室見律師,及至9時47分何見完律師後,經過值日官工作枱時報稱「心口痛」和「頭痛」。黃供稱,當時問何卓為疼痛原因,但何沒有回答,何被帶回臨時羈留室,待黃完成手頭工作後,再次到臨時羈留室詢問何不適的原因,何仍沒回答,當時黃目測不見其身上有明顯傷痕,但亦安排救護車,後何被送往瑪嘉烈醫院。

警長認為無需要揭開上衣檢查 因已給予被告機會解釋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黃時指,3月8日凌晨3時許,何卓為曾報稱不適,但救護車到場後,何拒絕救護服務。黃稱沒有記錄,也不記得交崗時有否獲告知此事。辯方又問到,為何黃沒有要求何卓為揭開上衣檢查,黃供稱,認為不需要,因已給予何卓為機會講出疼痛的原因,「無一個好強嘅理由,叫佢拿高件衫畀我睇」,又指何說痛,「完全係佢個人嘅表達」。 

現駐守國安處、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長劉永旭作供。劉供稱,案發時有份參與拘捕何卓為,主要職責是對拘捕作督導,於2020年3月8日晚10時45分於瑪嘉烈醫院向何卓為進行起訴。

警長確保有向何卓為解釋羈留人士權利

辯方盤問劉永旭時,劉同意3月8日凌晨12時半至1時許、何卓為被帶到青衣警署後,他沒作相關記錄,因由其他拘捕隊員作記錄。劉稱,在青衣警署內,小隊帶何卓為見值日官後,安排警員梁家俊向何卓為發羈留人士通知書,而他作為督導人員,則不定時監察同事有無根據警務守則處理拘捕行動,並協助警署警長林偉亮向指揮中心報告工作進度。

劉又供稱,當時自己有確保梁向何卓為解釋羈留人士權利,並指每名接受過訓練的警務人員都知道相關程序,而這次行動中亦指示梁家俊根據程序向何卓為解釋其權利。辯方追問除口頭指示,劉如何確保梁跟從指示?劉稱自己曾進入接見室,確認梁根據程序行動才離開,但同意自己只逗留10數秒,解釋「身為督導人員,無需要全程監察住」。

警長指即使何卓為不交出手機密碼 警方亦有能力擷取資料 

劉又確認,警方拘捕何卓為後,在他身上搜出3部手機,而警方當時沒相關搜查令,故須何卓為同意檢視手機及提供密碼。辯方指出,警方曾在接見室內逼何卓為交出密碼,劉不同意,又指同事早前已把3部手機放入防信號干擾袋內,已解除引爆的威脅,故認為無逼切性去處理何的手機。

辯方指證物警員李百謙同日凌晨曾記錄在警員記事冊,劉稱當時他不知道此事,稱「我都係不定時咁督導」,並同意李百謙沒向何卓為解釋交出手機密碼的後果,但認為即使何沒提供密碼,警方亦有能力擷取當中資料,故何提供密碼「無必要性」。辯方指出,警方當時曾在接見室內毆打何卓為,逼其交出密碼,劉不同意。

辯方續指,同日凌晨近2時,有律師到達青衣警署報案室,但至2時許才成功獲接見何卓為。劉供稱,律師當時未能說出他代表哪一位被捕人,律師更反問「係咪拉咗人」及「係乜嘢案件」,當時警員以機密為由拒透露,後律師再帶同代表何卓為的委任書重返報案室,警方就即時安排接見。但劉同意,沒把此事記錄,稱相信林偉亮會有記錄,當時林是案件主管。

警長同意沒問何拒送院原因 惟否認曾著何先錄口供並給予保釋

劉又確認,何卓為見律師後指要睇醫生,當時讓何獨自在接見室內等待,並安排梁家俊在門外看守,當時房門半掩,梁在門外看管何卓為,而律師則由他和林偉亮帶出去。辯方指後來何卓為拒絕救護車服務,劉同意,但當時沒詢問何拒絕的原因。

辯方指出,劉在何等候救護車期間,游說對方不要送院及「錄咗口供先」,並指會考慮給予保釋,故劉才沒問何卓為拒絕送院的原因,劉不同意。

辯方又指出,警方同日早上帶何卓為到宏創方搜查,在車程途中,李百謙曾向何卓為展示「獵鷹行動」WhatsApp群組訊息,劉不同意,指其小隊沒有類似群組。法官陳仲衡問及,以其經驗,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在這類行動中會否使用WhatsApp群組,劉稱有可能,但在這次行動中他沒被加入任何群組。

證物警員把何3部手機放入防干擾袋中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證物警員李百謙作供。李供稱,2020年3月8日凌晨,梁家俊在青衣港鐵站拘捕及警誡何卓為後,他和梁帶何卓為到港鐵一間房間內,搜查何攜帶的兩個袋,從其中一個迷彩腰包中搜出3部手機,並放進防信號干擾袋中,因當時知悉正處理爆炸案,3部手機有機會是引爆器或聯絡他人的通訊設備,故需放入防信號干擾袋。李又稱,當時主動向被告提供黑色頭套。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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