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12日控方續播放次被告李嘉濱在警誡錄影會面,偵緝警員就一段行動記錄儀片段查問李嘉濱,提到李嘉濱討論「墓碑」炸彈當中可能會有硝酸鉀等「煙彈」或「炸彈」的原材料,「如果墓碑密封得好,會有爆炸效果」。
控方續播放被告李嘉濱的第8次警誡錄影會面,警員陳國威當時向李嘉濱播放了2020年3月7日晚上11時37分至3月8日的凌晨0時49分當中8段行車記錄儀片段。控方指稱片段中其一把男聲為李嘉濱,並指陪審團可以透過比對李嘉濱的錄影會面確認聲線。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仇警「阿King」隨口提議加鐵釘入墓碑炸彈「加強殺傷力」
李嘉濱在錄影會面稱,他於2020年3月7日夜晚與Telegram網友「阿King」一起吃飯後,搭乘「阿King」的紅色車前往將軍澳兜風,兜了一圈再回到旺角。陳國威問李嘉濱同「阿King」認識多久時間,李嘉濱表示「知道呢個人2個月」,見過4、5次,惟不知全名,亦不太記得兩人當時在哪裡吃飯,以及紅色車車牌號碼是多少。
陳國威當時問到行車記錄儀片段中的對話內容,李嘉濱承認當中提到「3月8日有人會係將軍澳放炸彈」,又指他在兩星期前已知此事,而「阿King」提到加入鐵釘等物加強殺傷力,李嘉濱稱這出於對方「個人對警察嘅仇恨先會隨口講出嚟」。
「炸彈」40米範圍內都會中傷 「如密封得好會爆炸」
陳國威引述,片段中有人提到「加螺絲、螺絲母及黑色馬仔釘」及有人稱「40米內嘅人中到,都會受傷」,李嘉濱稱後者由他口中說出。陳又引述「產品開完,可能班狗發癲」,問「產品」是怎麼意思,李嘉濱稱不知道,該句話由「阿King」所講。
陳國威續引述片段中有人講「30kg唔想搬」,李嘉濱稱是他所講,陳問所搬何物,李答他不想搬一個30公斤重的「墓碑」,當中可能會有「煙彈」或「炸彈」的原材料,包含硝酸鉀和其他材料,「如果密封得好,會有爆炸效果」,如果密封不當則會產生大量煙霧,打算放到公眾集會活動的地點,藉助煙彈造成混亂。
陳國威問「Tony」、「阿包」是什麼角色,李嘉濱稱二人是車手,「阿包」負責開車。陳國威再問一行車記錄儀片段中一男子講「我畀嘢你」,李嘉濱表示應該是指電子螺絲刀,因他和「阿King」都是工程,「阿King」現金資助其預備。陳國威追問如何資助,李回應「阿King」預備現金資助,但最終沒有給。
墓碑彈最終未製成 行動前開會分工惟最後「無一樣嘢做到」
陳國威問到,3月8日造成混亂一事,「阿King」是否知情。李嘉濱稱「阿King」應該知情,但他完全沒有參與,只是資助。陳追問,3月8日行動中「車手」是誰。李嘉濱稱「最終連架車都無,所以成個活動cancel咗」,因此也沒有「車手」,又稱炸彈原材料也沒有混合,「墓碑」也沒有製成。
3月9日下午約4時,李嘉濱進行第9次警誡錄影會面,警方展示他被捕後檢獲的證物,包括逾4.4萬元現金、黑色腰包、黑色外套、黑色上衣、黑色褲、鞋及銀行提款卡等,李嘉濱確認物品屬於他。
至晚上10時許,李嘉濱在第10次警誡錄影會面中,稱同年3月6日曾經與其他Tg群組成員到深水埗嘉頓山附近「開會」,討論網上眾籌和捐款得來的比特幣如何兌換成其他貨幣,以及3月8日的行動分工;李嘉濱稱「五飛」、「Missy」、「叉雞飯」、「西瓜」、「阿喂」及「阿喂女朋友」均有出席,開會期間各人亦有飲酒。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五飛」即何卓為,「西瓜」即張家俊,「叉雞飯」即楊怡斯, 「阿喂」Tg用戶名為「夠鐘改名」、即吳子樂,「阿喂女朋友」即張琸淇。
李嘉濱稱,當時討論3月8日的分工,他負責找「鬼車」和「車手」、購買材料「做包裝」,「包裝」即指放置煙彈的「墓碑」;惟3月7日發現「最基本嘅鬼車都冇」、「無一樣嘢做到」、「無任何嘢成功」,所以行動取消。
陳國威問李嘉濱錢怎樣得來,李稱是透過網上眾籌、網上捐款得來,眾籌名義為「用比特幣形式去支持我哋嘅生活費」。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20日續由偵緝警員續作供。辯方指首被告何卓為在錄影會面中出現疲態,但警員稱當時沒注意,庭上翻看錄影會面時,亦不認為何有疲態,重申警方在每次錄影會面前都有詢問何卓為精神狀況是否適合進行錄影會面,而何在會面前已得到休息機會,過程中亦沒提出自己不適合錄影會面。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事件。
偵緝警員梁家俊續接受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辯方問及與首被告何卓為的第三次錄影會面中,指警員李百謙對何卓為講「你保家俊冇用㗎,佢督咗你,你最好講多啲家俊嘅嘢,你唔信我可以俾你睇」,警員李百謙向何卓為展示手機由有「獵鷹行動」的WhatsAapp對話,當中有「五飛迫佢放」,然後跟何說「其他人已經供咗你出嚟」,梁否認。
警員否認何卓為在錄影會面完結時曾問及保釋一事
辯方指,第三次錄影會面前、即2020年3月8日下午,梁已得悉張家俊、李嘉濱和吳子樂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的說法,尤其是針對何卓為的部份。梁也不同意。梁指,在第三次錄影會面時,他就深圳灣炸彈事件對何卓為作警誡,而何就指想就明愛醫院爆炸事件作補充,梁就讓何卓為先澄清明愛爆炸事件,而深圳灣口岸爆炸事件則在第四次會面才作警誡提問。
辯方另指出,第二次錄影會面前,梁關機時,何卓為說:「點啊,阿sir,點解唔開返機」,梁指當時認為無需要再開機,因何只問他自己是否夠大聲,同案件無關;惟辯方續指,何卓為未開口前,梁不會知道他想說甚麼,指梁不開機,是因為梁明知何卓為詢問有關保釋事宜。梁不同意,又稱當時他已聽到同事李百謙問何卓為「乜嘢點嘛」,而何卓為問其聲量是否夠大,得悉與案無關,亦認為無需要開機或再作警誡。
警員指何卓為沒表示疲倦及不適 有給予休息機會
辯方播放第五次錄影會面片段,指何卓為一邊回答警員提問時,一邊頭部靠向左下方,問梁有否看到何卓為出現疲態。梁稱,當時曾詢問何卓為的精神狀況,而何從沒提出「眼瞓」或疲倦而不適合繼續錄影會面,而在會面開始前,何亦有休息機會。辯方又指,完成第五次錄影會面後,何卓為曾送院及留醫5天。梁稱事後才知道此事。
被告楊怡斯。
辯方提及在第五次錄影會面中,林偉亮警長曾在開機前向何卓為展示一張相片,辯方思疑是本案第五被告楊怡斯,梁否認,指上級無展示過相關相片。 辯方又指林偉亮跟何卓為說這是上去宏創方503室跟他「飲酒食煙嘅人」,梁不同意。梁指,何卓為提及的全部是「花名」或英文名, 即用「Vivian」或「叉雞飯」,從來都冇提過「楊怡斯」這人,亦無人提他「Vivian」或者「叉雞飯」就是楊怡斯。
警長稱何卓為見律師後無投訴 指不適後又拒絕醫療服務
控方傳召警署現駐守荃灣警署報案室、案發時駐守青衣報案室值日官的警長蔡偉明作供。蔡偉明供稱,2020年3月8日,何卓為被警員帶到報案室,並由拘捕警員報告拘捕日期、時間、地點及罪行,若值日官認為拘捕不合法,會進一步查詢及了解,最後亦會問何卓為有否任何要求或投訴,但當時何卓為表示沒有。控方展示青衣警署報案室位置草圖,問及2020年3月8日值日官位置與進行錄影會面房間的距離,蔡指,距離是法庭內「由證人枱到陪審團後面嘅牆」,控方指即約10米左右,蔡同意。
蔡又稱,何卓為會見律師時,警方不會在接見室內,房門也會關上;如果有投訴,蔡最終會接到報告,了解詳情後會在電腦系統中開立檔案;而根據記錄,何卓為沒作出投訴,雖曾要求治療,但救護車到場後卻拒絕醫療服務。蔡又提到,若被捕人報稱受襲或傷勢不正常,會向其了解受襲原因及遇襲時間等,因可能涉及其他罪行,要檢查傷勢。
辯方盤問蔡偉明,問及報案室2號房門的窗戶是否有百頁簾,由人在房內控制,蔡同意,但他不記得在3月8日凌晨12時半至2時期間,他有否行近過2號房查問。根據梁家俊的證供,在青衣警署內曾帶何卓為到2號房內,向其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蔡確認,梁帶何卓為向他報告後,他並沒向何卓為解釋其權利,包括何卓為可要求打電話、律師協助、要求保釋及膳食安排等;但蔡指,報案室的當眼處已張貼相關權利,包括中文和英文版本,接見室內亦應該有,而拘捕警員也會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
警長指若被捕人遇襲等受傷 會查看傷勢
辯方續指,當日凌晨,梁家俊帶何卓為向蔡報告,當時另有5至6名警員在場。蔡供稱,沒留意總人數,也不知道其他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的動向,也沒留意何卓為是否被帶入2號房,稱案件已是4年前,他記不到,強調其管理範圍是報案室被捕人士及報案人士,又指若拘捕警員需要聯絡控制室,可使用手機或使用報案室內的電話。
辯方又問及救護車由誰安排?蔡供稱,他會指示同事盡快安排。辯方追問當時蔡如何得知何卓為心口不適。蔡指,相信由報案室同事或拘捕何卓為的警員通知,而他亦相信自己有查問何卓為不適的原因及何時開始感不適,但應沒查看其胸口,又指若被捕人是遇襲或因拘捕致受傷,他才會查看。辯方又問到,何卓為等待救護車期間身處位置,蔡指沒印象。
法官斥辯方屢打斷證人作供
辯方盤問蔡期間,屢次打斷蔡作供,遭法官陳仲衡斥:「畀佢講好唔好!佢未講完,你唔好打斷佢!佢未講完」。
另第8被告周皓文今未有到庭,法官陳仲衡解釋,周今天身體不適,但因現時證據與周無關,故繼續審訊,周的代表律師亦同意續訊。此外,由於有陪審員感不適,故今提早休庭。
被告周皓文。
被告張琸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