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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懸案」 一錘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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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懸案」 一錘定音

2024年12月13日 18:31 最後更新:12月23日 17:37

歷史最終會作出結論,法庭終於對2019年黑暴事件其中一個重大章節----「721事件」,寫下定論。

2019年黑暴風波兩大高潮是「721事件」和「831事件」。「721事件」是白衣人和黑衣人的衝突,而「831事件」是所謂「太子站打死人」的謠言。當時這兩件事件熱度極高,在社交媒體上大爆發,激發大量的示威者投入這場運動,但事後看來,完全是虛幻的炒作。

831太子站所謂「打死人」事件早有定論。當日謠傳6個示威者被警察打死,結果證明完全是虛構,不但有調查報道證明沒有一個失蹤者,另外還有被傳遭打死的示威者「韓寶生」(真名:王茂俊),最後流亡英國,還現身受訪。但這些人在謠言滿天飛時,卻不會出來澄清。

至於721事件就複雜一點。事發前幾日先有黑衣人去新界元朗區示威,由於明言要踩入鄉事的地盤,到7月21日元朗再有黑衣人示威時,就激發當地的勢力,即是所謂白衣人出來對抗,結果在港鐵站爆發大衝突。事發時網上謠傳警方和白衣人夾好,任由他們被人毆打,當時就激發大量民眾湧出來示威,令黑暴運動推向一個高峰。早前法庭已裁定,白衣人當日聚眾用藤條打人等行為是暴動行為。

案件審訊經年後,法庭在12月12日裁定,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和6名男子,當日在元朗暴動罪名成立,將在2月27日判刑。法庭認定支持黑衣人和他們的支持者同樣是暴動,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的判決,釐清了幾個重要的觀點。

第一,白衣人暴動並不等於黑衣人沒有暴動。陳官在裁決時,表示控辯雙方都同意在721相關時段,在元朗港鐵站內有一群白衣人暴動,問題的關鍵是當時港鐵站內,有沒有另一組人同樣暴動。

泛民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當日知道元朗區有衝突,就在網上發布3篇帖子,渲染說黑社會介入元朗的衝突,還叫助手開直播,以提高自己的政治氣勢。陳官列舉林卓廷當日的言行,包括林卓廷曾在港鐵站內大聲向對方說「警察嚟緊,拉晒你地班X街,你夠膽唔好走,你千祈唔好走,你班黑社會唔好走,各位兄弟唔好埋去」。

陳官反問這些說話和姿態,到底是緩解還是烘火澆油,其實一目了然。陳官用兩場颱風來形容,指同一時間可以有兩個颱風出現而互相影響,他就要判斷到底同一場景有沒有兩場暴動產生,結論是的確有兩場暴動同時發生。

陳官的解說釐清了很多人的誤解,以為只要對方犯錯,自己做什麼反應都沒有問題。我過去曾經在法庭聽審,是很簡單的不小心駕駛案件,案情是甲車直行,乙車從右前方切線切過來,結果兩車相撞。我聽審的案件是甲方司機被控不小心駕駛,他在庭上說是對方先沒有打燈就切線過來,是對方有錯,不應告他。不過裁判官最後判定,甲方司機沒有做足足夠的防範措施,同樣是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所以他人犯錯,不等於自己沒有犯錯,這是很簡單的法律原理。普通人或許不知,曾任職廉署調查主任的林卓廷不會不知。

第二,是暴動不是調解。現實上包括林卓廷在內,這批去現場聲援的人都是支持或保護黑衣人的示威者。在當年多個暴動場合,這些知名人士經常都有兩種身份,既是支持者,又是保護者,身份隨時轉易。他們在有人示威或暴動的時候會推波助瀾,當警察到場維持秩序時,又會從中作梗,阻礙警方執法。當日很多其他在暴動現場的不知名所謂醫護、糾察甚至記者,其實都是示威者的一部分,只不過是用不同的身份出現,客觀就鼓勵了暴動,助長了暴動者的聲勢。

法庭今次很清楚的判定,聲稱到現在調解糾紛並不是一個辯解的理由,只要你到場是有刺激群眾的行為,這就是暴動。

第三,警方不執法毫無根據。當日有大量網上謠傳指警方和白衣人夾好,鼓勵白衣人打黑衣人,並讓事發時的元朗變成「無警時份」。就是這些謠言,令721事件大大鼓動了其後的示威。

陳官提到有關警方部署,形容2019年7月21日對整個香港而言是「多事之秋」,當天早上在港島有警方不反對的遊行,後來在晚上演變成中上環的暴亂及在中聯辦外的暴力行為。很難以平常日子、以普通巿民的角度去看警方當日的部署。陳官強調,警方及救護員在某種原因遲來現場,並不能成為挑釁對方,甚至以暴易暴的藉口,亦不應用「陰謀論」的眼光,來看警方當晚的部署。

總括而言,這件案件的判決,為2019所謂兩大懸案之一的「721事件」劃上句號。其實不單是事件本身,而是這些知名人士當日大批湧入元朗聲援, 在社交媒體上得到極大的響應,加上大量撒播謠言鼓動群眾,令整場運動推向高峰。現在要這些人為暴動付出代價,合理之至。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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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化後更少豪車泊公屋

2025年01月15日 19:08 最後更新:20:02

政府財赤高企,如何防止寶貴的政府資源被濫用,是一個重要課題,其中一個是公屋資源。

公屋是香港其中一項主要的社會福利,有220萬人居住在公屋,如果以一間公屋市值租金是1.2萬至1.3萬元計,實際上等於政府津貼了每個住戶每月1萬元的租金,一年就津貼了12萬。政府為防這項寶貴資源被濫用,最近就提出立法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

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對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最高可以監禁1年及罰款50萬元。何謂嚴重濫用公屋呢?房委會建議有兩個定義,第一是將單位轉租或是分租出去收取租金收益;第二是租戶不住在單位之內,但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例如用作貨倉,甚至改作健身房做生意。房委會的建議特別豁免仍居住在公屋單位內租戶的商業行為,例如住戶在單位內替人補習,或是做一些小手作幫補家計,都不在規管之列。

房委會指,每一個公屋單位單是計建築成本已經要100萬元,本屆政府上任以來收回了7000單位,變相是慳回了70億元建築費,希望新例可以打擊嚴重濫用公屋,收回更加多的單位供有需要的人士居住。其實政府這個100萬元的計法,只是計建築費,並沒有計地價。公屋單位處於不同地段,平者都要每方呎2、3000元地價,貴者可能過1萬,即使拉一個平均價來計,一個公屋單位連地價的成本可能超過300萬元。所以收回7000個單位,政府不單慳回70億元建築費,總成本可能慳了210億元。在財赤高企的時候,這些節省相當重要。未來如果透過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可以回收更多單位,節省更多金錢。

有人說,小小的濫用公屋,是否需要變成刑事罪行這麼嚴重。這個講法存在著很大的謬誤,其實即使按現行的法例,嚴重濫用公屋已經很可能觸犯刑事法例,其中一條是欺詐罪。按《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的定義是透過欺騙引致一位人士進行或不進行一項活動,結果令到有人得益或有人受損,都是屬於欺詐,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

不過,過去政府絕少用欺詐罪來起訴嚴重濫用公屋的用戶,但並不等如不能起訴。如今透過修改《房屋條例》,直接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有了指明罪行,的確是會更加方便起訴。由於法例並無追溯期,即是在法例生效之前,只要停止濫用公屋的行為或是交回被濫用的單位,都可以免於刑責。

或者可以這樣形容,過去香港的資源比較寬鬆,從土地資源到財政資源也是,所以政府亦沒有嚴厲執法。但是隨著資源越來越緊拙,政府既沒有多餘的錢、也沒有多餘的土地來興建公屋,一個住戶濫用了公屋,就等於另一個有真正需的住戶不能享受這項福利,所以將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刑事化,是有助於將社會資源更加合理地分配。
近年政府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有公屋居民話,停車場泊的平治和寶馬馬上減少了。相信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後,公屋停車場的豪車可能會絕跡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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